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旨在讨论20世纪中国社会涌现的新词语与革命实践的关系,并考察这些新词语是如何表达20世纪中国社会运动与革命实践的独特经历的。作者认为,20世纪中国社会和革命实践产生了很多新词语,它们从本土经验中产生,虽然同样具有现代性,却因其本土性与传统的渊源而不能被纳入西方理论的框架,因此在目前的研究中常被忽视。在对20世纪的两个重要词语——“自由”和“自主”进行语言学和词源学的分析基础之上,并结合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考察其语义演变和现代转型,作者认为在对社会思想的研究中要重视这些新词语的原生结构和含义,通过讨论这些新词汇语义的获得与转化及其在社会语境与实践中的运用,才能更完整地理解20世纪中国社会的思潮和观念,以及社会实践对新词语的意义。
【关键词】自主自由词语转型新词语中国革命实践
一、绪言:20世纪跨文化语言的新词语与历史的再思考
二、迷失在语言中:20世纪对革命时代婚姻改革的研究
晚清以来西学的传入,的确为中国社会带来了大量的外来词汇,尤其是很多词汇经由日本翻译传入,为汉字注入了新的含义。然而,20世纪中国社会涌现出的众多新词语主要反映的是沿海与城市地区社会在西方势力影响下的急剧变化。近代以来,在寻找政治话语和设计社会改革方案时,中国知识精英也从西方政治学与社会学理论中翻译和借用了大量的新词汇。因此,研究这些新词语及其传播就成为当代学者理解20世纪社会变革以及社会思潮变迁的重要方法。
这种词语的误读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跨语言和跨文化的原因造成的。在我们过去的研究中似乎没有思考过在翻译介绍异国思想或引入新名词时,有多少深刻的含义被误读、被错置有多少内涵被曲解、被丢失英语中的词汇穿上了中文的外衣是否就完全等同于中文的词语在历史研究中,我们在跨语言、跨文化的相互翻译中是否误读了他国历史,也同时成为外人对我们产生误解与误读的根源20世纪中国从外国翻译借用来的新名词构成了我们现在思考和表达的方式,那么是否这些新名词的使用也造成了我们自己对历史的误读我们如何确定这些名词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当时当地的社会实际从另一个角度说,地方文化的主体是如何从它们自己的语源与语境出发,用一种具有地方性的词语来表达其经验的这些词语的地方性表达了当时的实践经历,但是这些地方性经验往往无法被西方词语所表达,因此也就难以整合进西方理论的框架,很容易被当代的西化词语研究所遗漏。同样,西方词语在表达跨文化的经验时,例如表达中国经验时,也难免存在着局限,很可能产生削足适履式的错置与误解。
三、“自由”与五四话语中的“婚姻自由”
在20世纪头三十年中“婚姻自由”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重要内容,五四文学作品创造了许多反抗儒学家长制的女性形象。同时兴起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潮也极大地影响了五四话语中关于婚姻话语的形成。这些思潮都主张将妇女从“封建”家长制家庭的压迫和不幸的婚姻中解放出来,并组成了20世纪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部分。但是,这一时期的变革主要发生在受过教育的都市女性中,而更为广泛的社会变革发生在另一个地理空间和文化环境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运动重塑了婚姻的观念和实践。
按字典上讲,“自由”一词有着双重含义,因其来自不同的根源。2001年出版的《汉语大词典》中,“自由”词条有三种含义:“(1)由自己做主;不受限制和约束;(2)法律名词,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3)哲学名词,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有计划地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在这三种定义中,第一种含义来自传统/古典的词根,意指“无拘无束”的意志,同时也可以说是“无法无天”;第二、三种实际来自同一源头,即西方输入的名词“freedom”/“liberty”,是19世纪中期通过传教士的翻译被介绍到中国,根据当代学者的研究,最早是从传教士编纂英中字典开始。可以想见,那时传教士并未完全熟练掌握中文,因此在汉语对应词的取舍上常有反复。在这些字典中,英语词汇“freedom”/“liberty”先是被定义为“自主之旨”,但似乎感觉不甚妥当,又改用“自由”来指称。但是在早期,传教士们在“自主”与“自由”之间的使用有很大的随意性,因为在他们眼里,二者都表示某种自由意志。这表明当时编纂字典的传教士们并不能确定一个准确的中文词来对应“freedom”/“liberty”。
“自由”指称“liberty”更广泛的流传是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和戊戌变法时期,源于严复和梁启超的大力推广,尤其是严复(1854—1921)所翻译的斯宾塞和米勒的著作。作为一个留学英国的海归学者,严复毫无疑问懂得米勒著作中“liberty”的准确含义。虽然此时“自由”已由黄遵宪从日本带返中国,对应了“liberty”,但是,严复并未简单地将米勒的著作(OnLiberty)直接翻译成《论自由》,而是译为《群己权界论》。不得不说,这个翻译非常准确地表达了米勒的意思。这说明,严复对以“自由”直接指称“liberty”是有所保留的。虽然在书内严复还是多次使用了“自由”,但更多地是为了语言简洁、行文方便。
从语源学上来讲,“自由”一词最早似可追溯到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其中焦母呵责焦仲卿“汝岂得自由”。在这些早期古典作品文献中,“自由”既用在“不自由”的场景中,如“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即由不得自己,也用在随心所欲地做某事的场景中,例如“生杀自由”“威福自由”。在古典文献中,这些短语严格按照古汉语的规则,即一字为一词,所以“自由”是“自”和“由”两个独立的词(字)组成的。尽管现代语法结构并不完全适用古代汉语,但可勉强套用“动宾结构”或“主谓结构”来说明古典的“自由”概念,是一个由两个词(字)组成的词组,表达了任由自己、不受束缚的意思。从明清以来的白话到20世纪的白话文运动,双(多)音节、双(多)字词成规模地进入了上层精英的书写。当传教士们用“自由”来指称“liberty”的时候,“自由”就从古典的、由一字一词原则组成的词组,变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具有双字双音节的独立单词。从语言上来说,这就改变了“自由”一词的古典语言结构。
将“自由”对应“liberty”不仅改变了词的结构,使其从词组转变成了单词,而且这种转变包含的意义更为重大,语言学上的改变同样也带来了语义上的变化,因为它将一个原来带有强烈主体性的“自”与“由”粘合为一个二者不可分割的单词,于是“自由”成了一个“去主体化”的名词,即“自”所代表的行为主体消解在名词中。同时这个名词只代表着一种状态、一个抽象的概念,从而消解了词语原有的“由”所代表的行动含义。“自由”的这种语言学的结构变化以及语义上的变化需要具有一定西学知识的人才能够理解其新含义,注意到其与原来词语中的差别,并且非常精细地从思想史的角度去进行阐述。但是,严复的翻译是用文言文写成,读者均为沿海都市地区的上层知识界,而绝大多数乡村社会对这种词语微妙变化所带来的意义尚无任何感知。
由于“自由”新词的含义源于西方,而且中国知识精英参与了它的转型与传播,于是在20世纪初期,“自由”新词便受到改革派和都市精英的欢迎。在新文化运动前后以及20年代,都市知识群体和受过现代教育的女性群体尤其欢迎这个词,它频繁地出现在一二十年代的各大报刊。在社会领域中,五四新文化运动和现代都市的印刷文化创造了一系列以“自由”为前缀和后缀的词语,例如,恋爱自由、自由社交、自由交友、自由离婚,等等。早期共产主义者也是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气氛中成长起来的,这些都被带到了江西苏区以及后来的陕甘宁边区根据地。
四、“以自由为原则”与乡村革命根据地的文化扞格
五、“自主”:在家国舞台上演进
与此同时,“自主”一词在20世纪的发展则有不同的路径。相比古典文献中的“自由”,“自主”出现较晚但同样在19世纪后半叶发生了些微变化。最早,“自主”往往出现在与婚姻有关的场景,例如在明清戏剧家李渔(1611—1680)的剧本中,男主人公说到自己的婚姻“不能自主”。同样的情况,清代小说家蒲松龄(1640—1715)也让一位女子说出自己的婚姻“不能自主”。“自主”意味着自己做决定,某事由自己做主。虽然“自由”与“自主”都表达了一个人具有做出决定的主观能动性,但与“自由”/“liberty”相比,古典含义的“自主”与“自由”都强调主观能动性,也都具有行动能力。但是从语义上说,两词有着些微的差别,“自由”有允许主体无限制的随意性,而“自主”则强调在某种事情上做决定的主动性。这种细微之别不容忽视,因为两个词并非同义词,这使得二者在遣词造句时不可相互替代。也正是这个细微的差别,让它们在近代走上不同道路。
“自主”一词的现代转型可追溯到传教士在19世纪的翻译,其过程却不如“自由”那样连续平顺。尽管1844年传教士在编纂辞典时,曾使用“自主之旨”指称“liberty”,然而,不久又给了“liberty”的中文定义加上了“自由”和其他相似的词汇,似乎在选择“liberty”的中文应对词时举棋不定。19世纪80年代传教士在翻译清廷文件时,有时又将“自主”用于指称与国家主权的“independence”,有时又用于指称个人权利。同期,词语的转变在士大夫阶层仍然缓慢,这种情况持续到19世纪90年代,至少此时在一群上层知识妇女中,“自主”仍然被用于描述与婚姻有关的事务。同时,男性士大夫则开始接受“自主”用于与国家主权有关的事务,例如,严复就清晰地界定了“自由”与“自主”的适用范围,指出“身贵自由,国贵自主”,说明“自由”与个人权利有关,而“自主”与主权有关,两词开始发生变化与分化。从1895到20世纪的头十年,“自主”也常被用来指称与主权及国家独立性有关的事务。所以,在20世纪初,“自主”似乎仍游走在传统词义与转型的边缘。
正是这种传统与现代含义的混合,“自主”在晚清政治运动中偶有浮现。1903年在章炳麟(1869—1936)与康有为(1858—1927)的辩论中,章使用了“汉族自主”来说明自隋唐以来的汉族统治中原的情形。章炳麟对“自主”的这种用法仍然维持了其古典词语的结构和涵义,但延伸到了国家政治事务的层面。在20世纪初,传教士与严复将“自主”用于对应“independence”的用法已经不复存在,“independence”晚些时候则与“独立”一词最终成为固定的对应关系。正因如此,“自主”在20世纪初仍未与特定西方词语建立固定的应对关系。
“自主”的延伸应用有着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陕甘宁边区政府在20世纪40年代所推行的婚姻改革实际上是晚清以来家庭改革运动的继续。面对西方帝国主义强权以及中国的民族主义浪潮,从晚清改革派到五四一代进步知识分子都号召进行家庭改革,将其作为建立强大民族国家的途径。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家庭改革观念代表了文化精英关于国家民族建设的话语,是建立在“家国一体”的儒学政治理论之上的。正如当时许多学者指出,在这种“家国一体”的模式中,妇女在家长制家庭中受压迫的地位象征着中华民族在当时的国际秩序中受到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欺压。因此,从家长制家庭中解放妇女就有了特殊意义,如同中国可以摆脱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压迫,家庭改革、解放妇女因此成为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对于中国的都市知识精英来说,他们的民族自尊常常会被西方列强横行的现实所羞辱,他们在半殖民地中国的低下地位和中国妇女在家长制家庭中的低下地位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从这种观念出发,国家的秩序仍然是家庭秩序的延伸,而且可以延伸到中国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
由于“自主”是从与婚姻有关的事务中脱胎而来的,又在晚清民族主义兴起时转型成一个与国家主权有关的词汇,再于20世纪30年代的情形下进入政治领域,它非常适合表达国家对家庭进行的改革。“自主”的出现连接了家庭和国家,以家国同构作为基础,对于妇女和国家来说都可以是一个实践性指标与表达主体的象征。于是,这个词汇成为枢纽,重新连接起家国关系网络,也成为妇女为婚姻的自主以及国家为民族解放的斗争具有同构性的基础。而且从语言学的角度,相比外源性“自由”/“liberty”/“freedom”的静态观念,“自主”包含了强烈的行动者的主动性,可以象征着妇女和国家的行动力,参与实践,决定自己和国家命运的能力。
六、从“自由”到“自主”:法律实践中的原则
正是由于“自主”保持了其传统语义与语言结构的内容,司法人员才能将其运用于法律实践中,强调妇女在婚姻中自己做主。与“自由”相比,“自主”排除了行动者不受约束的主观性,却仍然保持了词语赋予行动者的主动性。配合运用法律技巧,司法人员能够从女方的家庭中分离出当事妇女的意愿,有助于将妇女的婚姻问题从父母家庭各方面的复杂考虑中解放出来,逐渐地削弱传统式家长对妇女的控制,给予妇女掌握自身命运的力量。通过执行这一原则并运用法律手段,法庭希望逐渐把婚姻从家庭事务转化为个人事务,成为当事妇女的个人选择,这样就为下一阶段革命的婚姻家庭实践打下必要的基础。
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实践自主原则有利于消除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机械执行,更重要的是可以克服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形式主义,同时有利于认可妇女的意愿和其自主权利。高等法院的文件显示教条式执行婚姻条例的情况的确在边区存在。在法律形式主义影响下,面对婚姻纠纷,只是因为当事者要求“婚姻自由”,或声称婚姻是“父母包办”“买卖婚姻”,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便简单地或解除婚约,或直接判决离婚,而没有对婚姻背后的物质动机加以审查,或是对父母挑唆的因素加以考虑。
在1943年封彦贵诉张金财案件中,情况就是如此。此一案件发生在边区的陇东地区,1928年农民封彦贵让4岁的女儿捧儿与张金财5岁的儿子张柏订婚,收了10块银圆的彩礼。但是1942年封彦贵变卦了,因为面对当时彩礼的疯狂涨价,封彦贵觉得吃亏了。于是,他先为女儿取消了原来的婚约,后于1943年3月将女儿高价许配给了另一个人。一周之后,捧儿“偶遇”前未婚夫张柏,二人很快决定要坚持原有的婚约。在捧儿的暗示下,张家约集族人夤夜前去封家抢婚。封父前往县城法庭控告张家抢婚。1939年《婚姻条例》严禁买卖、包办、强迫婚姻,县司法处据此判决封捧儿与张柏婚姻无效,并惩处了张家抢婚。捧儿不服,上告到陇东专员马锡五处。马锡五(1899—1962)亲自下乡调查,不仅调查抢婚,而且了解了当事男女双方的意愿,最终否决了县司法处的判决,判定捧儿和张柏的婚姻有效。马锡五在判词中批评了华池县司法处的教条主义作风,认为他们只是简单地将其视为包办婚姻,没有考虑捧儿和张柏的婚姻基础在于“双方自愿”,符合“边区婚姻的自主原则”。
但是,“自主”一词并未立刻被正式司法词汇所接受。直到1944年,大部分政府干部和司法人员承认,“婚姻自由”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混乱,并且也试图解决这种混乱。从1944年到1946年第二次修改《婚姻条例》期间,在边区高等法院的文件中,“自由”“自主”已经开始混用,常常出现“自由自主”或“自主自愿”以及“自主”,反而“自由”一词在案件判词中逐渐减少。在1945年年底为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所准备的讨论材料中,边区高等法院就对《婚姻条例》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做了反思,指出过去几年推行的婚姻改革中存在着反复,同时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应该是自由自主的,这在我们的施政纲领十六条中已明确颁布”。
七、从法律实践到政治社会领域:“自主”一词在后冷战/后革命时代
从世界范围看,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自主”作为一个政治性词汇,不如它作为社会性质的词汇使用得那么频繁。一方面,中国当时在国际事务上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自主”更多地出现在谈论婚姻事务方面。在和苏联交恶后,“自主”又重新返回政治与外交的舞台。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但是邓小平不断地提醒中国在外交上和经济发展上要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遭遇西方世界的经济和技术制裁,“自主”在社会上就获得更为广泛地接受,因为它符合中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时需要秉持的独立自主的精神。在这种社会氛围中,“自主”开始进入国家主权、外交活动、经济发展、教育实践各个领域等,而西方对中国在先进科技方面的封锁使得自主精神在科研技术创新上更为重要。“自主”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使其进一步延伸,从简单的短语上升为名词,进而成为抽象概念,如自主性,而且与权利相结合,如自主权,强调独立个体的自主意识。
丛小平:美国休斯敦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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