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胡某宇案弄得沸沸扬扬,阴谋论满天飞,直至真相揭开。案件热度那么高,除了猎奇心理,更因为我们都渴望公平,害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句口号。案件发布会那天,我刚好读完《刑法罗盘》,获益良多。
罗翔有着知识分子的清高(褒义!)与自省,有社会责任感和人文情怀。他传递“法治之光”,“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
在序中,罗翔提到一位哲人阿奎那。
阿奎那用法律来尊重权威,也用法律来保障权威不至于沦为专制,“如果法律失去了公正,就不再是法律”。
如果法治是我们的志业,那么我们应该根据法治的属性来追求它自然的结果,而不能以法治之名追求其他的结果。从诞生之日,法治就是为了约束权力,法律人的使命不是为了权力的垂青,不是为了群众的掌声,更不是为了一己的虚荣。
法益概念
罗翔从《我不是药神》谈到“法益”,也就是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
法益论者奉行“最大多数”的“最大福利”,这种理论容易倒向国家权威主义。法益学说的开创者德国刑法学家宾丁就认为毁灭没有生存价值的人的生命是合法的,成为纳粹德国屠杀精神病人和犹太人的学术帮凶。
法益概念离不开道德规范,如果一种法益概念明显违反道德规范,那这种法益概念是不恰当的,这与社会多元化没有冲突。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一如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所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难道我们可以说,“不得随意杀人”“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古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
“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是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
伦理道德限定了法益的惩罚范围。一种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一定是犯罪,但是一种伦理所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罗翔提到,他的朋友家人患了重病,朋友决定去境外购买售价仅为国内一半价格的靶向药品。朋友评估了法律风险,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仍决意冒险一搏,后来赶上国内药品降价才没有铤而走险。
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在世界各国,消极道德主义也即以道德正当性作为排除犯罪的理由都被普遍认可。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
“机械司法”
2019年,崔某夫妇以伪造货币罪被起诉。这些伪币纸质粗糙,背面大多印有“魔术道具”的字样,通过网络低价销售。
伪造货币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简单罪状。
仅从形式来看,崔某完全构成伪造货币罪,法律对于伪造货币的形式规定得非常简单。随意找张白纸,上面手书上人民币100元,在形式上也是伪造货币。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正确把握伪造货币罪的实质要件就显得尤为必要。
伪造货币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但是民众并不会因为这些“假币”的存在就不敢使用人民币,没有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自然也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一些司法机关不太注重犯罪的实质定义,机械司法的现象相当严重。但是,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刑罚的适用要慎之又慎。我国刑法的打击面非常广泛,从技术角度,如果不考虑犯罪的实质定义,民众几乎所有的行为都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法网恢恢,只要想打击你,就可以做到疏而不漏。
崔某的案件后来被撤回起诉了。
“不等于不”标准
“不等于不”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对性行为的不同意。这是当前普通法系在认定性侵犯罪,被害人是否不同意性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
1991年,一名年轻女子接受泰森的邀请一起驾车游玩,同意亲吻,并在凌晨回到旅店与他独处,泰森视为同意性行为,但女子在语言上明确表示拒绝。泰森强行发生性关系,法院裁定泰森的强奸罪名成立,采取的就是“不等于不”标准。
“不等于不”标准其实是对行为人施加的一种特殊义务,要求行为人尊重对方语言上的拒绝权。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比如错误地认为被害人语言上的拒绝是“半推半就”,那么他必须为这种错误认识付出代价。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对性侵犯罪抱有不信任态度,害怕女性撒谎、报复而使男性受到冤枉。
法律绝对不能按照“不等于是”的偏见来要求被害人,因为这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法律应该让行为人谨慎行为,行为人的错误应当受到惩罚。任何人都不应该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益,否则就是对法律的污蔑,要求行为人尊重对方的语言并非过分要求,这不过是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遵守人类交往的一般规则。
“口袋罪”
1979年刑法出现了“流氓罪”,刑度甚至提高到死刑。许多在今天看来根本不是犯罪的行为都网罗进去,最为常见就是“生活作风问题”。
由于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所以无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它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加上“其他流氓活动”这个包容性极大的“口袋”,导致流氓罪的打击面过宽。当时有种说法“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1997年,新的《刑法》通过,流氓罪这个“口袋罪”终于被取消了,新分解出来的罪名之中,最有争议是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淫乱罪。
1997年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寻衅滋事罪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的模糊性。
笔者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遗憾的是,在有关寻衅滋事罪存废的讨论中,赞成论大获全胜。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罪”,会剥夺民众的合理预期,让人无所适从;会给予司法机关太多的权力,“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最大特点是模糊,而模糊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说白了,几乎没有什么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手掌”拍不到的。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应该像流氓罪一样,分解为符合明确性原则的具体罪名。
非法经营罪也是“口袋罪”,导致“行政造法”、“司法造法”。
非法经营罪可谓经济领域中的“口袋罪”,其中最令人难以捉摸的是关于该罪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种兜底条款导致该罪的构成要件极其模糊。
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案件并不少见,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
乐观主义认为孩童本性纯良,可塑性强,因此对待未成年犯罪应以矫正为主。
现实主义认为刑罚无力改造人性,第一要务是惩罚罪行,而不是对犯罪人进行矫正。
我国的许多立法设计都有乐观主义倾向,以十四岁作为有无责任年龄的标准整体划一,便于操作。
罗翔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少可以降低至十二周岁,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少年司法制度。
仁爱与公正相对,离开了公正,仁爱也不复存在。《纳尼亚传奇》的作者C.S.路易斯告诫说:“仁爱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至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的绿植之名。”
懂法与维权
罗翔不仅普法,还把法律和哲学融会贯通,让你感受到他的思辨与自省,让你感到法律和生活如此贴近。
法律的重要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秩序的维护者如果不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可能异化为新的破坏秩序的力量。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只有权力被关进了笼子,普罗大众才可能保持较高的道德水准。否则,崇拜强权,没人会遵守规则,因为被规则束缚的就是弱者。法治带领人类走出“丛林法则”。
司法裁判需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为了短期的社会效果而违背法律规定。因此《刑法》始终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中取得平衡。
多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你更懂得如何行驶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道德生活所许可的各种自然权利。法治社会鼓励民众去行驶权利,而不是相反。
例如,控辩对等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无罪推定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修改永远是滞后的,习气的改变则更难。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要培养民众的规则意识,无论尊贵、卑贱、富裕、贫穷,都要受到规则的约束。
人心幽微,法律为防止人性之恶而设;与此对应的是,如果法律失去了公正,就不再是法律,人民没有服从“恶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