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是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在规制力量,正如德国法学家魏德士所言,法学方法论具有平等对待与法的安定性功能。而且,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对方法的忠诚起着自我监督的作用。在司法裁判中,法律方法作为法官运用的实践技艺,具有中介功能,能够为司法裁决提供依据,架通规范与事实之间的鸿沟。
法律方法对法律统一适用的意义
法律适用可以从制度(或机制)、职业伦理、法律方法等角度予以规制,以此实现法律统一适用,进而实现司法正义。法律适用的规制主要来自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其中法律方法是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在约束力量,其对法律的统一适用具有认知功能、监督功能、评价功能、补救功能和服务功能。法律方法对法律适用的制约力主要表现为思维导向、技术路径和知识共识等方面。所以,法律方法是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在规制力量,正如德国法学家魏德士所言,法学方法论具有平等对待与法的安定性功能。而且,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对方法的忠诚起着自我监督的作用。在司法裁判中,法律方法作为法官运用的实践技艺,具有中介功能,能够为司法裁决提供依据,架通规范与事实之间的鸿沟。法律方法还能够对法律适用提出批判性的标准,从而提升裁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更重要的是,法律方法能够保障法律统一适用,提高法院判决的有效性。
在欧美各国司法实践中,法律统一适用颇受重视,也是一项法治目标。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法源,制定法规则在司法中的统一适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英美判例法运行秉持“遵循先例”原则,更是注重个案法律适用的统一。从一些国家经验看,在法律统一适用中,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一直给予重要技术保障。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中,即综合运用“法律解释”与“法的续造”的司法技术,最终与立法者一起参与现实法秩序的共同构建,由此实现“司法统一”。欧洲各国最高法院在审前、审判过程以及审判后三个阶段,都有一些独特的制度发挥着保证法律统一解释的重要作用。比如,包括司法解释和案件咨询制度在内的诉前阶段的预防性解释制度、审判活动中最高法院的案件审查制度,以及判后阶段下级法院对最高法院法律解释的遵循制度等。而法律统一解释无疑有助于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可见,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在欧洲各国最高法院的法律统一适用中发挥明显的作用。
法律统一适用应重视法律方法
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文件。如2012年2月《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8日《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2020年7月27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7月31日《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些文件尤其在近两年的密集出台,显示出我国法院对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高度重视。这些文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延续了之前法院系统构建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基本思路。如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职能作用,强调各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落实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责,发挥审判管理、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强化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助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可以说,侧重于外在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一直是我国法律统一适用的主导做法。
多视角、全方位构建应对之道
法律统一适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视角、全方位构建应对之道。从规则提供而言,前面提到的构建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做法实质上将努力的重点放在立法层面,体现的是行政化思维,意图将解决法律统一适用的难题寄望于高级法院制定带有准立法性质的抽象规则,而忽视了基层法院与法官在个案中的能动性,忽略了法官在个案中运用法律方法的可能性。其实,法律统一适用问题不排斥裁判的差异性,还要注意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能对法律统一适用作机械、僵化的理解,因为任何法律适用活动都不可避免带有适用者一定的主观性,需要法律方法的运作空间。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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