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精品(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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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官僚主义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一个广阔的背景下为法制奠定了经济基础。在量的方面,市场经济扩大了法律的作用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频度越来越高,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市场经济条件的变换以及交换过程中的纠纷已经超出了血亲、宗族和行政权力调整的范围,就需要有专门的权威机关大量地制定和适用法律。随着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的出现,新的交换市场应运而生,市场体系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使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推动了民商法和一系列法律部门的兴起和发展。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的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利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来形成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市场经济就是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是因为:

(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也就是一句空话。

(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离开了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三、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大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就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有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与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是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一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种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二、民商法律文化制约和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市场经济呼唤民商法律的培育

国家单方面并不能决定法律运行等行为,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在内的整个社会在生活的时候需要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进行。由此观之,国家意志不能决定法律的实现,宏观上来看,这也是文化的具体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持,这种经济体制才能得以实现。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文化与之进行相适应的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运行必然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制约。总体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相适应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就能维护法律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就能保证正常、健康和迅速,而两者一旦不相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因为民商法律发展的不完善而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又与题目相呼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民商法律的培育。考虑到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商法律和文化的培育已经是必不可少的。

四、结语

[关键词]市场经济;农民工;企业

1“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概念

当代中国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完备的、有生命力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念是其历史和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给予熊德平先生的“市场经济”定义做补充:“以维护产权,促进平等和保护自由的市场制度为基础,以自由选择、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为前提,以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为特点,在有限的市场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人们在创造有市场价值的商品与服务时,为了个人利益而协作,并竞相发挥供给和需求能力,而且市场以这种能力决定资源配置对象的社会形态。”

同样“计划经济”如下:“以自然资源消耗最小化的环保经济为基础,以身份等级平等、资源利用平均、收入分配平均、劳动机会公平为前提,以政府或财团计划统一决策、政企职责不分、分配遵循平均主义为特点,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内,人们在生产大规模产品与服务时,为了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而协作,并完全依附于政府和其所在工作单位统一计划,并且国民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都由国家的直接指令能力来决定的管理的社会经济制度。”

2研究意义

2.1经济意义

(1)推动我国特色新型工业化。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产业个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他们的文化素养、政治觉悟和技能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新型产业化的需求。中国的职业教育特别是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落后,农民工接受系统化、专业化的文化教育程度不高,对其工作状况的研究,有助于提高其知识技能水平、政治思想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实现其自主创业和积极就业,弥补产业个人的结构性短缺,尤其是结构性技术工人矛盾的突出,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含量,推动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进程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2)推动我国特色县镇城镇化。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滞后于工业化进程,而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直接动力,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农民工向城镇转移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向沿海发达的城市转移,推进我国大城市经济的发展;第二种是向小中城市转移,推动我国中小城市经济的发展;第三种是向当地乡镇企业转移,推动我国县镇经济的发展。加强思想教育,就能解放他们的思想,开放他们的行为,为适应市场化需求加速向城镇和县镇转移。农民工几乎包揽了城市里最苦最累的行业和工作岗位,这些城市建设的排头兵为我国城市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为城市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

(3)推动我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从世界农业现代化进程来看,农村现代化是在城市工业化完成之后或是后期阶段不断推进的。发达国家农工现代化主要是靠城市工业向农村地区不断扩散的形式,而我国的城市工业比较落后,主要是依靠在农村兴办乡镇企业来推进农村工业化,而他们可能为了城市的繁荣而忘记家乡的发展。加强工作研究,就是要他们心系家乡、发展农村,农村富裕才能解决背井离乡的命运。通过对其思想教育,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动就地就业,产业转移,积极推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农村工业化集聚发展和城市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和扩散,完成一条既现实又理想的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2.2社会意义

(2)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新生代农民工是实现城乡二元化结构转变的有效途径,缩小城乡差距,走出二元经济结构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必经之路。我国缺乏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他们群体结构复杂,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正常转移,这阻碍了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过渡,也阻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研究有利于引导其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和选择就业方向,帮助其闯出一条统一城乡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的新路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3SWOT分析法研究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影响

3.1竞争优势(S):其所特有的竞争优势

(1)人力资源优势。以前的农民工是廉价的劳动力,是到处求工作的状态。目前新生代农民工有较强的组织学习能力,由于很年轻就开始工作又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很多人对工资要求很高,工资不达到理想水平是不会工作的,这表明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状况消失,他们已不是廉价劳动力,是有一定优势的劳动力资源。

(2)技能优势。首先,他们都是80后或90后,他们比上一代农民工更重视知识的力量,他们深晓知识可以改变命运,尤其是他们所拥有并擅长的独特的生产技术能力,而辽宁政府更是大力支持农民工读书,很多人免费读大学学技能,弥补社会高级技工的空缺。其次,他们很多是高级技工,他们更懂得如何利用低成本的生产方法。最后,他们长期在某一领域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也锻炼了大规模的采购技能。

3.2竞争劣势(W):某种会使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劣势的条件

(2)无形资产。他们建功创业的有形资产极度缺乏,他们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优秀的个人形象、良好的商业信用、丰富的营销经验、强大的融资能力、上乘的客户服务和积极进取的员工文化,这些都不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参与脑力劳动的比例增加,也不利于工作中职位晋升。

(4)工作耐受力低。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较计划经济制度带来了更多的工作机会和社会财富,也给他们带来了更高的生活水平。第一代农民工对收入要求很高,他们为了工作机会可能会忍受诸如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差、老板态度恶劣这些问题,而从小生活水平相对较好的新生代农民工对工资的要求比较低,对他人的尊重感和社会认同度要求越来越高,加之新生代比第一代农民工因生活条件好而吃苦耐劳的精神差,很多用人单位反映很多新生代农民工一旦感觉工作不合适或对工作不满意就会不负责任地马上辞掉工作,这也是近几年出现“民工荒”现象的原因之一。

(5)易陷入恶性竞争。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工作很少有竞争,而市场经济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竞争。然而大多数农民工少有组织管理,为了得到工作,他们很可能会不惜降低酬劳而抢夺其他农民工的工作机会。如果不能相互尊重及时沟通,这种现象会持续循环,并造成农民工的收入越来越低,进而影响市场经济建立正常的运行机制和交易环境,阻碍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成功转型。

3.3机会(O):市场经济带来的机会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的重大因素

(1)他国市场准入壁垒降低。国外发达国家对廉价劳动力和高级技工的需求量很大,往往本国的员工对工作各项条件要求很高,他国为寻求所需劳动力势必降低市场准入壁垒。这就意味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渠道拓宽,就业机会增加。

(2)国内市场需求增长强劲。国内市场对农民工资源需求增长强劲。目前人们对农民工的印象还是廉价劳动力,而真正的新生代农民工已不再是初中毕业,他们更多的是高中和大中专学历,他们对工作各项条件要求和保障比以前高很多,即便如此近年来的“民工荒”现象还是频现,可见国内市场对农民工的需求呈不断攀升趋势。

3.4威胁(T):市场经济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能力和市场地位构成威胁的因素

(1)国内外出现进入市场潜在的可替代的新竞争对手。他们对工资和工作条件要求越来越高,一些企业因为用不到人而担忧,转而寻求国外进口的廉价劳动力。还有近几年国内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为了谋生,一些大学生放下身段不计报酬地找工作,出现了大学生收入和农民工收入的趋同现象,这也是可以替代他们的竞争对手之一。

(2)汇率和外贸政策的不利变动。

对于在国外劳动拿外币收入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国内汇率的不定期升值,势必会形成自己收入的变相贬值。国外为抢回中国农民工在本国抢占的劳动力市场可能会增加进入壁垒,这些不利的壁垒政策均会导致中国农民工在开辟自己的“蓝海市场”中困难重重。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态经济管理

一、生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述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生态经济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发展一些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建设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化以及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

生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现代经济,从其本质上讲,是生态经济;从其运行的方式上讲,是市场经济。生态经济与市场经济各有自身的特殊规律性,二者既有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致性特点;同时又有相互制约的矛盾性特点。因此,在理论上研究如何利用生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一致性,以及如何克服和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经济管理体系,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事业,将是十分重要的。

二、增强生态经济管理的途径

1.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解决由市场失灵出现的问题,首要的是政府必须转变其经济职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应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关键是由传统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

(2)为了适应生态经济管理需要,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关键是由传统的单一经济管理向经济与生态两大系统协调管理转变。

(3)对于市场机制失灵的盲区,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2.加强政府的生态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建设

(1)政府要确立起生态经济观念

生态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一种理性认识和一种理想经济模式。从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看,生态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基础,经济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主体,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同时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只有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才能够从经济与生态相协调的高度加强生态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建设。

(2)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必须确立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

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包含着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和宏观生态总量平衡两大平衡。在生态经济系统中,一定的经济平衡总是在一定的生态平衡基础上产生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平衡这种稳固性和耐受力,不仅要靠自身的调节,而且更重要的还要靠经济力量的支持和促进。因此,确立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不仅应当尊重经济规律,充分开发利用自然生态系统资源,增加社会经济财富,来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同时还一定要注意尊重自然规律,适应生态平衡的需要,来保持宏观生态总量平衡。

三、宏观、中观、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1.宏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这一任务的核心内容是,根据生态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现代化总体战略的需要,确立我国生态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产业化为中心的中长期生态经济管理目标,谋求建立生态(包括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相互协调发展的模式,走出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生态经济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针对现在的具体情况来看,我们要抑制对资源环境的过度需求,增加自然生态系统的总供给能力,努力调节好有限的日趋减少的生态资源和无限的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间的矛盾;解决好不断增加的排污量和相对缩小的生态环境容量即有限的净化能力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系统的总需求与自然生态系统的总供给之间的基本平衡,保持生态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

2.中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工业和城市生态经济管理是我国生态经济管理的重点领域。它的主要目标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经济管理体系,加强对工业和城市大气、水体、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和城市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减缓环境污染加剧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部分工业部门与行业和重点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逐步实现工业和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3.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从总的来说,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任务,是根据“优质优构低耗高效”这个企业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要求,及现代企业总体发展的需要,科学地组织企业生产力,寻求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优化企业生态经济系统结构,节约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提高资源转化率,提高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快速增长时期要着重完成以下具体任务:(1)按照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和市场需要,制定企业生态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推进企业发展模式的转换;(2)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3)加强微观生态经济管理,必须把生态环境纳入企业管理的轨道,使企业管理由过去单一管理经济系统转变为对企业生态经济系统进行整体管理。

参考文献:

[1]夏汛鸽:生态社会市场经济释义[J].开放导报,2003,(08)

[2]邓三龙,彭福扬:发展生态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J].湖南社会科学,2002,(06)

[3]陈宝兰:市场经济下生态经济的构想[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01)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共机构

一、《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关于公共机构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公共机构的认定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第1.1(a)(1)条提及公共机构:“补贴是指一成员方领土内由一个政府或者任一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该条款将公共机构与政府两个概念并列表述,意在说明公共机构并不是完全的政府机构,否则就没有必要将公共机构与政府分离;但是,公共机构也并非是与政府完全不同的企业,而应该具有政府的某种职能。

二、中美之间关于公共机构认定标准的对比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个国家对公共机构的认定都是从本国的经济运行机制出发,由此产生了两种最有代表性的关于公共机构的观点,即美国的“公共机构控制论”和中国的“公共机构执行论”。这两种不同的公共机构观点也决定了在关于国有企业是否属于公共机构的问题上存在着明显分歧。

履行政府职能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从事非盈利性工作,是中国“公共机构执行论”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只有实际从事政府职能的工作,才能被视为是公共机构;如果仅仅是被政府控制,无论是行政控制还是股权控制,都不能被认定为是公共机构。如果按照中国的“公共机构执行论”的观点,我国的国有企业尽管是政府控股,但是在经营过程中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并不存在政府职能的行使,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公共机构。

美国的“公共机构控制论”则认为,只要存在政府控制行为(股权控制、行政控制或者其他能够施加影响力的方式)都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存在政府控制行为当然是行使公共机构职能的前提。政府不可能对不能控制的企业进行干预要求行使政府职能。但是存在控制行为也不一定意味着该机构必然行使政府职能。美国的“公共机构控制论”将公共机构的判断标准宽松化,导致很多在中国“公共机构执行论”标准下不被认定为公共机构的部门,被美国标准认定为公共机构。这也正是两国对于国有企业是否是公共机构产生分歧的原因。

三、中美关于国有企业是否是公共机构标准差别的原因

美国认为把“是否履行政府职能”作为公共机构判定的标准存在着利益测试标准:一个经济实体如果今天按照市场条件提供商品和服务则被认定为私营企业,另一天又按照政府的意图向企业提供财政资助而构成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执行论”会导致经济实体在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间徘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是不如私营企业的,如果国有企业以基于自身利益作为目标,这个国有企业就应当被尽快改制成私营企业,而不是让其保留公共机构和企业双重职能,徘徊于公共利益和基于自身利益双重目标之间。除非通过国有企业的模式实现政府不能单纯通过行政命令解决的经济社会目标,否则在经济体中不应该有国有企业存在,这是美国对国有企业存在原因的理解,也是美国肯定“公共机构控制论”而否定“公共机构执行论”的原因。在美国,政府对企业控制就是为了履行公共机构职能,否则就不应该保留这一低效率的经济组织——国有企业。

中国和美国之间国有企业的职能存在明显的不同,美国的国有企业并不存在类似中国国有企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问题,也没有类似中国这样数量巨大、遍及各个行业的国有企业。美国的国有企业是以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经营目标,国有企业不需要有巨额的盈利,产生的亏损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予以核销。中国的国有企业则具有履行政府委托的职能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双重经营目标,在性质上具有政府职能和基于自身利益行为企业职能的双重属性。尽管在具体的实践中,国有企业双重目标不一定能够明显地被区分,但是不能否认职能的双重属性是客观存在的。

中国的国有企业的布局,不仅仅包括承担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职能,即非盈利部门职能,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①由此可见,中国的国有企业除承担公共机构非盈利的社会职能,还承担着基于自身利益行为的企业职能,从国有企业经营的领域分析,承担基于自身利益行为的企业职能占据了国有企业职能的主导地位。大型国有企业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第一个领域主要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空运输、航运等行业,国有经济在这一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第二个领域主要包括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行业,国有经济对这一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保持相对控制力。

国有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行为的职能,并不是在政府行政干预或者补贴下的政府行为,而是建立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行为。国有企业为了明晰产权,将“加快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产业经营管理的公司外,国有大型企业都要逐步改制成多元股东的公司。”

中国的国有企业具有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基于自身利益行的为企业职能双重职能。当国有企业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时,其行为应该被推定为基于自身利益行为的企业;当国有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或者指示,行使政府调控经济职能时,应当被推定为是一个公共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取向改革正在不断完善,因此,美国提出的“利益测试标准”中国有企业在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之间徘徊的观点是不能适用于我国国有企业的。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非市场经济体的国有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存在补贴行为的,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下的国有企业是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本身是不存在补贴行为的,只有公共机构对私营企业的资助才能被认定为补贴。中国的国有企业不存在补贴行为,即使从政府获得财政资助,也不能被认定为存在补贴,不能被征收反补贴税。美国连续6次修改关税法,立法意图在于通过反倾销而不是反补贴措施抵消计划经济国家中的不合理低价行为。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或者征收反补贴税的行为,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发达国家认为中国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基于自身利益行为的企业。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使发达国家不得不承认,中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介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经济,但还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政策松动之后,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上成为可能。2007年,美国商务部在国内反补贴立法未作修改,并且重新认定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对我国出口的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发达国家对中国国有企业的认识也同样存在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最初的公共机构,逐渐演变为可以推定为市场导向行业的私营企业行为。

四、结论

中国和美国之间关于国有企业是否是公共机构的争论归根到底是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国有企业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美国认为,中国国有企业在运行中始终按照政府的意志运行。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也会同样会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导向行为认可,并最终按照我国的“公共机构执行论”来判定公共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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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洁民.美国启动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分析[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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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含义:工程造价是指发包工程的承包价格。发包的内容有建筑、有安装,也有的是包括建筑安装在内的“交钥匙”工程,但主要是指施工的承包价格。这一含义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为前提的。

一.施工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机制

施工承包价格指施工企业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筑、安装等任务以货币表现的交换值。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施工承包价格是通过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概算来确定的。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它们是以国家及各省规定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率、指标等依据编制的。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施工承包价格的调控和监管,因而它反映了国家的标准定价、实质上实行着国家定价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施工承包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投标工作来实现的,施工承包合同价格等于中标价格加变更增减及合同规定允许调整的费用。在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当地政府规定的现行定额、费率、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施工图纸编制标底,这是对施工承包价的宏观控制。这与计划经济有着很大不同的是:参加竞争投标的各施工单位,他们的报价除按照招标文件和国际及有关定额规定编制外,还必须建立在企业自我测算的基础上,并适合于本企业的定额,按照可以争取达到的先进合理水平来确定,兼备可行性和先进性,以确保在投标中获得有竞争力的价格优势。投标单位的报价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来进行工程评标。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质量保证、社会业绩等因素结合起来,判别其可靠性、合理性。为此,有关方面已出台评标规则(包括工程报价与标底的允许偏离幅度),以指导和调控定标工作,合理决定施工承包价格。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施工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及监管。

二.对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几点认识

在工程中标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全过程中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根据多年的实践探索,对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有以下的认识。

1.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是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

在工程中标以后,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也应具有公平性。合同一经签订便成为日后双方行为的准则,单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从工程造价角度看合同中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因此在中标之后的签约阶段,承包商应据理力争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为工程造价管理打好基础。

合同条款中语言应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这方面的文字,都可能给承包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我们知道,承包商一般至少具有以下权利:⑴享有工程预付款的权利;⑵按期收回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权利;⑶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时索赔的权利;⑷业主违约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承包商在限制业主提出过分要求的同时,应依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争取更多的权利。

2.工程施工期间的全方位管理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全方位的造价管理工作。

(1)做好工程量的计量与计价

工程量的统计,是造价管理中一项最基本的工作,在造价管理中地位举足轻重。统计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的情况和概(预)算方面的知识,不错算漏算工程量,与预算人员密切配合,善于发现可以进行索赔的因素,如实做好统计保量工作。

(2)做好工程实施中的索赔工作

造价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规定,善于发现可以进行索赔的因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常见的索赔有:延误工期索赔,变更索赔,不可抗力索赔等。同时要注意索赔的程序及索赔有关资料的整理,以作为日后索赔工作的依据。

(3)建立良好的造价管理系统

造价管理部门在承包商内部应处于造价管理的核心地位,其他各部门应与其密切配合,材料采购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工程变更、技术交底、施工方案、生产计划安排等资料及时递交造价管理部门。然后由该部门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比较,定期进行核算,当发现预算用量与实际用量有较大出入时,应分析是预算原因还是施工管理的原因,并相应采取不同措施。

3.技术方案与经济管理的结合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技术是手段,经济是目的,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达到良好经济效益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有不良后果。如果为了保证质量,不惜代价地提高建筑标准,使工程费用超出了工程合同造价。反之,如果我们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在考虑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同时,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厉行节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因此,技术方案与经济管理的结合,对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将起着重要作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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