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逻辑:着重介绍英文合同通用的底层逻辑
●实务性强:以实际应用为导向,可直接应用于实际工作
●体系完整:将英文合同拆分为“六个部分、三个层次”
●两个层面:法律层面与语言层面并重
●真实条款:60余类真实示例条款,贴近实际
内容简介
在中外交往、跨国商务活动中,起草、审阅、翻译英文合同是必经环节;因此,处理英文合同应是涉外律师、涉外法务、外贸从业者的必备技能。
本书详细介绍了英文合同通用的底层逻辑,将英文合同拆分为体系完整的“六个部分、三个层次”,为读者理解、处理英文合同提供了规范与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本书兼顾法律层面与语言层面,并提供了大量真实示例条款,极为贴近实际。
本书是作者多年来在起草、审阅、翻译英文合同方面所积累的知识成果的集中梳理和总结,是近年来国内不可多得的讲解英文合同的佳作。真诚期待本书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作者简介
徐梦瑜,骏泰法律翻译创始人。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学员。曾在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公司、翻译公司工作。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英语专业八级证书。
现专注于提供法律英语、英文合同服务,如英文合同的起草、审阅、翻译服务,年均处理100余份英文合同(约50万字/词)。获得南京市国有资本投资平台——南京紫金科创的股权投资。
精彩书摘
2.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
在英文合同中,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定义不可抗力事件,分别是: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1)概括式
在概括式的定义方式中,合同当事方不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列举,而是概括性地描述哪些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事件有三个要素,分别是:不能预见(unforeseeable)、不能避免(unavoidable)、不能克服(insurmountable)。如果以概括式定义不可抗力事件,便多围绕这三个要素展开描述。当然,合同当事方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扩展或限制。
例如,定义不可抗力事件:
例1:‘ForceMajeureEvent’meansanyoccurrencethatis:(a)unforeseeablebytheaffectedPartyatthetimeofexecutionanddeliveryofthisAgreement,or(b)unavoidable,whichisbeyondtheaffectedParty’scontrol,or(c)insurmountable,ofwhichtheaffectedPartyisunabletoovercomewithitsreasonableefforts.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a)受影响方在签署和交付本协议时无法预见的任何事件,或(b)超出受影响方控制范围的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或(c)受影响方通过合理努力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例2:‘ForceMajeureEvent’meansanyoccurrencethatisunforeseeable,unavoidable,andinsurmountablebytheaffectedParty.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影响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例3:‘ForceMajeureEvent’meansanyoccurrencethatisunforeseeable,unavoidable,andinsurmountablebytheaffectedParty,andwhicharenotattributabletoanywillfulact,neglect,orfailuretotakereasonablepreventativeactionbythatParty.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影响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不能归因于该方的任何故意行为、疏忽或未采取合理预防行动的任何事件。
在上述三个例句中,例1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极为宽松,只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素之一的事件即可被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例2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较为严格,只有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素才可以被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例3在例2的基础上,还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还必须满足不可归因于受影响方的错误这一条件。
在实务中,如果以概括式的方式定义不可抗力事件,会导致其含义过于笼统和模糊,合同当事方在对其进行解释时也容易产生争议,因此较少使用这一方式。
(2)列举式
在列举式的定义方式中,合同当事方以列举的方式逐项列出不可抗力事件。
‘ForceMajeureEvent’includesfire,flood,earthquake,tsunami,typhoon,war,invasion,rebellion,riot,insurrection.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灾、洪水、地震、海啸、台风、战争、入侵、叛乱、骚乱、暴动。
本句将十种事件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在这一定义方式下,这十种事件以外的事件便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列举式的优点在于,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极为明确和具体;其缺点在于过于死板、缺乏灵活性,如果发生了按照常理可被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当事方未将其纳入定义的事件,则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可能会给合同当事方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实务中,这一方式也较为少用。
(3)综合式
综合式的定义方式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既从宏观层面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特点,也逐项列举了不可抗力事件。这一定义方式取两者之长,去两者之短,在实务中是最为常见的定义不可抗力事件的方式。
前言/序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共建“一带一路”的持续推进,中外交往、跨国商务活动日益增长,直接的体现便是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外国企业“走进来”。而在中外交往、跨国商务活动的过程中,起草、审阅、翻译英文合同是必经环节。
对于涉外律师、涉外法务、外贸从业者而言,处理英文法律文件实乃家常便饭。而在所有类型的英文法律文件中,英文合同的重要性又极为突出:一方面,所有商务活动最终都必然需要落实为合同(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英语作为国际交往之通用语言的强势地位,因此,跨国商务活动多以英语起草合同文本,即起草英文合同。
在这一背景下,起草、审阅、翻译英文合同便成为涉外律师、涉外法务、外贸从业者的必备技能。
但是,处理英文合同绝非易事。一方面,从语言上看,作为法律文件,英文合同使用的语言是法律英语,而法律英语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英语(即通用英语)存在很大差异,类似于中文的文言文与白话文的差异,因此,即使已经熟练掌握了通用英语,仍然需要经过专门训练才能掌握法律英语;另一方面,从知识体系上看,在几百、上千年的历史演进中,英文合同已经形成了自身独有的一套知识体系(如结构、布局、条款等),这一体系与其他英文法律文件截然不同,因此,同样需要经过专门训练才能掌握英文合同的知识体系。
此外,由于英文合同体现了各方的利益诉求,稍有不慎便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处理英文合同需要格外小心。
正是由于处理英文合同在实务中的刚需性,以及其中存在的诸多难点,使其成为大量中国涉外律师、涉外法务、外贸从业者的“拦路虎”。
纵观近二十年来国内寥寥无几的讲解英文合同的出版物,或者是年代久远,或者是由仅具备外语背景或仅具备法律背景的作者写成,或者是多偏向于理论研究,导致参考价值下降、难以应用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