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税收立法法治化税收法定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曾经经历过波折。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也开启了中国恢复法治并逐步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伴随着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税收立法也呈现出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主要特征的法治化趋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法治化进程进入了快车道。在新的历史起点回顾税收立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其发展趋势,进而展望未来税收立法的方向和路径,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税收立法质量、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立法的法治化趋势
我国税收立法法治化的发展趋势,集中体现在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在税收立法中越来越得到重视上。由于税收在本质上被认为是国家对纳税义务人资财进行无偿课征以获取财政收入的活动,对于纳税义务人而言,是国家加诸于人民身上的一种负担。因此,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通常被认为具有一定的损抑性。出于保证人民的财产免遭非法征收之考虑,在“课征税收应征得人民之同意”这一理念之下,就提出了课征税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要求,由此便形成了至关重要的税收法定原则。一般认为,税收立法中的“法律保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核,其基本含义是指征税主体若要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就必须并且只能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进行。从表面上看,税收法定原则是要制约政府的征税权,但实质上是要确保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对征税立法权的控制,并藉此来防止政府任意对人民课征税收。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并非指所有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即包括议会立法、行政立法等在内的广义的法,而仅指代议制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狭义的法,就我国而言,就是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我国税收立法发展前瞻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所列的各税种法税收法律的陆续出台,我国现行征收的18个税种将全部由相应的税种法税收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已经完全完成,更不意味着我国税收立法法治化的使命已经完全实现。在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法治化的新征程中,同样要以“改革再出发”的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视和解决我国税收立法亟待解决的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法定原则入宪
一般认为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的税收法定原则。在此之后,随着立宪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渐次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宪法中写入了税收法定原则,从而使得该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得到确认。当今,在本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宪或修宪实践中的一种普遍做法。但我国现行《宪法》只是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财政税收制度和税收立法权则均未作出专门规定。从宪法解释学的视角看,虽然从中亦能够间接地推导出公民纳税的义务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和履行,但从该条文在宪法中是作为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加以规定的这点却不难发现,其基本定位并非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限制征税权,而在于藉此明确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很显然,这仍然是一种“义务本位”的视角。由于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不仅关涉国家征税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合理配置问题,还关乎国家征税权的宪法控制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因此,选择恰当时机修改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对于我国税收立法的未来发展而言也就显得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