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晚19时许,大连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一名10岁的女童被害身亡,她的遗体在距离家不远的灌木丛中被发现。当晚23时左右,警方在走访中发现邻居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女孩的事实。然而,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孩无罪,该案一经曝光便引发热议,再经由官方的证实及澎湃新闻、财新网等主流媒体的后续跟进报道,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新闻引来不少网友质疑:这样的判决是公平的吗?“未成年人”的身份是否能保护其杀人却不偿命?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实际得到了哪些判决?
核真录记者梳理了国家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规定及修订历史,分析了“修订刑事责任年龄”所需满足的条件、历年提案和修订可能,整理了未成年人涉及故意杀人罪的案件的犯罪性质及判决结果。
我们将试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家法律中是怎样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
第二,根据实际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书,未成年人犯罪究竟有哪些特征?
第三,人大代表曾经就未成年人犯罪提过哪些修改议案?
第四,为什么修订刑事责任年龄这么难?
四十年来,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基本未变
目前,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国家法律主要有三部。一部是1991年制定、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部是1999年实施、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部是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只有《刑法》明确作出了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核真录记者梳理刑法修订过程发现,最早提出上述年龄限制的是197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后从2008年到2019年,第11届~13届全国人大会议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仅被修改过一次,即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见图一)。与1979年的版本相较,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只将第二款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并未修改刑事责任年龄。
另外,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关于“年龄”的规定,但不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关于是否公开审理的规定。(见图二)
图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前后对比
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该规定在2012年被修订过一次。这次修订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合并成为“不满十八周岁”。
在审理方式方面,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段“一律不公开”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段“一般不公开”,改为凡“不满十八周岁”全部“不公开”审理。
图三:2018年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为案由“未成年人”为关键词的文书数目
从图三中可以看到,在2012年之前,未成年人犯罪文书均少于100起。2014至2017年均在500篇之上。其中,2015年最多,高达772篇,之后每年都有一定程度下降。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和判刑情况
那么,在实际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我们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对法院判决书的检索,共检索出1596篇文书。但由于裁判文书网的检索限制,我们只能查询到其中的前200篇。
通过对这73个案例的分析,我们试图了解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实际的判决结果究竟如何。
十二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
图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类型
在筛选出的73篇文书中,有些文书中包含有多种案件类型,故将一篇文书进行重复计算,共涉及12类案件。
73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被指控情况为:故意伤害罪48件,故意杀人罪12件,抢劫罪、聚众斗殴罪6件,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4件,强奸罪、非法入侵者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1件。
涉及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共12件,未成年罪犯共13人。从犯罪角色看,7人为单独犯罪,3人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3人为共同发罪中的从犯;从年龄上看,以16周岁~18周岁居多。
涉及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共48件,未成年罪犯共88人。从犯罪角色看,5人为单独犯罪,22人为主犯,40人为从犯,21人被列为共同犯罪不作区分;从年龄上看,以16周岁~18周岁居多。
相比之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主体人数较多,分布在2人~17人的范围内;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主体人数较少,分布在2人~5人的范围内。
其余案件类型由于样本数量较小,不作分析。
120人被判处6个月至18年有期徒刑
图五: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的刑量
搜集到的73篇判决书中,未成年罪犯共128人,除去免于刑事处罚4人、拘役3人、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共120人。
核真录记者统计发现,这120人被判处6个月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见图五),其中,被判处1年~3年(包括3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最多,有42人;判处1年以下(包括1年)有期徒刑的有11人,3年~5年(包括5年)的有20人;5年~8年(包括8年)的有15人;8年~10年(包括10年)的有7人;10年~15年的有11人;15年及以上的有13人。
由于样本较多,我们选取了16周岁~18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14周岁~16周岁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16周岁~18周岁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三种案件情况下各三个典型案件,供读者对比参考。(见图六)
图六:未成年犯罪案例判决及情节对比
73篇判决书中,故意杀人案涉案被告以16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居多,判决结果与犯罪角色、犯罪后果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犯故意杀人罪且判刑的11则案例中,作为从犯的未成年人判刑较轻,除一人判刑11年外,其他均在5年之内;作为主犯的未成年人判刑较重,均在10年及以上。未成年人单独犯罪的案例,判刑结果则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布在5年~15年不等。
故意伤害案中,16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且被判刑的案例远多过14周岁~16周岁。其中,16周岁~18周岁未成年人担任从犯的判刑结果均在7年及以内;同年龄段担任主犯的未成年人则稍重,最高为15年。而单独犯罪的未成年人,判刑结果跨度较大,依据情节的不同,半年、15年均有之。
相比于16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14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且被判刑的案例较少,判刑结果大多依据案情而定,并无明显的轻重特征,有时从犯的量刑甚至多过主犯。而值得注意的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为主犯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在案例1中,年龄13岁和14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二级后,前者因不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责罚,后者被判刑1年4个月。
那么在过去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是否曾有人大代表提出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议案呢?这些议案是否有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内容呢?
在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至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2008年至2018年)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中,只有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2017年3月),有代表提出了修改《刑法》中包含了修改刑法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
但从报告中,不能准确判断提出此议案的代表和代表团身份。法律委员会对该议案给出的答复是:“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建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除了上述提到的2017年刑法修改议案,根据《人民日报》2019年3月12日报道,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中也有关于修订“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出现,但不是针对《刑法》,而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人民日报》在其报道中称,“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来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但是目前,法律委员会对今年3月刚结束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尚未公布。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核真录记者整理了北大法宝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的“引用统计”,发现在2012年修订后至2019年期间,7年中共有4次人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完善此法的议案。
第一次提出是在2012年,但并未有具体条款修改上的意见,只是为了加强执行性而建议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而在随后的2016年、2018年、2019年三次会议中,均在具体内容上有了完善意见,例如毒品预防教育、完善干预与矫治措施体系、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反校园欺凌、制定反校园暴力法等。但是这些议案均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关。(见图七)
图七:2012-2019全国人大会议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议案
为何难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
为何修订“刑事责任年龄”这么难?为探讨这个问题,核真录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杨辉忠教授。
杨辉忠教授指出,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由此,只有以上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提修订“刑事责任年龄”,才有可能修改《刑法》中的这一条款。
其次,杨辉忠教授告诉我们:“当今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当年经过大量的调研和论证才确定下来的,不是那么随便就可以修正的。再者,未成年人的恶劣‘犯罪’也是这两年才逐渐显现的,所以对于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国家还是比较谨慎的。”
然而,目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只在刑法中出现,为什么人大代表选择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中重提出对刑法该条款的建议?
对此,杨辉忠教授给出的答案是:“代表们主要可能是想进一步界定‘未成年人’的含义和界限。按照现有刑法,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按代表们的修改意见,所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都要提前2年,那就是不满16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结语
注释:
会议中具体报告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