法治的细节︱中国人域外犯罪,中国法律管不管?

近日,有朋友问我:中国人在国外犯罪,若是逃回中国,中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朋友提到了瑞典酒店风波的曾先生以及美国明尼苏达州涉案的大亨。

答案是肯定的。

这个问题涉及刑事管辖权。在现代刑法中,管辖与主权的概念密不可分。主权范围有多大,刑法就能鞭及多广。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刑法,这些刑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它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地方一定的人。

我国刑法的管辖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等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它是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最基本的原则,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2007年9月,英国公民阿克毛携带4030克海洛因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后被乌市中院判处死刑。阿克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判决引起英国朝野上下抗议,但最高人民法院依然核准了死刑,2009年12月29日,阿克毛被注射执行死刑,成为过去50年在中国被处死的唯一欧盟公民。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此案判决本无不妥。

2000年以来,日本警视厅国际搜查课就通过警察厅,向中国公安当局通报了多起中国人在日本的犯罪案件,请求“代理处罚”。其中一件是1999年5月,东京新宿区某中国籍店员被杀事件,警方经过调查,得知中国福建省出身的嫌疑犯在案发后逃回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接到协查请求后,积极配合,加紧查处,罪犯后被抓获,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由于属人管辖会和他国的属地管辖原则相冲突,因此对它应有所限制,通常是严重的犯罪才有追究的必要。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可见,如果国人在外犯罪,关键看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是否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比较轻微,最高刑仅为三年以下,那就可以不予追究。

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罚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曾先生之行为对应的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自然是可以适用属人管辖进行处理的。

至于美国明尼苏达州涉案的那位,如果罪名成立,所涉罪名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者行为所对应的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更可按属人管辖追究刑责。

解决了可以追究的问题,剩下的就是如何追究。

如果犯罪人还在国外,中国司法机关不能直接抓人,否则就侵犯了他国的司法主权。

主权这个观念其实是一个舶来品。1577年法国人吉恩布丹出版了《论共和国》,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把其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随后,被誉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在这种世界体系下,除殖民地外,国与国之间也就是一种主权国家的平等交往关系。作为主权的一种体现,刑事管辖权自然也就只能在主权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但在中国传统中,并没有主权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传统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自秦始皇建立统一帝国以来,封建帝王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皇帝自然也就是天下共主,正如乾隆圣谕所言,“大皇帝君临万国,恩被四表,无论内地外夷,均系大皇帝百姓”。相信当时不仅是乾隆爷,几乎所有中国人都会认为,大清朝以外的所有地方都是蛮夷藩属,世界上不可能还有一个和天朝上国平起平坐的国家存在。在这种观念下,天朝刑法在理论上具有普世性,可以适用于普天之下的一切人。

直到近代,天朝司法观才受到挑战,其间还闹过国际笑话。1896年,孙中山因革命受挫,远避伦敦。在参加教堂崇拜途中被清廷使馆秘密拘捕,这就是著名的伦敦蒙难事件。在拘禁一周后,孙中山通过清洁工给人送去求援信,绑架丑闻被媒体披露,英国举国上下都关心着这位中国革命家的命运。随后,英国外交大臣萨里斯伯约见中国参赞马格里,敦促其遵守英国的法令,立即释放孙中山。迫于压力,清公使馆无奈,释放了孙中山。孙中山获救后,用英文撰写《伦敦蒙难记》(KidnappedinLondon)。此书出版后,孙中山的名字,便在全世界传开。

清公使的鲁莽在于他不懂国际规则。当时中英两国并无引渡协议,在英国境内拘捕孙中山严重侵犯了英国的司法主权。清廷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免费为孙中山做了一次宣传,由此闻名天下。

在当时的中国,公使的无知尚可以理解。但120多年过去,这种司法观早已进入历史的垃圾堆,在现代社会,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涉案者身在国外,中国想要行使管辖权,就只能请求他国提供司法协助。

但是,如果涉案者回到中国,对于在国外所发生的犯罪,中国司法机关是否可以主动追究呢?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极少。这一方面是因为被害人通常不会在中国报案,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收集证据非常麻烦,毕竟案发地在国外。但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不是问题,中国司法机关自然就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以明尼苏达州的涉案者为例,如果美国警方认定涉案者构成犯罪,敦促其返美接受调查。若涉案者置之不理,美国警方就可以请求中国进行必要的司法协助。但由于本国人不得引渡,中国不可能把中国人引渡到美国,所以就可以适用“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不予引渡的必然后果就是根据中国法律直接予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利用民族主义作为犯罪的挡箭牌。其实民族主义和主权观念一样,都是舶来品。主权要受到限制,任何情感都不能走向极端,民族主义自然也不例外。民族主义诞生于法国大革命,经由欧陆哲学家,主要是德国哲学家费希特的改造,成为迄今为止最有影响力的群体意识之一。民族主义可以让个体获得存在的意义,获得归属与认同,避免个体湮没在无意义的历史长河。但民族主义如果走向极端,就会导致偶像崇拜,成为罪恶的遮羞布,其最典型的例证之一就是纳粹暴政。

斯蒂芬格罗斯比在《民族主义》一书中,提醒我们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是两种不同的情感,前者是积极的,可以超越民族主义的偏见,它并不否认民族成员不断变化、各不相同的追求,也并不拒绝民族成员关于民族的不同理念。但后者则丝毫不懂折中,过于狭隘。“当人把世界分为两个互不相容、不断争战的阵营,将自己本民族和所有其他民族对立,把后者视为自己不共戴天的敌人,就产生了与爱国主义截然不同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拒绝接受文明方式及其对分歧的包容,试图消除一切不同的观念和兴趣,以维护关于民族历史及现状的一家之言。例如,法国民族主义包含的理念也许是,要成为法兰西民族的良民,一个人必须憎恨英格兰和日耳曼的所有事物,否则就并非‘真正’的法国人”。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爱国主义来避免民族主义的偏狭,每个主权国家都应平等相待,每个民族都有伟大之处值得学习,也都有短板应当避免,各个民族本应和平共处。法治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避免民族主义走向极端与狂热。愿上述案件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妥善处理。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贯彻法治的理念是法律人爱国主义的必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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