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看书有四点:P6)

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原因:

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

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

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p9第二三句)

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

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

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这一特殊地位首先是由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一般性和法理学的根本性所决定的。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

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第二节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①阶级分析方法

一、阶级分析方法释义

①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②在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时,要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二、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

(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②价值分析方法(记忆)

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

(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

1.证成

提供关于法律的思想,保证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2.批判

对恶法保持警觉和排斥,促进法律合理化。

3.选择

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协调法律价值的冲突。

4.法律价值的同质化功能(对法律人)

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同质的思维方式和价值标准,确保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③实证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法学的历史

注: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第一节: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第二节: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社会经济条件: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

THE END
1.法律基础知识概述法律常识法规解读司法体系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规则。它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内容,首先要了解其概念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立法与司法体系 法律的制定过程称为立法,而执行法律的部门叫做司法机关。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求出台https://www.gntpr.com/ke-pu-wen-zhang/78999.html
2.普法专栏法律是什么?行业资讯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 二、法律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 2、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http://anlihk.com/detail/id/83/cid/44
3.段斌斌:权利还是职权——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规制上述学说深刻影响了我国法学界对权利概念的释义,主流法学教材也大多尝试从意思自由和行为选择的角度来定义权利,“没有‘自由’内涵的‘权利’,不能被称为‘权利’”逐渐成为学界通说和有关权利本质的主流认识。所以,权利主体被赋予了行使权利的意思自由,权利意味着其可以就某行为在做或不做以及如何做之中做出选择,https://www.hbskw.com/p/70825.html
4.宪法中“城市”的规范含义现行法律文本中对城市内涵外延的界定不甚明晰。从横向、纵向维度解剖发现, 应当对宪法中“城市”的概念进行规范界定, 即宪法上的城市应当同时符合建制城市与城市化的双重标准, 从物理形态上讲“宪法上的城市=建制城市—乡镇地区”;在上述定义的同时, 未来应采取个案具体判定的方式, 对争议地区进行科学解释。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40532.html
5.法律行为的概念10篇(全文)但是应当对“林权”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 才能使得后续的改革在《物权法》的框架中顺利进行。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现行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这是顺利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本文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 结合当前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实践, 以《物权法》为背景, 分析我国林权法律概念的https://www.99xueshu.com/w/ikey27nz5tnm.html
6.郭栋:法理的概念·反思证成及其意义中法评实质定义的定义联项表示反映对象与属性之间的必然联系,名义定义只具有描述对象经验特征的意义,其定义联项则表示语词与反映对象之间的人为规定关系。实质定义的被定义项是概念,名义定义的被定义项则是语词或名称。 名义定义的“法理”并不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固定的外延,并无理论意义,在这种情形下,当我们在使用“法理”的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37649630059141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