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体系第一节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宪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收养法
劳动法
执业医师法
(1982年)2、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婚姻法》、《妇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等3、国家行政法规——三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4、国家行政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5、地方行政法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规定等。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层次1、宪法(一个国家的根4三、我国立法变化趋势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详见《咨询技能》136-139页)(1)生育政策含义和分类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准则和规范。生育政策按调整对象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按调整范围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七)国家现行生育政策要点
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
国家计生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国计生发〔2002〕34号)规定: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
主要看第二条,如果他/她的2个儿女不在内地定居(以户籍为准),你可以再生育一个,如果你婚后入港澳籍,按港澳生育政策办。据了解,香港是没有计划生育这个规定的。(5)国家对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40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指调查户因承担记账工作从统计部门、工作单位和其它途径所得到的现金。不包括实物部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用于最终消费41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当事人拒绝配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其他证据认定其违法生育。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湖南省条例关于对涉嫌违法生育者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规定“对45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
参见《基础知识》161-162页(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42条(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日颁布,2001年1月1日施行。共7章37条(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6日发布并实施。共12条。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
参见《基础知识》161-162页46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
参见《基础知识》161-162页(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共7章56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发布实施,共5章26条(六)《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月9日,由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
参见《基础知识》161-162页47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
参见《基础知识》161-162页(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共25条。(八)《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14日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共9章47条。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
法律法规49一、宪法
宪法(1982年)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它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县级及以上政府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一、宪法宪法(1982年)是一个50二、民法通则(一)基本概况
1986年4月12日公布,1987年1月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民法通则是规范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二)重点掌握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由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民事责任及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宣告公民社会失踪与社会死亡制度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民法通则(一)基本概况51第四节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8条)(三)《民法通则》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54三、婚姻法(一)基本概况〈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2001年4月28修正,自1981年月1日起施行。共6章51条。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条款第二条(第三款)实行计划生育。三、婚姻法(一)基本概况55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婚姻法(三)婚姻的基本原则58(四)禁止结婚情形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从各国有关立法看,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由于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且有将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严重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或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且带传染性或遗传性的疾病。(四)禁止结婚情形59附录:中国血亲关系图曾祖┬祖父、祖母外祖父、母┌──┬─┴─────┐┌──┬┴─┐姑姑婶叔伯伯父母舅姨①代丈妈婶父母父亲亲舅妈└─┬─┘└─┬──┘┌┬─┬─┬┐堂堂弟哥自己姊妹兄姊妻(夫)②代弟妹
└┬┘┌─┴─┐侄侄儿女③代女子子儿┌┴┐┌┴┐孙孙外外子女孙女
附录:中国血亲关系图60(五)无效婚姻1、重婚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五)无效婚姻61(六)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
特别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六)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
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62婚姻法中的犯法与犯罪规定非法同居——犯法重婚——犯罪近亲结婚——犯法已达法定婚龄,双发都没有存续的婚姻关系,自愿同居,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不犯法,也不犯罪。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既是无效婚姻,也是违法行为。无论何种原因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婚姻法中的犯法与犯罪规定非法同居——犯法63四、母婴保健法(一)基本概况
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39条。(二)法律要点婚前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转染病;有关精神病。孕产期保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如果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生可以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对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的特殊规定——由有农村接生员资格的人员消毒接生。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的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流产,对违法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或处罚甚至刑罚等。
四、母婴保健法(一)基本概况64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本法婚前医学检查内容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65五、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基本概况
1991年9月4日颁布,2006年12月29日修订,共7章72条。(二)主要内容家庭保护: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学校保护: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社会保护:向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五、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基本概况66六、妇女权益保障法
1、基本概况:1992年4月3日通过,2005年8越8日修正。共9章61条。涉及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2、六大权利(权益)
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
文化教育权益------妇女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女童享有9年义务教育权利。
财产权益------妇女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妻子与丈夫享有家庭共同财产的同等权益.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受国家保护(第三十八条
)。
婚姻家庭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生育自由权。六、妇女权益保障法1、基本概况:1992年4月3日通过,67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3、法律要点对妇女给予劳动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68
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运输、传播淫秽物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73《刑法》中的罪与非罪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中的罪与非罪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74和计划生育有关的犯罪行为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主体违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性别选择(主体违法);妨碍计划生育公务;计划生育管理活动中的暴力侵权、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计划生育干部渎职罪。和计划生育有关的犯罪行为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主体违法);75计划生育管理中是否可以关押计划外生育者?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计划生育管理中是否可以关押计划外生育者?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76公民是否可以暴力阻止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行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民是否可以暴力阻止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行为?第二百七十七条77伪造、变卖计划生育证件该当何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卖计划生育证件该当何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78医务人员何种医疗行为涉嫌犯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务人员何种医疗行为涉嫌犯罪?79非法行医、计划生育手术的犯罪行为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计划生育手术的犯罪行为第三百三十六条80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服务对象信息也是犯罪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服务对象信息也是犯罪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五81财产罚没规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财产罚没规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82不能随便剥夺非犯罪人员的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不能随便剥夺非犯罪人员的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83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84(二)劳动法
1、基本概况《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3章107条
(二)劳动法1、基本概况852、劳动法关于妇女劳动特殊保护的规定
(三)收养法1、基本概况: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892、收养法中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条款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收养法中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条款90(四)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法律。国家颁布的主要行政法有: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四)行政法行政法是调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法91(四)行政法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共计七章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行政法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92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95八、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及组成单位规范性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1.2.20)
——如,使用范围、目的和原则。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如,对咨询师个人素质要求。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讨论:对政策外生育的信息是否属于保守秘密范畴?)◆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与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常规等等八、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及组成单位规范性文件——96政策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
地方党组织、政府政策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规定;
生育服务管理;
生育证管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九、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九、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97十、《咨询技能》第三章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规定和程序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规定和程序十、《咨询技能》第三章
《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政策咨询服务》第98谢谢!
zzqjswpxzx@163.com
px123456
谢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4、国家行政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5、地方行政法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规定等。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层次1、宪法(一个国家的根103三、我国立法变化趋势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6、其他行政规章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