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的调整汇总十篇

美国普查局Shiskin等人首先于1965年开发的X-11方法,后来逐步形成标准X-11方法,其思想是用滑动平均来估计趋势成分和季节成分。1980年,加拿大统计局在X-11方法基础上开发了X-11-ARIMA;1998年,美国普查局在X-11-ARIMA基础上开发了X-12-ARIMA。

近几十年来,中国支持和鼓励境内企业通过境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发行上市,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框架。作为新兴市场的中国想要深化改革金融市场,促进本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不能仅仅限于境内公司“走出去”,还应包括境外公司“走进来”。跨境上市活动双向化是中国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契机,也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必然为之的举措。中国长期作为跨境上市资本输出国,其监管框架较为简单,较少涉及到境外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内容。若允许外国公司来华证券融资后,在利于我国提高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跨境上市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监管方面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国家独立和独立行使监管权力使得各国资本市场法的割据状态,这些法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跨境上市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才能促进资本市场开放有序、公平地进行。为此,有必要采取特殊的方式来解决资本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冲突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方式,而且在确定准据法后涉及到实体法层面的调试。

一、人民币国际化与金融市场的关系分析

货币国际化需要一定规模的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有深度和开放性的金融市场同时要增大国际社会对该货币的信任。其中,金融市场的建设举足轻重。先前我国人民币国际化依赖于离岸金融重心建设的途径,离岸市场资金池规模局限导致人民币流动性不足,适时地开放境内金融市场,允许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为人民币创造回流途径,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重要的一步。

(一)人民币国际化为金融市场开放创造条件

2013年3月23日总理在瑞士发表的《携手迈向中瑞务实合作的新未来》的演讲中表示:“我们将坚持深化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稳步推进股票、债券、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人民币跨境适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市场可兑换,拓展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①自2009年启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以来,人民币被广泛应用于外贸、旅游、投资和储蓄,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本币互换协议,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将之列为国家外汇储备之一,上海自贸区为允许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提供试验田也必将深化人民币国际化的程度。近十年来在人民币国际化取得的成效为金融市场的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扫清了一些技术障碍,符合我国金融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要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要依赖于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可发展新的金融衍生品(如中国存托凭证)。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的单向性使得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规模受到限制,仅仅依靠发展人民币离岸中心的途径,没有建设人民币境内回流的渠道。亚洲开放银行(ADBI)研究院BarryEichengreen和MasahiroKawai提出的人民币国际化较为稳妥的一条道路就是离岸金融市场只是作为人民币国际化开始的平台,并需要建立到岸金融中心②。允许外国公司来华融资正是此途径中重要的一步,可以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度。

(三)金融市场开放利于进一步深化人民币国际化

目前,中国在促进资本项目自由化主要采取四管齐下的方法:放宽外国直接投资;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发展离岸金融产品;推出人民币回笼在岸投资的新方法(如RQFII)。2014年10月份启动的“沪港通”也实现了在资本项目管制条件下跨境证券投资的双向开放。这些举措无疑都扩大了金融市场的开放,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然而在跨境证券发行上市方面我国只实现了单向开放,人民币国际化规模受到影响。开放境内资本市场允许外国企业来华融资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的需求。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化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冲突

证券跨境发行与上市通常至少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发行人属人法(发行人本国法)和公司上市地法(目标市场法),若跨境上市同时发生在多个国家时,则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外国公司跨境上市就面临多个国家的证券法管辖,则会产生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产生及表现

证券法的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资本市场法强烈的属地性质要求其适用范围也应当包括对本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外国交易参与者或者跨境证券交易活动③,针对本国资本市场上的证券发行或上市活动,各国立法机关均有权主张行使立法管辖权,在此情况下,执法管辖权虽然仍有地域性,但由于所涉主于境外或行为发生在境外,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就具有域外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司本国法及目标市场法的冲突,即属人法和属地法的冲突。具体而言,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所导致的法律管辖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外国公司在我国的证券行为,一种是外国公司在外国的证券行为。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时面临的是我国基于属地管辖权和外国基于属人管辖权两个国家的法律管辖。主体和行为不在一国时,对于证券行为行使属地管辖权依照“场地支配行为”而为,在外国公司的证券行为涉及到投资者个人时,对于熟人标准认定则是依据自然人的国籍或住所而定。这种情形则是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冲突。另外一种情况,外国公司在外国从事的证券行为应当只由外国基于属地管辖权而管辖,但由于该行为可能给内国投资者或证券市场带来实质影响时,也会形成法律冲突的情形。此种情况可能存在多个属地管辖权的冲突以及多个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冲突。而更多的是后者,美国SchoenbanumV.Firstbrook④一案可体现之。

(二)各国及国际上通常解决方法

欧盟及美国均采用单一立法的方式协调证券法律冲突。虽然欧盟在证券领域立法通过指令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但各国之间的证券跨境上市所带来的法律冲突主要通过各个国国际私法予以解决。欧洲众多国家主要有单一法律适用原则和区别法律使用原则两种做法。单一法律适用原则主张整个涉外证券受单一实体法控制,如果将股票的问题割裂开来使用不同国家法律会带来很多麻烦,造成司法任务过重,使用这一做法的国家有前南斯拉夫;区别法律原则主张根据涉外证券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匈牙利。欧盟从法律适用及统一证券实体法方面着手解决影响欧盟市场一体化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努力从未停止过,但这些统一的实体法想要渗入到具有公法特性的证券法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现今国别冲突规则或统一冲突规则依然有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美国一是通过单方面限制其证券域外适用来解决法律管辖冲突,二是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在实践中,美国采取合理原则来限制其司法管辖权的方式限制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外国发行人对美国投资者无实际损害,则不应行使管辖权。另外,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将涉外证券的法律适用分别列于第九章财产和第十三章商业公司中。把证券体现的权利、政权转让规定于财产篇章,把股票持有人的股东地位、义务规定于商业公司篇章中,分别详细地对证券性质、证券交易、证券服务合同、信息披露欺诈侵权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解决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法律冲突方面的国际立法十分有限,在实体法方面主要体现在IOSCO的一系列关于协调信息披露标准的规则,准据法方面的主要成果是国际海牙司法协会2006年的《关于间接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的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主张的法律适用首先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但要受到营业地的限制。

反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规定可谓一片空白,勉强涉及到证券方面的只有第39条关于有价证券的规定,对于证券性质、证券交易、证券服务合同、证券欺诈等基本内容不见踪影。在适用法上的缺失无疑给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不确定性,不能为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提供一个稳健的法律环境。

三、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实体法问题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第1款和《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境内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必须是根据公司法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规定构成了外国公司来我国证券市场融资的根本法律障碍。且在《证券法》第238条规定的跨境发行或上市证券是单向性的,只有“走出去”,没有“引进来”,对于外国企业到境内发行上市的法律制度依然是个空白。《证券法》对于证券的定义规定过窄,使得证券市场双边开放后产生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时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窘状。另外,在《公司法》上也没有关于外国公司法律地位的完善制度,这无疑造成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无法可依。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须法制先行,对跨境证券持有结构、跨境股东权利行使机制和跨境证券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均要有所规定。

(二)双边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另外,我国双边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双边谅解备忘录也存在内容过于粗糙,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使之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而其他的监管方式在我国也有待深度发展,若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现有的双边合作法律框架并不足以应对可能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需完善之。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体制的基石,贯穿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整个过程,是保护投资者的一把利剑。目前欧美各国的首次信息披露制度上基本趋同,这是由于他们均基本采用了IOSCO的《外国发行人跨境发行与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标准》的十大原则的内容,其中各国国内规定有别的一般是关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一些如财务信息、公司信息、关联交易等方面要求一般大同小异。我国关于境内企业发行上市阶段也制定了各种相应的信息披露准则,但对披露内容与欧美等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有较大的不同。例如,美国SEC的20-F表格详细规定了所需披露的内容,内容制作要参照S-K条例的规则。在涉及到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时,还特别要求披露在第一上市地国或其母国有关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则的变化的信息。我国对于境内企业披露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对于外国公司的披露义务是实行双轨制,对其要求比国内公司更高,更为详尽,亦或是一体化,对国内外公司实行同样的信息披露制度?双轨制对国外公司披露制度要求过高会否影响其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融资的积极性?若一体化时,外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规定的披露义务大相庭径时应当如何协调?这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要求。

四、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协调

(一)法律适用制度的选择

(二)实体制度的安排

1.《证券法》的修改

2.信息披露制度

IOSCO已经公布了一些列的最佳实践准则(BestPracticeStandards)以促进跨境证券发行披露标准的统一,欧盟和美国大量采纳IOSCO提出的披露要求时也保有自己国内立法的不同。例如,欧盟对公司基本情况和治理情况披露的要求,但美国则对之没有要求。另外,一些国家出于竞争考虑,产生标准“竞相追底(racetobottom)”的现象,我国在证券市场开放时不能出于竞争的需要放松信息披露的的要求,可以在参考IOSCO的国际通行做法的同时,对外国公司制定较之国内公司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在《证券法》中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利于保护国内的投资者的利益。

3.双边监管合作

从国内监管层面来看,我国要适应实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协调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权限及合作,克服因监管混乱而带来的金融环境的不稳定,同时要加强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提高自律机构的监管权力,使政府与自律机构相协调。在国际层面,要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资质机构的合作,加强彼此间信息流动,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现有的双边证券合作达成的法律文件进行重新审视,完善该合作法律框架,对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发展更深层次的内容,如应对危机的监管合作等。同时,要加强双边监管法律文件的可操作性,协调配置监管权力,促使监管有效性和合理性。

五、结语

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是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产生的事物,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促进资本市场国际化需制度先行,外国公司来华证券融资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的研究只是冰山一角,只是对法律适用和主要的法律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合作等方面进行研究,但这也正是外国公司来华上市所面临的基础性的法律问题。扫清外国公司来华上市的法律障碍,才能充分发挥这一活动对资本市场国际化的积极作用,深化人民币国际化,迎合市场需要的同时,也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保证投资者的信心。(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2014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研究生创新课题: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协调问题(项目编号:2014S0504)。本文系结项成果。

参考文献:

[1]BarryEichengreen,MasahiroKawai:IssuesforRenminbiInternationalization:AnOverview,ADBIworkingPaperSeries,No.454,Jan.2014.

[2]DrJingBian:TheDevelopofOffshoreRenminbi,JournalofInternationalBankingLawandRegulation,J.I.B.L.R.2015,30(1).

[3]韩龙:《试验区能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资本项目开放的有效试验吗》[J],《上海财经政大学学报》,2014年8月

[4]韩骏:《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我国股票市场对方开放的战略涉及》[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5]李永森:《资本市场开放路线图》[J],金融业对外开放,2014年第14期。

注解:

一、商业贿赔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予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气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行贿者和受贿者)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路(行贿和受贿〕时,才构成商业贿赂,经营者的范围应从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角度理解与界定。其他贿赂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的目的主要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③,即为达到某种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或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的机会和过程,不是保护竞争者’,④。其他贿赂则是为了获取商业目的以外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竞争的目的。

商业贿赂的手段主要有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商业贿赂手段的财物加以专门解释。即:“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形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结合现实商品经济社会的各种财物的表现形态,只能说《暂行规定》在此对“财物”的规定是例示性规定,即例示概括规定的简称,是指法律条款由例示用语加概括用语所构成的一种规范类型,是一种举例加概括的规范模式。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没有列举的就不属“财物”范围。“其他手段”,《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显而易见,这也是典型的例示性规定。“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都是试图以合法的方式规避法律的手段,具体把握只能根据具体案情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其他特征,对行为给予具体认定。这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属性,是区别其与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客观标准。

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主体资格、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的各种表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并不必然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亦可,也不必然是特定人,不特定对象亦可即一切掌握资源或权力的个体或群体。“有些主体虽然不与行贿人发生直接交易关系,但利用职务之便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比如象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显然这里存在一个法律对受贿主体范围规定过于狭窄的问题。

二、商业贿赔主要表现形式的类型化与特征

(一)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类型化

1.行为主体类型化。商业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多种多样,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有经济组织,也有非经济组织,既有单位,也有个人等等。怎样将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类型化。“在绝大数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者,或为竞争者从事具体行为的人’,⑧。商业贿赂行为主体包括两类:即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对各种行为主体分析,可以认定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包括购买者和销售者),受贿主体是单位或个人。这里的经营者只要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行为主体,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妨碍公平竟争,接受贿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这种类型化,就可避免现实执法中商业贿赂的主体认定的困难。

2.商业贿赂行为类型化。“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向另一个商业企业的职员或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某种利益,以使其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某个第三人’,对现实商业贿赂的行为分门别类加以类型化,其行为必须符合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从事行为;第二:行为人(行贿人)从事行为必须“以竞争为目的”,即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一项竞争行为,即任何一项可以促进竞争目的达成的行为;第三:行为人贿路与受贿的手段指向的必须是“利益”。这里所称“利益”,是指受贿人并无权利获得的、在物质方面或非物质方面客观上能改善受贿人经济状况、法律状况、社会状况或人身状况的东西;第四:行为人必须向相对人“提供、允诺的给予”某种利益。第五:行为人行贿旨在使自己或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优待。受贿人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并且为行为人能带来这种有损公平竞争“机会或环境”。当然,与商业行贿不同、商业受贿人是被动地索取或接受,行为人不需以竞争为目的。

3.商业贿赂主观目的的类型化。商业贿赂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即是说,行为人行贿人必须知道,自己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特定的利益,知道这种利益合适于充当对方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第三人的对待给付。反之,商业受贿人也具有这种故意。即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在商业交易中向对方索取,让人允诺或收受特定的利益,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为了在竞争中以不正当方式优待对方或第三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社会比较典型与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各种各样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抽象,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2.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状态。过失行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为,均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3.行为动机一方是为了促成市场交易活动或取得权利交易条件,以获取竞争机会或环境,最后获得利益。另一方一般是为获得利益。

4。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即双方通过秘密的方式在帐外暗中给付或接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避人耳目,逃避惩罚。

5.商业贿赂具有多发性与普遍性。世界各国商品经济社会无不存在商业贿赂这一病疾。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因为商品经济的天性是要求自由公平竞争,也就会伴生其付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

6。商业贿赂具有违法性。世界各国法律与法规无不打击止“业贿”,因“这是““经济”康”展的必要“提条

三、商业贿赔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

商业贿赂产生存在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可归纳为:

1.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指市场的一种最本质的内在因素以及影响市场行为者抉择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人们的欲望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欲望是指社会的人基于一定的需要而产生对一定物质或精神事物的渴望,是人的有意识的、并指向清晰的目的的行为倾向。一般情况下,人的欲望越强烈。其动机与目的越明确,社会意义越大。欲望的非理性特征表现为:第一潜在性和本能性;第二,冲动性和无规则性;第三,不可直接由逻辑或其他理性认识形态来把握。

欲望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育与前进的重要内驱力。没有欲望就没有个人的经济活动,没有市场行为,更没有市场的交换机制。西方商品经济发展史充分证明了这点。人的欲望不但能推动人类社会科学技术与文明发展,更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是推动欲望的机制与发动机。

但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欲望总是处于不断激发、不断扩张,保持冲动和追求满盈的状态,它把有限的本身的自然欲望变为一种对抽象财富的占有的欲望。因此,市场上往往会出现一些由欲望盲目驱动的现象,给市场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商业贿赂就是此种盲目现象之一尸

由此可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合理的欲望可以成为正当的利益激励,使人们保持旺盛的热情和干劲;可以使市场行为者能动地、积极地组织和调动各种市场要素,加速市场良性、快速发展。但是,这种欲望一旦盲目驱动或超出了合理的“度”,就会导致市场行为者抉择失误,而且导致惨重损失或出现市场道德败坏,甚至违背法律行为。商业贿赂正是这种欲望盲目驱使的行为。说明欲望是一柄“双刃剑”,关键看行为者如何把握与利用。

2.各种制度与规范的不健全,包括道德上法律观念的扭曲。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长,各种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不健全,加上人们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的扭曲,通过非正当违法途径获取财富的病态心理严重,这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伴生现象必然非常严重,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也就毫不奇怪夕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1.工业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下行压力加大。从目前国内工业生产的总体形势来看,由于国内工业产品需求波动较小,因此工业生产的总体形势也呈现较为稳定的状态,但是受到出口贸易的影响,下行压力增大。

2.企业运行状况良好,业绩稳中有升。国内工业企业在产品生产制造、销售流通环节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工业企业的运行状况良好,其业绩处于稳中有升的局面,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工业产品价格呈现逐步回落的态势。由于国内工业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工业企业为了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工业产品价格下降成为了竞争的手段,工业产品价格逐步回落成为了必然的发展态势。

4.工业品出口增速保持稳定状态。虽然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贸易的增速有所放缓,但是考虑到我国工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工业产品出口增速目前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状态。

二、工业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分析

考虑到工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多,目前工业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工业经济繁荣,则会带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工业经济低迷,则会拖累国民经济发展。目前来看,工业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业经济提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从目前工业经济所占比重来看,工业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例越来越高,工业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日益强烈。从工业经济所占GDP总额来看,工业经济对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工业经济带动了周边行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工业经济的发展不只是某个行业的发展,而是与工业周边多个行业的发展,工业经济的繁荣,必将给国民经济提供有力的支撑,将会对实体经济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目前工业经济的增长来看,对周边行业的带动是非常明显的。

3.工业经济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了手段保证。工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发展经验,工业经济属于实体经济的一种,对国民经济形成了有力的支撑,保证了国民经济能够减少泡沫,提高整体发展质量。所以,工业经济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了手段保证,提升了国民经济发展质量。

三、工业经济的未来走势预测及分析

考虑到工业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对国民经济的促进及其现实特点,随着工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工业经济在未来将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快速发展:

1.工业经济将成为实体经济的主要发展形式。由于工业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经济在实体经济领域所产生的效益日益增加,在这种局面下,工业经济势必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发展形式,并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未来工业经济将会演变成实体经济的主要发展形式。

2.工业经济所占的比重将逐步加大。从目前工业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来看,工业经济已经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对国民经济的作用日益突出。基于这一发展现状,在工业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趋势下,工业经济占据国民经济的比重将进一步加大,其主体地位将更加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步走向强盛,我们的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都保持在9%左右,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实力已经和解放初期不可同日而语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物质财富的增加,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实践证明,中国经济的逐步强盛,就是坚持正确的经济发展道路的结果。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来说,我们的经济还处在发展的过程之中,我们的国民经济还不够强大,我们国家还需要大力发展国民经济。

一、国民经济各产业和行业的协调发展

国民经济这个范畴,包括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如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第二产业中的工业、第三产业中的商业、交通运输业等。在不同的产业部门内部又分为许多行业,如农业中的饲养业、林业、种植业;工业部门的钢铁、机械制造工业等;商业中的批发、零售业等。各个行业之间相互联系,形成国民经济的有机统一体。

1.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规律国民经济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如果国民经济的发展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那么它的发展就会遇到波动与障碍。国民经济运行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就是各个产业、各个行业、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能相互提供所需要的各种原料、材料,同时又能把生产出的大量产品顺利地销售出去,既要满足各生产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需要,又要同时满足城乡居民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形成第一、二、三产业之间发展的合理结构,以及各产业内部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优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问题。

农业的发展是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础。农业生产的产品除了农村居民自用部分外,还要提供给城市居民的生活需要,向部分工业企业提供充足的粮食、禽畜等产品作原料。另外,工业生产的产品,还要有一部分用来满足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的需要,对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和发展速度起着重要作用。

2.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及其增长速度处于国际前列。然而,在这种高速增长的背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在:各产业之间的比例不尽合理,有些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落后,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只有对产业结构问题进行战略性调整,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集约型转变与全面发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并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持久性。

本文认为,国民经济与民法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民法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转。民法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独立利益主体的行为准则,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国民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带来民法的繁荣,使民法不断走向优化与完善。在未来的经济社会中,国民经济与民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必然会更加明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行为主体虽然自由度增强并且日趋多元化,然而宏观调控仍旧是政府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这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规范市场经济过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民法致力于规范市场行为主体的行为准则,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不断满足着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我国的国民经济必须要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这离不开发展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行为。为了发展国民经济,首先必须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这也就离不开民法的协助。民法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规,实际上与国民经济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民法促使国民经济走上正轨,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国民经济的良性运作也会反过来助力于民法的推行与完善,保障民法的调整与干预行为落到实处、达成实效。具体来说,国民经济与民法的相辅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以个人权利为宗旨,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从而使得当前的市场经济有章可循,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转。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中虽然也含有计划的成分,但已经逐渐走向了以市场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行为主体趋于多元化,并追求由、平等、开放、竞争。这些主体可以自由的进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而存在,这个时候民法在社会经济中的基本法地位就得以彰显出来。民法为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提供了行为规范准则,相当大程度上影响到行为主体的参与行为,从而使得经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在鼓励争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保障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处于民法约束范围中的经济主体既可以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获得,又必须约束自身行为,防止侵害到他人的权益。由此可以看出,在当下充斥着独立经济主体的社会经济领域中,民法的作用尤为重大。

民法在社会经济中的干预,实质上是公权对自然状态的干预行为,决定了经济主体的利益归属。在民法的干预下,国民经济中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和商品交易行为从而得以有序展开。民法实质上是市民社会的法,主要致力于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在民法的制定和发挥法律效力的过程中,国家的干涉力量并不强烈,取而代之的是私法所包含的平等、自由精神。作为一个国家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总体,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是一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民法对商品交换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与调整。民法通过公权来干预经济市场,既出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考虑,也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从而在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表现出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国民经济的良性运作离不开民法的强力且细致的保障。

其次,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方面,为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提供条件。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的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我国的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同时商业、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也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促发着国民经济格局的改变,然而这个时候需要法律的强大力量来保证社会的整体安定。只有社会处于稳定状态,国民经济的发展才能走向协调。这个时候,民法恰如其分地展现出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功能。

一方面,民法为人权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对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民法保障了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从而使得公民的日常行为有理可依、有法可保,满足了公民的生存需求。只有公民能够自由合理地追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社会才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状态;另一方面,民法体现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弘扬平等、自由精神的民法不仅保障了人们的合法利益,也打击着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最大程度地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引导社会生活的稳固发展、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最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必然带来民法的繁荣。随着社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正在步入健康化发展的征途,社会生产力从而得到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形下,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愈发高昂,社会经济格局日趋合理与完善。私法自治原则下国民经济出现的良性发展势头,正好印证了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功能。由此也可以看出,民法将民事生活与政治生活区分开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没有过分行政干预的市场经济同样能展现出勃勃生机。当社会主义经济逐渐由计划走向市场,愈加多元的市场主体需要民法这样的私法来保障经济利益,同时也需要民法这样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来规范经济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趋于成熟的同时,民法也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不可缺少的重要功能。国民经济的健康、良性运作,将引导民法更加契合社会经济领域的切实需要,在实践中最大程度地发挥民法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总之,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同样能促使民法不断走向优化和完善。

引言

1992年以来,中国坚定地走开放经济的道路,特别是新世纪以来紧抓加入WTO的历史性机遇,积极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大力吸收FDI和发展加工贸易。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开放型经济是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的开放型经济有近30年的历史,伴随的是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应该看到,中国目前很多产业仍处于国际分工底端,传统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依然没有改变,特别是在受到国际资本转移以及全球经济危机等影响后,中国的廉价劳动力优势正在慢慢丧失。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会产生巨大推动作用,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然而开放型经济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影响经济发展,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已经成为地区乃至国家关心的重点。本文通过构建结构方程模型,从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分析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并得出相应结论。

1.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影响的文献回顾

目前直接针对开放型经济对经济发展影响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主要是对开放型经济本身进行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对于开放型经济及其作用的评价。例如,赵平平(2007)设计了一套开放型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对中部六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水平进行了测量和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开放型经济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李练军(2008)构建计量模型对外贸、FDI和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第二类是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思路和做法。例如,祖强和杨志琴(2007)认为,新一轮以服务业为主导的国际产业转移是江苏开放型经济转型的重要契机,江苏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承接跨国服务外包;黎峰(2012)也在分析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从购买力角度分析了增强我国开放型经济国际竞争力途径;

开放型经济通过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配置资源在各产业的分配,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效果,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何莎(2010)认为高度化的产业结构可以促进开放型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合理化的开放型经济发展可以促进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李用俊和赵曙东(2012)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从产权结构的角度分析了江苏如何利用开放型经济的优势加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针对开放型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开放型经济本身的绩效和影响因素的研究,而对于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析较少,因此,有必要对其原理进行分析研究。

2.开放型经济下的中国经济发展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呈现高速增长,尤其是代表经济开放程度的进出口总额增长飞快,2006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三位,达27100亿美元,排在德国和美国之后。2007年增长23.5%,2008年为17.8%,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下降13.9%,然而商务部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全年完成进出口29727.6亿美元,同比增长34.7%,恢复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同期中国GDP增长除2006年与2007年维持了高速的13.3%和14.6%之外,其余年份均在10%左右。

从1992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到2010年全国利用外资总计1057.35亿美元,中国利用外资增长迅速。从外资投资的行业来说,入世前20多年,中国吸引的FDI中有70%投资于制造业领域,入世后,制造业依然占据FDI主导地位,目前制造业和房地产两者合计比重达60%以上,外资加快了在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扩张步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开放型经济,对整个国家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外资起到了先进示范性作用,国内也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企业,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开放型经济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的实证研究

3.1结构方程模型介绍

3.2模型建立

基于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提出这样几个假设:

假设一: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有显著的正向直接作用;

假设二:开放型经济对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的正向直接作用;

假设三:产业结构调整对国民经济发展有显著的正向直接作用;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10年省份面板样本数据,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水平两者综合考虑,各赋50%的权重,选取排名前16省和直辖市,共收集176个样本,并对数据进行适当整理和补差计算。

综合第1节的分析,在结构模型中,本文设置了这样几个变量:①外生潜变量:开放型经济;②外生观察变量:外商注册资本增长率(F1)、外资企业产值增产率(F2)、进出口总额增长率(F3);③内生潜变量: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增长;④内生观察变量:第一产业指数(S1)、第二产业指数(S2)、第三产业指数(S1)、人均GDP增长率(N1)、从业人数增长率(N2)。

依据结构方程模型的一般形式,用表示开放型经济这个外生变量,内生变量分别包括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分别用表示。

所以,本文建立的测量模型如下:

本文运用AMOS7.0软件进行模型分析与计算,最终输出结果如图1所示。

4.实证结果的经济意义说明与解释

结构方程模型是一种验证性分析,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变量之间的关系分析,指出变量之间的作用效果,这种效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在本文的模型中,开放型经济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直接作用效果值为0.07,间接效果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这个中介变量来实现的,为0.65*0.92=0.598。总效应为为0.668。从模型结果来看,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直接作用影响不是非常大,而产业结构调整对国民经济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路径值达到0.92。此外,开放型经济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效果显著,这也符合理论的预期。开放型经济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效应为0.668,也达到了比较大的路径值,验证了开放型经济促进产业调整,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预期假设。本文对于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只进行了产业结构升级的验证分析,其他影响因素有待学者进一步分析验证。

[1]赵平平.中部六省开放型经济评价及发展对策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7.

[2]李练军.中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证与对策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8.

[3]祖强,杨志琴.发展服务外包推动江苏开放型经济转型[J].唯实,2007(12):39-42.

[4]黎峰,我国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思考[J].学习与探索,2011(1):135-137.

[5]何莎,安徽省对外贸易结构与产业结构关系研究[D].安徽:安徽工业大学,2010.

一、新时期下我国房地产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

二、新时期下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现状

1.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过去的几年,是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的几年,房地产行业在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房地产行业作为涉及范围广。关联性高的行业,在行业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带动了家电、装修、建筑、金融等行业的发展,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从而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2.房地产经济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住房问题一直是关系着人们生存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方面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住房问题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积极地推动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满足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3.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健全。虽然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很快,但是,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很不健全,很多大型城市存在房产泡沫现象。房价大幅上涨,与人们的生活水平严重不符,不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生活质量的改善。另一方面就是,房地产经济的巨额利润,使得大量的企业纷纷进入,冲击着并不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使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健全、不合理。

4.房价上涨幅度大。近几年,房价大幅上涨,尤其是几个大城市,房价更是出现了不合理的增幅,还有就是房地产的供需存在很大的问题,高端住房供给较大,商品房出现供不应求额的现象,保障性住房却供应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利于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高,房价的大幅上涨,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使得房地产的发展很不合理。

三、新时期下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趋向

房地产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促进因素,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未来房地产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是一大趋势。

1.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虽然现阶段,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处于发展的瓶颈期,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房地产经济还处于比较繁荣的发展阶段,房地产市场仍然处于上升的时期,因此,未来的发展,市场的调节作用一定会体现出来,再加上国家政策的调整与积极有效地引导房地产经济在改善人民生活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仍然起着巨大的作用。

2.房价将会日趋稳定。过去几年,房价增长很快,不仅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影响,还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房价是与国民经济成正向发展的关系的,只要国民经济可以保持稳定的增长,政府的调控措施得当,那么,房价便不会出现加大的波动,近几个月的房价环比下降正是很好的印证了这一观点,因此,未来的房价必会日趋稳定。

核算信息对国民消费支出的贡献作用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用来衡量居民消费支出的指标有很多,例如可支配收入使用账户、调整后可支配收入使用账户、可支配收入使用部门综合账户等账户,这三个账户中,涉及到最终消费和总储蓄指标,是进行国民消费支出分析的基本原始数据,居民消费支出分析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物价变动和各类价格变动的指标,通过对各类价格指标的结合,可以分析当前消费变动状况,实现消费的动态考察。在政府消费支出中,运用国民经济核算中部门综合账户,通过价格体系,可以分析政府消费支出在整个国民支出的结构和比例,还可以通过政府消费支出结构特点,分析社会消费支出的主要方面,更有利于进行国际消费支出比较。

中图分类号:F123.16文献标识码:A

11978年至1990年交通运输投资与国民经济

1978年至1990年,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投资由开始的24.8亿元增长到1990年的180.53亿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前期较小,1984年以后,交通运输系统的投资占GDP比重有所上升,1986年超过了1%,后期维持在0.8%左右。(见表1)

根据表1的数据,建立GDP与交通运输投资之间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一元线性回归方程假设同前:

y=2482.276+84.9242x

5.378710.0714

其中y为GDP,x为交通运输投资,其中R■=0.9022,调整后的R■=0.8933,拟合优度比较高,模型中x的t为10.0714,常数项的t为5.3787,均大于t■=1.7959可以通过临界值为5%的检验。F值为101.4335,F检验的相伴概率为0.000001说明回归方程高度显著。在此回归方程中,x的系数为84.9242,说明交通运输投资每提高一个单位(万元),GDP提高84.9242单位,即849242元。

21991年至2006年物流业投资与国民经济

1991年至2006年,我国物流业投资额及其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处于稳步上升的状态。1991年物流业的投资为357.5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65%,到2006年,物流业投资额为12169.4亿元,是1991年的34倍左右,占GDP的比重也提高到了5.74%。

根据表2的数据,建立GDP与物流业投资之间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一元线性回归方程假设同前:

y=11649.15+16.2387x

9.275814.4815

其中y为GDP,x为物流业投资,其中R■=0.9374,调整后的R■=0.9330,拟合优度比较高,模型中x的t为14.4815,常数项的t为9.2758,均大于t■=1.7613可以通过临界值为5%的检验。F值为209.7127,F检验的相伴概率为0说明回归方程高度显著。在此回归方程中,x前的系数为16.2387,说明物流业投资每提高一个单位(万元),GDP提高16.2387单位,即162387元。

根据表2的数据,建立GDP与交通运输投资之间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一元线性回归方程假设同前:

y=10712.03+20.1775x

10.734419.0775

其中y为GDP,x为交通运输投资,其中R■=0.9630,调整后的R■=0.9603,拟合优度比较高,模型中x的t为19.0775,常数项的t为10.7344,均大于t■=1.7613可以通过临界值为5%的检验。F值为363.95,F检验的相伴概率为0说明回归方程高度显著。在此回归方程中,x前的系数为20.1775,说明交通运输投资每提高一个单位(万元),GDP提高20.1775单位,即201775元。

3结论

通过对1978年至1990年的交通运输业投资,1991年至2006年的物流业投资以及1991年至2006年的交通运输业投资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第一,交通运输系统投资作为物流业投资的一部分,其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大于整体物流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1991年至2006年,交通运输投资每提高一个单位(万元),GDP提高201775元,而物流业投资每提高一个单位(万元),GDP提高162387元。第二,交通运输投资对于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在减小。1978年至1990年的交通运输投资每提高1万元,GDP提高849242元,而1991年至2006年,交通运输投资每提高1万元,GDP的提高下降到201775元,这表明交通运输投资对于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在减小。这说明在未来物流业的发展上,一方面,要建设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物流的硬件条件,但是更重要的则应该是在物流组织方面的提高,努力提高物流效率。

[1]钱晓英,马传秀.物流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协整性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84-87.

[2]刘楠,李燕.现代物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7(1):151-154.

[3]张春法,涂满满,姜吉灵.经济发展与现代物流业关系的实证分析[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4):1-5.

[4]平先秉.湖南省物流产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定量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6):128-13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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