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英国被誉为现代国家的母国。近年来,中文世界出版了众多有关英国的著作。此前已有同好将国人撰写的英国史著作做一梳理。近期,公众号则将陆续整理近十年的英国专题译著。预定分为三个专题,分别是:大英帝国、英国法政和英国史。
另外,有关帝国法律史的著作,如本顿《法律帝国的铸就》等,已收录于“大英帝国”专题,详见:近十年英国专题译著汇总·大英帝国,本文由傅乾整理。
古代典籍
格兰维尔:《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吴训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
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袁瑜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英格兰法礼赞》和《论英格兰的政制》——英格兰政治思想史上最早的作品——乃是出自一个战争与政治动荡年代、一位富于清醒的自我剖析意识并深谙世故沧桑的法律人和政府官员的笔下。两部著作彼此呼应,主张正义,反对专制暴政,对中世纪后期英格兰的法律和政制尤其有独到的见地。
黑尔:《英格兰普通法史》,史大晓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其他译本:黑尔:《英格兰普通法史》,毛国权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
本书是马修·黑尔爵士撰写的关于英格兰普通法历史的经典著作。作者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普通法的分类、名称、起源、形成、发展、延续、扩张以及影响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介绍,还原了当时的历史场景,讲述了普通法发展的脉络,总结了普通法的一些特点(比如陪审团审判、财产继承制)。
大宪章
《大宪章》,陈国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
《大宪章》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历史长河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宪法文本,自1215年起,距今800年来一直是各国近现代文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立法蓝本之一。此次出版的《大宪章》,甄选国内最新译本。本书以译序为开篇,接续《大宪章》中译本,之后是王振民、屠凯合作撰写的导读。最后附录部分,依次排列《大宪章》英文原文,旁加陈国华译注;《大宪章》拉丁文原文等。
麦克奇尼:《大宪章的历史导读》,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
本书为麦克奇尼教授所著《大宪章:文本评注与历史导读》一书的历史导读部分。该导读详细介绍了1215年、1216年、1217年和1225年四个大宪章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各自的内容和彼此间的关联。此外,作者还对1215年大宪章现存的几个版本及历史上的重要评注进行了介绍。《大宪章的历史导读》在附录中还收录了麦克奇尼教授关于大宪章的重要演讲以及甄克斯对大宪章神话的批评。
霍尔特:《大宪章》,毕竞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本书把1215年的事件和大宪章本身放到12、13世纪英格兰以及欧洲法律、政治和管理的背影中进行研究,用详细的史料分析了大宪章制定的前后过程,同时也指出其历史局限。本书可谓历史研究与写作的典范,于1965年首次出版,1992年的第二版进行过大幅度的修订和扩展。
宪政史/宪法
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本书是梅特兰向学生讲授英格兰宪政史的课堂讲义。梅特兰将英格兰公法发展阶段划分为五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立法的总体特征、王权、议会、中央及地方政府、司法等方面的宪政运作状况予以了总结,清晰梳理了英格兰法律发展和宪政运作脉络。本书是了解英国宪政史的必读书和常备书。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中文再版)
本书是戴雪的代表作,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英国法院在重大案件的判词中也常引用本书的某些论断,基于此,有法学家说戴雪是英国宪法的编纂者,堪称现代英国的“FoundingFarther”。
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中文再版)其他译本: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波考克:《古代宪法与封建法》,翟小波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
本书是剑桥学派思想史家波考克的代表作,研究的主题是17世纪的英国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过去。当时英国的宪政思想作为对其历史的信仰,建立在其古代与惯常的普通法的基础之上。在16和17世纪,最重要的历史研究方法之一是研究法律——每个国家所表现出的历史观部分地是其法律的产物,也因此又反过来影响自己的历史。在厘清17世纪英格兰的历史观与法律研究的关系并指出其政治内涵的过程中,波考克展示了18世纪更为哲学化的研究方法是如何奠定其历史背景的。
波格丹诺:《新英国宪法》,李松峰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
梅特兰
梅特兰、贝克:《英格兰法与文艺复兴》,易继明、杜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本书是剑桥大学两位大师梅特兰和贝克的同名演讲集。梅特兰认为英格兰法的讲授塑追了英格兰法坚韧的品格,而英格兰法的讲授无疑又归功于律师公会的诵讲人和法学院的教师,这最终使得英格兰法没有像欧洲大陆法那样被罗马法取代。1984年贝克发表同名演讲,认为中世纪欧洲大陆对罗马法的继受并非如梅特兰描述的那样彻底,而英格兰法在罗马法渗透欧陆之时也并非毫厘无损。
梅特兰:《普通法的诉讼形式》,王云霞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中文再版)
本书是梅特兰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梅特兰开宗明义地指出,“虽然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为了解释诉讼形式核心地位的确立,梅特兰专门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从1066年诺曼征服到1833年,诉讼形式经历了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梅特兰详细分析了占有之诉、契约之诉、直接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的历史演变。他认为英国法自身的严密性在其抵御外来法律制度的影响时发挥了巨大作用。
梅特兰:《国家、信托与法人》,樊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梅特兰从法学、历史学和哲学上对“国家”观念的起源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在本书所辑录的论文中,他不仅深入探讨了“国家是什么”,而且深刻洞见到与国家并存的那些非政治性组织型构国家的方法。
戴雪
戴雪:《枢密院考》,戴鹏飞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
戴雪、雷特:《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戴鹏飞译,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
本书是戴雪生平最后一部著作。概述详细地考察了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国议会通过《联合法案》实现政治联合的过程。戴雪详细地记述了这一重要法案通过的过程,论述了它对于英国宪法与宪政的重要意义。
戴雪:《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戴鹏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
本书为戴雪研究英国法之著名作品。戴雪选取独特角度,研究19世纪英国政治法律变迁与英国各个时期的哲学思潮、舆论思潮之间的深刻关系。本书由12次讲座构成,逐次论述了法律与公共舆论的关系、特点,以及19世纪英国的三个主要立法时期,即托利党主导的立法停滞时期、辉格党主导的边沁主义时期以及19世纪末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潮影响下的集体主义立法时期。
霍尔兹沃斯:《英国法的塑造者》,陈锐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
本书可谓作者17卷《英国法律史》的“极简版”,是普通读者了解英国法律史的入门读物。本书以英国法律史上的著名法学家为线索,扼要介绍了他们在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它向我们介绍了1位国王(即爱德华一世)、22位法学家以及1个法学家群体(即活跃在英国法律史舞台上的罗马法专家们)。英国法律史与其说是法律的历史,不如说是“法律人的生命史”。
达比希尔:《坐堂审案:英国法官的职业生活》,韩永强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
作者通过直接、亲身观察英国各级法官的日常工作,以引人入胜和极富有启迪性的方式,研究了英国境内法官的实际工作方式,展现了法官们的日常工作情况,他们的遭遇、压力与紧张,以及他们对其职责的态度及其应对司法职责的方式;也展现了英国司法界存在的令人担忧的一些问题。
多恩:《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杨尚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
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中文再版)
本书以欧洲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为背景,对普通法在盎格鲁—诺曼英格兰的出现提出了一种颇具挑战性的解释。作者开篇即详细地讨论了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及其所实施的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然后又探讨了12世纪英格兰令状制度的兴起和陪审制的成长。接下来,卡内冈教授力图解释为什么英国法与大陆法如此不同?为什么这种分野发端于12世纪?他的结论是,偶然性和年代上的错位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并导致了如下的悖论: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封建法反而成了英国生活中和思维中一种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波洛克:《普通法的精神》,杜苏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
本书是波洛克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记录集,演讲发表于1911年,结集出版于1912年。面对纵贯19世纪的英国大规模司法改革,波洛克试图通过对普通法历史轨迹的研究,实现英国传统法制精神与现代立法体系的衔接,为英国新时代的法学找到一条稳妥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著作不同,全书充满了浪漫的文学色彩,所有的内容被描绘成了一个女神历尽艰难的冒险故事。作者赋予普通法以鲜活的人性,以真挚的感情去渲染这种人性,并将这种人性与英国式的法律自由实现了感性而热烈的结合。
波洛克:《普通法上的占有》,于子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本书讨论普通法上的占有制度和理论。主要内容如下:1.占有的基本概念、要素和规则。《普通法上的占有》包括对普通法上占有词语使用情况的分析、占有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普通法上承认的一些关于占有的基本规则。2.占有的性质。关于占有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作者就普通法做出分析。3.占有的转移。包括占有的取得和丧失、交付和法定移转。此外,还涉及象征交付、错误交付等具体问题。4.占有和所有权。分析占有与所有权的关系,包括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以及占有推定所有权等问题的探讨。
波斯特玛:《边沁与普通法传统》,徐同远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
本书是对边沁和经典普通法理论间的历史论争的哲学解读。该论争对法学思想是极其重要的,它塑造了关于法和裁判的性质、任务和限制的当代观念。该书是牛津大学出版社著名的“ClarendonLawSeries”之一,是法哲学和边沁学领域的经典著作。
赞德:《英国法:议会立法、法条解释、先例原则及法律改革》,江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
格尔达特:《英国法导论》,张笑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
梅因:《早期制度史讲义》,冯克利、吴其亮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本书是梅因在牛津大学的—部讲稿。其思想延续《古代法》的基本观点,主题则更为专一。它把视野投向最原初的社会部落,考察从亲缘关系、部落机构中如何逐渐萌发出法律,最初的法律形态又是如何规定家庭关系、土地关系等。最后,再反过来看这些法律因素对帝国的影响。具体而言,前十一讲通过分析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爱尔兰“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法律有其自身复杂演化过程的思想,最后两讲则可见到梅因将法学史研究与分析重大的现实立法问题相结合的精湛功力。
克罗斯、哈里斯:《英国法中的先例》,苗文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本书意在全面陈述目前英格兰的先例原理,并将它放在该主题涉及的法学问题的背景下。这些问题包括先例的判决理由和约束力的本质,和其他法律渊源相比,先例的重要性,它们在法律推理中的角色,以及任何法律一般理论都必须对它们加以考虑时的解释。在这些问题上,作者清晰地论述了一种相当传统的律师的观点。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中文修订版),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
其他译本: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曹相见译,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
《普通法的精神》是庞德最出色的著作之一。1921年夏天他在达特茅斯学院所作的精彩演讲也在其中。它生动地向读者讲述法律,而不是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枯燥的专业工具。它竭力让广大读者看到我们的法律制度的清晰图画,简洁全面,深入浅出。
波斯纳:《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郝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本书是波斯纳于1995年在牛津大学做的三次讲座的内容完善和结集。讲座一从法理学与社会学角度,比较了20世纪下半叶两位最重要的法理学者——英国人哈特和美国人德沃金的思想。波斯纳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英国法律体系相对于美国而言更接近大陆法系。讲座二分析了几个主要属于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的英国案例,强调理论学说的经济分析的重要性。波斯纳认为美国法官在适用普通法过程中的经济学分析路径对英国法官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讲座三对比了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在运作层面而不是法理与教义层面的不同。
布兰德:《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李红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在本书中,作者运用了翔实的资料,展示了英格兰律师职业兴起的背景、过程,其规模、运作,官方对其的控制,等等。在作者看来,英格兰律师职业的兴起源于当时的社会变革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需求。此外,作者还讨论了英格兰的教会法律师的发展情况,但作者认为它的发展更多地属于欧洲教会法律师整体的一部分、一个分支,而与英格兰本土律师之间的关系并不大。
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林达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以诺曼征服带来的集权为起点,数百年间,英国王权发展波澜起伏,征服、大宪章、玫瑰战争共同展示了中古王权的演变与困境。集权、税收、个性乃至君臣关系的随机参与,带来王权、教权和各种地方势力的角逐。本书用传统的叙事手法展示了富于条理的理论概括无力揭示的乱象及欲辩忘言的宿命。
弗莱明:《诺曼征服时期的国王与领主》,翟继光、赵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本书是一本研究公元950年到1086年英国土地拥有者及其联盟的著作。这是一个世俗贵族及其家族以同等的几率盛衰沉浮、不断变化的时期。这也是一个土地占有权发生令人眼花缭乱的变化的时期,土地所有者及其联盟的盛衰沉浮清晰地表明了君主与贵族之间的经济平衡与地理平衡,同时也表明了这种平衡是如何有助于形成英国的君主政体及其基本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