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绥宁交警大队主观解释法律选择性执法百姓呼声

控诉绥宁交警大队主观解释法律、选择性执法,脱离群众的问题

2024年3月22日,绥宁县东山侗族乡发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当事人当场死亡,一名当事人重伤的严重后果。2024年4月8日,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绥公交认字〔2024〕24006号),该事故认定书存在多处不合理、不合法、不人道的内容,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警官在处理该事故时,存在严重的选择性执法,看人执法,执法双标。

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有违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具体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黄生安虽然无证驾驶,但在驾车过程中没有其他违法行为,通过肇事者龙杰驾驶的湘EUP326小轿车上的行车记录视频,湘EUP326小轿车完全占道逆行,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而摩托车无牌无证,但在行驶中并没有违章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事故认定书并有写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与因果关系,在证据清楚,事故真相清晰的情况下,并没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六十条做出事故责任划分,而是选择性做出事故判决,为湘EUP32车主和保险公司减轻责任降低赔偿。存在主观上偏袒肇事方和其保险公司。

事故认定书还认为黄生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此处纯属诬陷,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龙杰驾驶的湘EUP326小轿车(以下简称小轿车)上的行车记录视频完好,肇事者龙杰口供清晰,可以完整还原事故真象。事故认定书故意隐瞒此事实,欺压、打压老百姓。

选择性执法,执法双标

1、2023年11月26日洞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湘EDX227的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无牌无证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洞口交警大队给出的结论是湘EDX227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24年4月30日绥宁东山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红色轿车在倒车过程中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无牌无证二轮普通摩托车,但交警大队给出的事故鉴定是小车全责,无牌无证摩托车无责。

3、2024年5月10日绥宁长铺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手续齐全的小型轿车在在超越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无牌无证普通两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乘客及路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时绥宁交警大队给出的结论是小型轿车在超越车辆时没有拉开安全距离,没有开启转向灯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小型轿车全责,摩托车无责。

4、受害方就绥宁以上几起事故向绥宁交警队提出询问,交警队给出的理由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小车在倒车过程中没有注意车辆四周安全,是照成事故的根本所以,所以全责。小型轿车在穿越前方车辆的时候没有拉开安全距离,没有开启转向等,所以全责。受害方反问交警,我父亲在正常行驶,通过行车记录仪清楚反映出我父亲并没有突然掉头、转弯、逆行等行为,被完全逆向行驶的车辆撞击身亡,对方逆向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为何不是依照道交法六十条第一条处理,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说,是这两起交通事故没有死人,所以小车全责。你们这个一死、一伤所以不一样。该负责人自恃自己拥有法律的解释权,脱离实际,听不进任何解释辩论的话,认为我们基层老百姓不懂法,怕官敬官。执法过程简单粗暴,没有以理服人。该负责人明显脱离了群众,以为群众不懂法,强行解释法律。难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还分有没有死人?难道因为有人死亡,保险公司赔付金额比较大,所以你们帮保险公司减少赔付金额?还是因为没有给你们交警队送礼,没有打点你们,所以你们就看人执法,选择性执法。为了利益,双重标准执法。

6、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合理怀疑公安交警队有包庇嫌疑人的倾向和偏袒保险公司嫌疑,肇事者在面对受害方的家属时公然挑衅,直言开车撞死人很正常,这些言辞这不禁令人窒息,更令人遍体生寒,法治当下,他们家是谁给他这么大的胆子有这么好的底气,能说出这番缺德的话,他是有政府背景领导撑腰还是要挑战政府权威?

7、绥宁交警大队采取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行为,是极其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损坏了法律的公正性与威严性,是与维护社会正义的要求格格不入的!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调查,还绥宁一片净土,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网友你好!留言收悉,已转职能部门处置。

网友9vubyif:

你于2024年5月30日在《百姓呼声》上的《控诉绥宁县交警大队主观解释法律选择性执法》的投诉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4年3月22日14时31分,龙某驾驶湘EUP326小车途径X174线0公里200米路段时,越过中心线与相对方向由黄某安驾驶并搭乘杨某诚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安死亡,杨某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大队严格依法办理该案。2024年4月8日出具了绥公交认字(2024)24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安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诚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当事人黄某安家属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复核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我大队对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决定维持我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

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民事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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