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法学生关于民法的小小笔记记录,包括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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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
概述
概念
法律所规定
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客观情况
特征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事实
分类
事件和行为
合法和不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类型
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成立与生效
成立
存在即成立
事实判断问题
生效
价值判断问题
成立一般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类型与形式
类型
单方、双方、多方
有偿、无偿
诺成、实践
要式、不要式
主、从
独立、辅助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有因、无因
生前、死因
形式
口头
书面
指定
沉默方式
本人
受遗赠人
继承人
被催告人
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行为
构成
效果意思(内心意思)
表示意思(行为意思)
表示行为(明示/默示)
分类和效力
有/无相对人
独立、非独立
明示、默示
健全、不健全
对话、非对话
效力
没有对方当事人
对话人之间
非对话之间
公告时发布时生效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一致(表示瑕疵)
故意的不一致
真意保留(单方虚伪表示)
(双方)虚伪表示
包括:恶意串通
故意
相互勾结
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隐藏行为
无意的不一致
错误
构成要件
内心真意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表意人不知不一致
表意人自己原因造成错误
错误足以影响意思表示
误传
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瑕疵)
欺诈
欺诈行为
欺诈故意--陷入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因果关系
胁迫
胁迫行为--陷入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是非法的
乘人之危
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利用)
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蒙受较大不利
意思表示的解释
解释对象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最基本解释
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
习惯解释
辅助性解释
诚信解释
检验性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情形
有效/无效
可(变更)撤销
效力待定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般有效要件
人
相应行为能力
真实
确定/可能
合法
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没提到地方性法规等,说明若违反其仍然可以生效
特别有效要件
附始期的
附延缓条件的
实践性行为
民间借贷--必须有交付行为
要式行为
类似房屋买卖等书面形式生效
死因行为
eg.立遗嘱
善意取得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已成立但严重欠缺条件
自始不按行为人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有行为无法律效果--不被法律所认可
行为成立要件
没有相应行为能力实施
特殊情况,效力待定
不可能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
具体无效行为
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所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除了单纯获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