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期刊2022年第1期要目汇编(三)商法立法法律民法

1.可持续发展与人权的时空耦合及动态演进

——兼论中国消除贫困和其国际法意义

作者:马忠法、陈红艳(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寻求保护地球机会的“另外之路”到破解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可持续发展逐渐登上国际舞台,并与人权在一定时空邂逅。其关乎人的自身发展问题,包括消除贫困以及平等、人权等诸多领域,而人权是加快取得更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进展的明智方式。两者相互耦合、相互促进,可持续发展因人权因素的渗透而使其内涵不断扩大,人权的内涵也因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介入而更加丰富,两者在不断深化内涵、增添时代内容中悄然演进。贫困是不可持续的根源,阻碍了可持续发展;贫困状态严重妨碍人权的充分实现和享有。中国消除贫困的国际法意义深远,不仅为国际扶贫脱困提供中国样本,而且在维护世界稳定、和平安全、人权保障、消除恐怖主义等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人权;生存权;发展权;消除贫困

【名家论坛】

2.权益变动披露规则重构的反思

作者:刘凤元、马志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证券法》对权益变动披露规则在信息披露规则、慢走规则以及罚则标准进行了重构,自修订成果来看,平衡理论没有得到贯彻,收购预警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彰显。信息披露规则应结合最新个案逐渐形成标准,慢走规则宜保留并转向责任的分担。限制表决权及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仍是违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未来没收违法所得应有适用空间,并可探索代表人民事诉讼作为重要的救济手段。

关键词:权益变动披露;信息披露;慢走规则;规则重构;法律责任

3.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

作者:何锦前、赵福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司法内涵;司法原则

4.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的欧洲实践及其借鉴

——以欧洲人权法院“伯兹诉比利时”案为中心

作者:李昌盛、李艳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欧洲人权法院;侦查初期;律师帮助;公正审判;整体平衡

【青年法学家】

5.破解“合同僵局”的新路径:限制权利滥用与合理信赖保护的统一

作者:王婕(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合同僵局”的内涵及定位等基本问题模糊不清,导致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澄清。“合同僵局”本质是债权人双重主体身份的对立,此时债权人既是不行使单方解除权权利滥用的主体,又是合理信赖落空处于不利境地的主体。据此,建议从“合同僵局”本质来构建可行的合同拘束力逃逸机制:一方面应类型化交易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依据伪“合同僵局”、双方型“合同僵局”以及涉他型“合同僵局”三种类型,明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司法解除的行使条件,避免法院与仲裁机构裁量的恣意;另一方面应限缩《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赋予债权人充分赔偿并引入再交涉义务,系统性维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关键词:合同僵局;权利滥用;司法解除;合理信赖;违约方解除

6.论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

——从基本权利的“双重功能”看《民法典》第581条

作者:邱国威(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落实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给债权人提供及时、充分和更加人性化的违约救济,并避免对于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不合比例的限制,《民法典》第581条确立了一种兼具强制履行和金钱赔偿特征且较接近于回复原状理想的“违约救济”: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对于此种请求权,在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为“不作为”或者“给与的给付”时,即使债务不得强制履行,债权人通常也不得主张。只有在债务人负担的是种类行为之债或“种类行为因素”占据重要地位的“混合给付”,且债务的履行不依赖其他债务人的信赖、与其他债务人的长期协作、磨合,以及替代履行无需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协助时,债权人才可以主张。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无需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实际进行了替代履行为要件,更无需等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外,除了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远高于金钱赔偿的数额以外,债权人既可以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也可以主张金钱赔偿,二者构成请求权竞合。

关键词:民法典;国家保护义务;替代履行;人身自由;替代执行

7.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设研究

作者:李晓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国巴黎第二大学)

内容提要:海南自贸港的仲裁机制应置于国际竞争中去考量。在海南自贸港中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该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尽管目前临时仲裁制度已在自贸区内有限开放,但临时仲裁制度在海南自贸港落地的障碍主要来自于我国仲裁机构的定位不合理,“三特定”的界限模糊,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和认可缺乏规制,现有临时仲裁规则普适性的缺失。我国香港地区的临时仲裁的发展数据表明,成熟和强大的法律体系、临时仲裁的高度保密性、仲裁机构的有限介入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该项制度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值得参考。海南自贸港在立法路径上可根据《立法法》对《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作出变通处理或者根据《立法法》对临时仲裁制度作出系统性的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应重新认识仲裁机构的促进性和服务性并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原临时仲裁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临时仲裁;海南自由贸易港;我国香港地区临时仲裁;意思自治;立法路径

【热点问题透视】

8.人工智能时代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的国际视野与中国立场

——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下滥用信息问题切入

作者:杜嘉雯、皮勇(武汉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人工智能学科中发展最为迅捷的一个分支,被广泛地被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生物识别信息因其所具备的专属性和唯一性的特征在大量身份核验的场景被采集,在审慎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和对我国实践困境的反思基础上,我国应当构建完善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制度,优化生物识别技术的刑事规制界限,完善生物识别信息层次特殊保护体系,将滥用生物识别信息行为入罪,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合理开发利用与公民个人有序生活不受侵扰的基本价值诉求之平衡。

关键词: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信息滥用风险;刑法保护

【博士生园地】

9.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理由的规范化

作者:鲍律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并未直接揭示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学界目前依然存在着“依据论”与“理由论”两种观点。实际上,依据裁量基准的形式外观与现行立法的规范用语并不能证明裁量基准属于裁量行为的“依据”,相反,根据权源性标准和拘束性标准,可以得知裁量基准并非“依据”。同时,通过对裁量基准与裁量理由的实质分析,可以发现二者之间不仅有着理论上的同质性,而且存在着内容上的同构性。不仅如此,裁量基准的运行机制也进一步验证了裁量基准属于“理由”的判断。不过,裁量基准绝不是“理由”的等同概念,而是“理由”的一种规范化表达,“规范”的形式赋予了裁量基准独立的制度定位。

关键词:裁量基准;依据;说明理由;行政裁量;行政过程

【书评】

10.积极开拓和构建当代中国反恐刑法学

——评赵远博士《当代恐怖活动犯罪暨反恐刑法研究》一书

作者:储槐植、张拓(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要目

【学术研究】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专项研究

1.商标专用权概念考辨

作者: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专用权”是我国清末从日本移植的术语,自近代立法一直沿用至今。从近代语源来看,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产生的排他权利,并非指区别于“禁用权”的“单纯使用权”,也没有排除许可、转让等权能的含义。权利保护范围超出权利界定的表述,是知识产权的共性,不是商标权的特点,也不是商标专用权表述的缺陷。把商标权完全表述为禁用权、以统合权利界定与保护范围,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因为权利应当表述为自由,不能表述为不自由。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使用权;禁用权;商标权

2.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研究

作者: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关键词:跨境知识产权侵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对人管辖权;对事管辖权;国际诉讼竞合

3.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作者:祝建军(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公司诉夏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的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中认定,我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拥有管辖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诉讼程序上明确我国法院拥有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司法裁判的具体规则仍待研究。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应尽力促成双方达成FRAND许可协议,在双方充分协商但仍无法达成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应遵循FRAND原则和尊重商业惯例,可以根据权利人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分布的地域范围和实施人生产、销售无线通信产品的市场情况,裁判一个全球统一的许可费率,或者区分不同国家的市场区域裁判若干个许可费率。如某一域外法院已就本国的许可费率作出裁判,我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据此调整费率。法院作出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判决后,应保障判决得到切实履行,可通过适用行为保全或民事一审判决先予执行制度,促成双方尽快达成FRAND许可协议。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专利许可费率;判决执行

【专题评述】

作者:卢海君、任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5.论专利主张实体(PAE)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以专利私掠为核心

作者:曹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专利主张实体(PAE)在促进专利二级市场流通、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逐渐呈现出反竞争的苗头,有必要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规制PAE的难点在于规制专利私掠行为。现行法下,认定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纵向垄断协议均存在困境。理想的方案是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细化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要件,同时将特定对赌性协议界定为转售价格维持。

关键词:专利主张实体;专利私掠;纵向垄断协议;标准必要专利

【百家争鸣】

6.技术合同双方对他人侵权的责任分担

——《民法典》第874条的解释适用

作者:汤贞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善意第三人;无过错责任;追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

7.比较法视角下我国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制度的完善

作者:罗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商业秘密;吹哨人;言论与信息自由;股东知情;公共利益

【国际前沿】

8.日本著作权法柔性合理使用条款及其启示

作者:郑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技术发展浪潮下,日本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制从封闭逐渐走向开放,引入了被誉为“日版美国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柔性合理使用条款,增加了日本著作权法应对新技术的制度弹性。同时,为兼顾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区分了条款的柔性程度,在扩大开放性的同时,通过限制开放性范围与开放性程度维持立法的确定性。日本柔性合理使用条款的引入不仅标志着日本著作权法治理方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且提供了区别于美国合理使用一般性条款的制度范本,其制度设计内核与路径选择考量,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完善与本土创新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当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24条第1款第13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的“其他情形”附加“特定”限制条件以调控开放性,同时明确规定新技术领域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以保障确定性。

关键词:日本著作权法;柔性合理使用条款;非享受性使用;附随性使用;轻微利用

《财经法学》2022年第1期要目

(CSSCI扩展版)

【财经法治热点: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

1.信息主体同意的适用边界

作者:李群涛、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在欠缺其他合法性基础情形下,信息主体同意是否适用,关键在于处理的个人信息是否含直接标识符。直接标识符能单独表征信息主体身份,从而使信息处理风险与信息主体身份精准连结。因此,出于尊重陌生人社会信息主体隐匿身份的自由、尊重信息主体对处理风险的自主决策,信息主体可以通过同意控制含直接标识符的个人信息,即“单独识别个人信息”。但同意不适用于“结合识别个人信息”。首先,结合识别个人信息具有模糊性,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就此直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进而征求同意。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处理结合识别个人信息不需告知规则,逻辑上也要求有相应的不需同意规则。最后,结合识别个人信息不适用同意规则也是实现“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这一立法目的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单独识别个人信息;结合识别个人信息;同意直接标识符;个人信息保护法

2.个人信息保护“目的限制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为中心

作者:朱荣荣(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的限制原则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要求信息处理活动不得溢出信息收集时的初始目的,以保障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与支配。然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多维度利用日趋常态化与复杂化,导致信息处理目的难以在信息收集阶段完全确定下来,严格的目的限制原则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均为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不能顾此失彼,因此,有必要在个人信息类型化视角下重塑目的限制原则的规范内涵。申言之,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必须恪守目的限制原则,禁止超越初始目的范围处理之;处理个人一般信息原则上亦须遵从目的限制原则,但特殊情形下允许超越初始目的而处理信息,前提是不得引发高于信息主体所预期的风险。

关键词:目的限制原则;信息保护;信息利用;个人敏感信息风险限定

3.无过错归责原则: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应然走向

作者:蒋丽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主观要件采过错归责原则,是《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既有逻辑。然而证据偏在和过错要件事实识别的困境阻碍了受害人获得诉讼上的有效救济,降低证明标准的缓和方案难有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采过错推定的主观归责原则,但证明责任倒置方式救济乏力,亦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受害人的弱势地位。重塑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确立无过错归责原则并未突破现有的立法框架,且有利于个人信息权的有效保护,能够更好地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定位为特殊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证明及庭审程序的推进围绕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法律构成要件展开。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要件事实证明

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误区及其匡正

作者:郑朝旭(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同时存在着内涵不清与外延不当扩张的缺陷,其根源在于未能充分认识到识别性标准与个人信息权对于判断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理论研究一方面对识别性的识别限度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则缺失对个人信息权之权利属性与构造的深入挖掘,以致无法为实务提供理想的操作方案与背书理由。应当在限定识别深度与明确个人信息权之权利内涵的基础上,采取由识别性至个人信息权的双重检视路径,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因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具备识别性的信息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场合。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识别性;个人信息权;双重检视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机制研究

作者:李国强、朱晓慧(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协调农民集体成员关系,对外连接市场、村委会和国家,是一个关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是集体所有制在私法上的表达。只有协调运用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才能理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权利主体规范逻辑,进而确定合理的法人治理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机制以保障农民集体成员的民主参与权利、保障成员的权益分配公平、保障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监督为重点。外部治理机制包含三个方面: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之间公共职能和经营职能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国家公权力介入而构建外部监督机制;以集体资产集中交易平台为中心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主义;整体主义;内部机制;外部机制

6.相当因果关系的现代变迁与本土抉择

作者:王磊(贵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工具通常被认为是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缘起于完全赔偿原则对因果关系的采用,解释论上为弥补事实因果关系的不足发展出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以“一般地提高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作为理论构成,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本源意义的相当因果关系已无法有效规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达致法结论的妥当性,基于盖然性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开始转向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同时,规范目的说抛弃了相当因果关系的思考方法转而直接对损害赔偿范围实施规范性的评价工作。从相当因果关系的“输出国”来看,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得到了压倒性的支持,相当因果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潜在的变迁,并受到其他理论构成的强烈冲击。从我国本土资源来看,立法上形成了以合理性为中心法律构成,司法上亦倾向于有别于因果关系的主观路径。基于此,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应摒弃相当因果关系的法技术,在区分归因与归责的基础上寻求规范性的理论构成,从而更具优越性。

关键词:相当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规范目的;合理性;有责性

7.论个人破产法上免责考察制度的法律构造

作者:靳岩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个人破产;免责考察制度;免责例外;前置性审查;失权

8.论债券预期违约救济的法理基础及分类构造

作者:季奎明、陈霖(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债券具有继续性和关系性合同的性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在持续履行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如何解决,是一个重要议题。我国债券司法实践中有在发行人预期违约下提前解除债券合同之做法,其目标是为受侵害之投资者提供加速到期之救济。然而债券上不仅承载持有人的期待利益,亦存有债务人之期限利益,司法上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避免风险负担的转嫁和扭曲。对此,我国法上虽无债券加速到期制度,但观诸域外立法例以及《民法典》中体现的信用交易的规范理念,应当对之有所区分和调和。司法上宜以信用风险程度之大小为基础分别适用渐进式解除权和径直式解除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共同要件,准确把握解除权的构成要件;以商事准则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债权人解除的任意化;促进债券商事信用的建设。

关键词:预期违约;期限利益;法定解除权;债券信用风险

9.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逸脱适用

作者:王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裁量怠惰与滥用两种瑕疵的存在,使得作为最适控权工具的裁量基准,既要保证控权规则的普遍遵循,又要关照个案情况的特殊考量。无论是填补规则漏洞的需要,还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抑或是实质法治的需要,都可以证成个案特殊情况下,执法者基于立法目的和裁量原意之考量,例外逸脱适用裁量基准的正当性。为了减轻逸脱适用可能导致的权力滥用风险,又有必要通过事前设定正当合理的逸脱启动条件、事中提供具体翔实的逸脱操作程序、事后创设安全可靠的逸脱监督机制之方式,确保逸脱行为始终作为一种合法的、例外的、必要的、谦抑的裁量基准调节装置而存在。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裁量;裁量基准;基准逸脱;个案正义

10.行政罚款与行政执行罚的关系之辨

作者:王明喆(日本东北大学法学研究科)

关键词:执行罚;告诫;加处罚款;滞纳金;按日连续处罚

11.刑事合规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实现路径

作者:吕子逸(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合规抗辩活动中,抗辩行为属性的转变、合规计划评价标准的复杂化与对抗式庭审格局的冲击致使传统的证明责任配置模式亟需调整。基于诉讼便利、政策目标等因素的分析,“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模式是较为可取的选择。立足于有效性评估标准的分化,应要求被告方对合规计划“合理建设”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控诉方则围绕合规计划“有效运行”展开进一步的证明。同时,通过法官提示义务、企业协助义务和社会第三方强制参与等机制的建设,为刑事合规改革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运作提供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刑事合规抗辩;证明责任分配;合规计划有效性;社会第三方参与

12.权利正当性视野下代孕合法化的三重条件

作者:李亭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更迭挑战了现有的法律,引发了关于代孕合法性问题的争论。支持代孕合法化最有力的理由是生育权,但事实上只有无法克服客观生育障碍的少数人的代孕需求才值得回应,并且,帮助一个人克服生育障碍不应以牺牲他人的人格利益为代价。因为,代孕行为直接关涉代孕人核心的物质性人格利益,这类人格利益直接影响人的生命健康,支配这类利益应当以尊重人格价值为基本前提,因此不宜以有偿的商业化方式进行交易。而在非交易关系中,无偿行为或可为代孕的合法性辩护。但即便是无偿的代孕行为,仍须符合一些禁止性条件。

关键词:代孕;生育权;物质性人格权;无偿行为

13.欧盟《阻断法》的适用困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以伊朗梅利银行诉德国电信案为例

作者: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许多国家出台了反制裁立法以应对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但实际效果存疑。2021年5月12日,在伊朗梅利银行诉德国电信案中欧洲法院佐审官首次就欧盟《阻断法》的具体适用澄清立场。结合对立法宗旨和文本的严格解释,佐审官肯定了《阻断法》第5条的效力,同时亦指出《阻断法》的制度设计将导致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需要立法机构反思。我国近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反外国制裁法律法规,引入了与欧盟类似的禁止遵守、损害赔偿、例外豁免等项制度,但实践中可能面临同样的难题。合理界定禁止遵守义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行使追偿权的主体、对象与条件,细化例外豁免申请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落实完善补偿机制,将是落实、完善我国反制裁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关键词:次级制裁;反制裁法;阻断法;伊朗梅利银行诉德国电信案;先决裁决

《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1期要目

【乡村振兴】

1.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逻辑进路

作者:李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乡村全面振兴关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构建。为整合发挥立法合力,有效推动本地区乡村振兴发展,乡村振兴地方立法要以地方“三农”领域的基本法为本色,以促进法为内质,重点着眼于农业产业发展、生态宜居和乡风文明等维度,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表达与系统阐释,同时也要注重凝练提升地方立法独立品格与特色。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振兴地方立法;乡村振兴促进法

2.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及其防范

作者: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内容提要: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和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正式入法。入法后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实施中存在农民集体主体错位、流转主体利益受损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风险。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的生成主要是受到制度内容的立法表达瑕疵、农村土地流转的过度市场化和土地利用受经济利益畸形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以彰显我国土地法治改革的功能与价值为基础,从法律规则适用视角出发,妥当解释法律规范、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和全面推进严格执法,有助于防范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并可促使承包地“三权分置”法律规则实现预期的规范目的。

关键词:承包地“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实施风险;风险防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外部效力规则之构造

作者:张泽嵩(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决议被否定后,依据该决议与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受影响以及受怎样的影响,学界目前尚未有定论。《民法典》第85条、第94条确立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外部效力规则的构造提供了指引。在解释论视角下,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行为的性质确定类推适用的依据,对于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的适用疑义,可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予以澄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外部效力规则的完善,应跳出“相对无效说”的藩篱,借鉴无权代理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追认的权利,并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最大限度地调整及调和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法律关系的稳定与个案处理的公正。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外部效力;善意相对人;利益衡量

【立法与治理】

4.法律草案说明中的宪法判断

作者:邢斌文(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法律起草;草案说明;合宪性;宪法判断;依宪立法

5.职权交叉点避责: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博弈

作者:曹旭东、刘训东(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港澳台研究中心,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地方立法作为一种决策过程,各环节牵涉多个行政部门,部门利益展现于各阶段。本文以《G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为例,探究地方立法过程中职权交叉点避责的博弈模型。从分析案例可以看到,在起草、审议、审查几个不同的立法阶段,几大主要部门展开六轮博弈,在部门利益本位驱动下使用博弈工具,寻求职权交叉点避责,在同级主导的立法起草过程中博弈强度达到最大。立法博弈过程存在博弈工具、内在动力与外在环境三种运行逻辑,最终指向都是职权交叉点的避责。这种博弈行为模式给地方立法带来诸多困境,需要采取若干措施规制地方立法中可能泛滥的部门利益。

关键词:地方立法;部门利益;交叉点避责

【司法制度】

6.犯罪预备“实行性”规则的释义与适用

作者:熊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四川省社会发展与社会风险控制研究中心、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以及形式预备犯处罚的主流解读,有违《刑法》第22条的规范事实,也导致实质预备犯的合理增设以及重大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预备犯规制饱受预防刑法体系过度前置化之诟病。犯罪预备并非着手实行前的犯罪状态,预备行为本身就具备“实行性”客观状态,而并非由法律拟制或修正构成要件而来。犯罪预备“实行性”规则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犯罪预备行为实行性在于描述中立性的事实状态;其二,预备犯实行性在于确立否定性的价值评价。基于此,预备实行行为存在既遂、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行为具体性和危害直接性”的二元标准说应当作为预备实行行为的“着手”认定方法,这可以更为明确地防止一般性违法行为或者日常生活行为被纳入预备犯的规制范畴。

关键词:犯罪预备;实行性;形式预备犯;实质预备犯;着手

7.纪检监察研究学术史(1978-2021)

作者:王小光(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纪检监察;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监察法学

【涉外法治】

作者: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

【立法史】

9.民事立法宗师:史尚宽生平考略

作者: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史尚宽在近现代立法史及法学学术史上有重要贡献和典型意义,但我们对他的生平了解甚少。本文通过回顾和重述史尚宽的生平和立法经历,试图解析几个主要问题:他独特的立法功力最初来自哪里?史尚宽何以成为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起草主将?他在立法上的历史贡献是什么?他有过怎样的挫折遭遇?他究竟是什么性格和类型的法科知识人?

关键词:史尚宽;立法;现代民事立法;生平

《法治研究》2022年第1期要目

【理论前沿】

1.《民法总则》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述评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更新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理论的更新和经济体制的更新,外加生态观念的更新,经过这番更新,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内容减少,国际共同规则增多,代表了我国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疏离。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导致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回归民法,以及人格权编的新设,我国过去以商品交换法为参照系建构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还需要重建,以便得到留存和新纳的基本原则能涵摄这三个新的民法典分则编。商品交换法的民法基本原则观的最典型遗留是基本为我国学界独倡的平等原则。学说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可以跟立法的不一致。我国民法应有四项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一般条款;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平等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

2.论与有过失

作者:黄茂荣(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以受害人与有过失为理由,减免加害人之损害赔偿义务,本是一个蕴藏朴实的道理,而一时却难以在规范上圆满实践。其规范化所遭遇之第一个问题是,就受害人对自己利益之维护,在法律上是否得对其课以义务,当中涉及有无及范围的问题。由之发展出“对己义务”之法律关系的类型,以规定或说明应如何对其规范的特殊问题。其次为在与有过失有关之法律关系的发展,受害人在契约责任、危险责任及侵权责任应如何为其使用人及代理人之故意或过失行为负责。特别是未成年人是否应为其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负责?另其适用之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是否含侵权责任、契约责任及危险责任。再则与有过失所指涉之损害分担的基础应当是其行为或负责因素之原因力或过失程度?这些问题,在现代民法经过一个世纪以上之发展,学说见解依然尚有见仁见智的不同看法,需要究诸实际案例,逐步发展。

关键词:与有过失;受害人过错;责任承担

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的适用原理:内涵与外延

作者: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本旨为配偶间真实与完整达成离婚意愿的议约期,由此令双方审慎对待离婚协议的全面协商过程,达致化解婚姻危机、阻遏轻率离婚的价值功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权利义务总体不变,但冷静期内存有家庭暴力等威胁因素则应强化彼此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双方缔结离婚协议应秉承诚信与审慎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应予限缩;忠诚义务需予维持而同居义务则相对弱化。离婚冷静期一般应限于登记离婚中,诉讼离婚程序因已体现令当事人“冷静”参与的强烈政策导向,故仅在特定情况下即诉讼离婚中的调解离婚可予准用离婚冷静期,且在准用期间上不应一概而论。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范围

4.《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评注

作者:王文胜(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本质相同。《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而非效果),这一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之后方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可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存在所谓“不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传统学说所称意思表示的“要素”,所表达的往往是一个正常的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元素”。在对意思表示的元素进行拆分观察时,将其客观方面拆为三部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外部行为、客观所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客观所追求的私法效果。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仍停留在我国民法学说讨论之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情谊行为;物权行为

【热点观察】

5.疫情应对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取舍

作者:熊琦、张文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公共健康安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药品可及性;分配正义

【数据法学】

6.网络时代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冲突的生成机制与化解路径

作者:韩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冲突是社会个体基于个案感受的公共司法质疑汇集,网络时代的社会变革赋予了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全新的内涵,网络空间中热点刑事案件频现,带来了更多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冲突的同时,也为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提供了全新机遇。促进刑事法学回归常识、保障并完善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提升刑事裁判的沟通属性,引导公众认可激励性刑法预防理念,应当成为网络时代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冲突的合理化解路径。

关键词:网络时代;刑事裁判;公众认同;激励性刑法

7.被遗忘权范式下裁判文书上网后撤回机制的检视与优化

——基于131份撤回文书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向分析

作者:徐文进、姚竞燕(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内容提要:不恰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可能会对当事人权益、司法公信力等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完善上网文书的撤回机制,是法院风险控制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裁判文书上网后撤回的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操作规范的缺失使得实践层面审查程序无法可依,大大影响了纠错功效的发挥。结合被遗忘权对撤回机制进行深入理论分析,从公权力、私权利的角度分析确定当事人的程序地位,从司法知情权、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判断是否应当撤回,从审判权、审判管理权的角度明确撤回的审查程序,从独占化、共享化的角度分析如何实现撤回效果。最后以法院需求为出发点,提出公共利益优先、程序正当、可分割性、可识别等原则,从实务角度提出相应的可行性优化建议。

关键词:裁判文书上网;被遗忘权;数据脱敏;可识别性;可分割性

8.数字人民币跨境流动:动因、挑战与制度因应

作者:卜学民、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证券和公司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人民币已在国内试点,跨境流动亦是必然趋势。与传统货币相比,数字人民币不仅具有安全、效率和成本优势,能够优化货币管理,还能够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建立更加公平的国际货币体系。但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态,数字人民币也面临削弱货币主权、技术不成熟与不兼容、基础设施不配套和流通风险等挑战。为因应数字人民币国际化趋势和应对以上挑战,应该以维护我国货币主权和金融稳定、增强数字人民币综合竞争力和强化我国的金融风险控制和应对能力为应然逻辑,以建设良好的支付基础设施及其标准、制定完善的法律和监管规则,并加强与他国的法律、监管与政策合作为具体进路。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跨境流动;国际化;支付基础设施;法律制度

9.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保义务的边界及其构造

——以《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的解释论为视角

作者:汪倪杰(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安保义务;交往安全义务;“通知-移除”规则

【法治论坛】

10.新时代法治教育人才培养的理论反思与体系构建

作者:程林、李安(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

内容提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其实现路径是有效开展法治教育。然而,我国虽已大规模实施了多年法治教育,却仍面临法治教育定位不清晰、内容不完整、方法单一、效果不佳等严峻的现实问题。从主体角度进行审视,其症结主要表现在教育力量过于分散、教育主体专业化程度不高与内生发展动力不足。而解决问题的根本则在于完整构建法治教育的理论体系,通过概念模块、工具模块、目的模块、价值模块等四个子系统的构建,厘清法治教育的性质、功能、目标、价值,并以此为认知连接点,构筑起法治教育人才共同体,培养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法治教育专门人才,促进法治教育效果的全面提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治教育;法治素养;法治教育人才共同体

11.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特别性及其规范

作者:高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是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要内容。股份有偿退出主要指成员内部转让和集体赎回,个别地区还允许有限的外部转让。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呈现退出条件侧重强调保障性、受让主体主要限于集体内部、退出程序凸显更多限制性、退出效果呈现受让权利有限性与转出权利延伸性等特别性。就股份退出的实体法规范而言,无论是集体成员丧失成员资格还是损害本集体利益均不宜强制其退出股份;赎回资金宜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积公益金而非经营收益中列支;股份转让中,受让股份份额宜受户内集体成员人均占股最高比例限制。就股份退出的程序法规范而言,宜保留集体同意权并明确权力和执行机关分工行使同意权、分类缩限适用户内集体成员同意权、确立集体成员先于集体享有优先购买权、明确股东名册和登记机关的股份变更登记分别为退出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关键词: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

12.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风险识别与权利救济

作者:刘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受让人存在承担公司资本充实与公司债务补偿的双重风险,需证明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人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才可免除责任风险。在公司资本充实责任风险下,鉴于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赋予受让人对出让人的资本充实风险有明确的审查义务,若转让人因此而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受让人可以主张权利抗辩,并享有行使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而在公司债务补偿责任风险下,往往面临着法律适用冲突的风险,不能简单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综合考虑受让人的利益保护。虽然认缴资本制下出资人可以在出资期限到来之前转让股权,这加剧了受让人主观判断的风险,但受让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形下通过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确定转让人的责任范围。在排除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人瑕疵出资的可能性后,受让人在遵循股权特有属性的基础上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615条的规定,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关系选择主张转让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资本充实责任;公司债务

13.论反制裁措施的国际合法性及我国反制裁立法的完善

作者:马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制裁;反制裁;报复;中美经贸关系;反措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要目

【法治中国】

1.论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

作者: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不作为;监督管理职责;履职手段

2.《民法典》背景下商法规范的创设路径

作者:樊涛、陶冉(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实质上已经规定了《商法通则》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客观上具备了“商法总则”的功能。当前我国民商立法存在“商法过度”与“商法不足”的弊端。“民法的商法化”“民商合一、合而不同”等现代私法的理念和技术应当被我国民商事立法者与民商事裁判者加以借鉴和发扬。我国商事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商事一般条款的完善,我国应当通过“商法的方法”创设我国特有的商法规范。

关键词:民法商法化;商法通则;商法方法

3.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识别标准

作者:汪骏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四领域”和“两类型”的方式共同确定了纳入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公益范围,这样的确定方式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为当前社会急需保护的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它也使得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益范围狭窄,在实质上与“公益诉讼”的名称相背离,并且会进一步引发救济范围限缩、实践依据不牢、预期目标落空和公益领域重叠等问题。因此,需要抛弃现有的确定方式,采用公益标准判断作为识别公共利益的法定方式,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主体标准、质量标准和公平标准。

关键词:公共利益;识别;行政公益诉讼

【监察法治专题】

4.论监察留置适用规则的自洽

作者:张阳(郑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留置;人身强制性;谦抑性;公职性

5.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

作者:王圭宇(郑州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关键词: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法治;党内法规

6.监察赔偿制度的原理与实践

作者:崔湑昇、郎志恒(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赔偿制度后,《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情形、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等,使得监察赔偿制度具有了可操作性,要依据体系解释的方式对这些规则予以适用。但现行监察赔偿规则相对于实践需求还存在制度供应不足。为实现规范和制约监察权的目标,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监察赔偿的具体赔偿内容、程序、救济途径等。监察赔偿属于独立的国家赔偿类型,在监察法律体系中确定与监察体制相对应的监察赔偿规则,同时对《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修改:确立监察赔偿的基本原则,对《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不宜大篇幅涉及的规则进行规定。

关键词:监察赔偿;立法;适用;评析

【部门法学】

7.《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本土被遗忘权及其保护

作者:杨立新、赵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规定了被遗忘权,有不同看法。其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删除权,就规定了本土化的被遗忘权。依照其规定,被遗忘权是指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对处理目的已经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不再必要的个人信息,未被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删除的,所享有的请求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是人格权请求权。对于拒不履行删除义务造成个人信息权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被遗忘权;删除权;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8.论买卖不破租赁效果之债法路径构建

作者:翟云岭、郭佳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果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为节点,由之前实定法中德国式的“契约地位承受”,到其后虽无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依然沿袭的暧昧态度,体现了我国立法在效果模式上的模棱两可,也为其他效果理论留下证呈的空间。检视其他效果模式,存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等缺陷。故此,应当矫治我国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理论上的“物权化”倾向,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基础,明确租赁物所有权人对受让人的告知义务及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当构建债法路径下的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应赋予买受人自由意志下救济途径的选择权,避免其利益在租赁权欠缺公示效力的情况下受到损害;应将承租人享有的权利限定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而不享有对规则适用的选择权。

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契约地位承受

9.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及效力建构

作者:钱进、钱玉文(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应基于担保物权说对其制度体系进行展开。担保物权说尊重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且担保物权说与现行法更为契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扫清了担保物权说的理论障碍并贯彻了其逻辑,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倾向于按照担保物权说的思路进行裁判。在股权让与担保的具体效力问题中,担保物权说相较于所有权构成说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可以与意思自治、外观主义原则进行衔接,从而实现更好的法效果。此外,应为股权让与担保当事人提供对于担保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方案,如在工商登记簿上加以注明,从而阻却瑕疵外观的形成。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担保物权说;意思自治;外观主义

10.监督过失:因果性、注意义务与定罪实践

作者:马荣春、唐张(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特别的过失犯,监督过失的因果性是指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非合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性。引起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是监督过失因果性的常态体现,引起被监督者的故意行为是监督过失因果性的非常态体现。立于过失犯是结果犯的本质逻辑和恰当限制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范围,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应以危害结果避免义务作为实质内容。监督过失的定罪实践应先采用类型化的定罪思维,而当存在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时,则应将纵向监督过失或横向监督过失的个案予以共犯化处置,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有利于合理有效地惩防监督过失。监督过失是刑事合规的题中之义,且其对共同犯罪的理论改造价值也值得重视。

关键词:监督过失;因果性;注意义务;故意行为;信赖原则

11.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模式

作者:张普(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实施后,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了体系性变化。虽然《民法典》未对国际条约适用问题进行规定,但国际民商事条约仍可以在我国得到适用。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具有国际法、国内法、冲突法三个层面的作用,其也是当下我国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总体来讲,我国采取的是“以直接适用为原则,以转化适用为例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方式。除知识产权条约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均能够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就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而言,存在直接适用模式与国际私法适用模式两种。我国法院既可以排除国际私法而直接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还可以根据条约设定和国际私法规则实现对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国际私法;法际私法

12.处理具体打击错误的新路径

作者:康子豪(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处理打击错误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个别化的故意,即个案中法益主体个别性对于行为人主观认识和意欲是否重要。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出发,在财产犯罪中,除具有特别认知的情况外,行为人行为时通常无法认识到特定的法益主体,无法形成针对该主体的个别化的故意,打击错误不排除故意归责。在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中,尽管行为人行为时能够认识到特定的法益主体,但只有当他根据社会分工能够信赖自己支配了危险现实化的进程时,他才具有个别化的故意,打击错误排除故意归责。在侵害复合法益的犯罪中,需要具体判断发生打击错误的法益,并做相应的处理。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司法制度研究】

13.国家治理视野下公证参与检察公益诉讼路径探索

作者:齐玎、张晓红(集美大学法学院,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立足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制度,近年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存在制约其治理效能发挥的现实短板。在国家治理视野下,可以通过挖掘检察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制度潜力,探索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相互叠加赋能,同时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预防纠纷、承接辅助性工作及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独特优势和丰富实践经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进一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效能中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公证职能;国家治理

14.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适格被告二元论

作者:黄茂醌(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适格被告为我国通说,目前就适格被告认定之依据、判决效力扩张之前提、利害关系主体程序救济等问题,尚无进一步研究。为合理衡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程序保障,适格被告不应仅局限于公司。从股东会决议事项涉及利益类型观之,利害关系主体分为一般股东、内部特定人员和外部特定人员。在适格被告的认定上,应采公司和内部特定人员均为适格被告的“二元论”,外部特定人员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三者均应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内部特定人员为适格被告时,应尊重其程序处分权,无须强制其应诉,如应诉则须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利害关系主体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与诉讼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资救济。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适格被告;特殊利害关系;程序保障

15.“互联网+”背景下电子送达制度的革新与探析

作者:周鸿飞(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互联网+”背景下,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在线诉讼程序的普及发展,诉讼文书送达也趋于电子化方式。虽然《民事诉讼法》将电子送达作为法定送达方式之一,但目前电子送达仍存在着适用范围限缩化、送达标准单一化和救济措施空白等多重困境。为了确保电子诉讼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应当扩大可适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范围;在“到达”生效主义的基础上以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获取方式建立积极生效和消极推定生效的“修正的到达”主义类型化生效标准,以解决知悉主义和到达主义的双重失灵;在明悉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基础上构建转化送达和补正送达的救济模式。

关键词:电子送达;修正的到达主义;转化送达;补正送达

16.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

作者:滕甜甜(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重大且明显违法”之普适性标准过于模糊,“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内涵不清,“没有依据”指向不明。立法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亦陷入困境。有必要在厘清“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不成立”与“无效”...

THE END
1.法律基础知识概述法律常识法规解读司法体系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规则。它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内容,首先要了解其概念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立法与司法体系 法律的制定过程称为立法,而执行法律的部门叫做司法机关。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求出台https://www.gntpr.com/ke-pu-wen-zhang/78999.html
2.普法专栏法律是什么?行业资讯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 二、法律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 2、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http://anlihk.com/detail/id/83/cid/44
3.段斌斌:权利还是职权——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规制上述学说深刻影响了我国法学界对权利概念的释义,主流法学教材也大多尝试从意思自由和行为选择的角度来定义权利,“没有‘自由’内涵的‘权利’,不能被称为‘权利’”逐渐成为学界通说和有关权利本质的主流认识。所以,权利主体被赋予了行使权利的意思自由,权利意味着其可以就某行为在做或不做以及如何做之中做出选择,https://www.hbskw.com/p/70825.html
4.宪法中“城市”的规范含义现行法律文本中对城市内涵外延的界定不甚明晰。从横向、纵向维度解剖发现, 应当对宪法中“城市”的概念进行规范界定, 即宪法上的城市应当同时符合建制城市与城市化的双重标准, 从物理形态上讲“宪法上的城市=建制城市—乡镇地区”;在上述定义的同时, 未来应采取个案具体判定的方式, 对争议地区进行科学解释。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40532.html
5.法律行为的概念10篇(全文)但是应当对“林权”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 才能使得后续的改革在《物权法》的框架中顺利进行。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现行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这是顺利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本文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 结合当前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实践, 以《物权法》为背景, 分析我国林权法律概念的https://www.99xueshu.com/w/ikey27nz5tnm.html
6.郭栋:法理的概念·反思证成及其意义中法评实质定义的定义联项表示反映对象与属性之间的必然联系,名义定义只具有描述对象经验特征的意义,其定义联项则表示语词与反映对象之间的人为规定关系。实质定义的被定义项是概念,名义定义的被定义项则是语词或名称。 名义定义的“法理”并不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固定的外延,并无理论意义,在这种情形下,当我们在使用“法理”的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37649630059141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