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的法律依据

刍议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的法律依据

为遏制和打击药品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专门就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作了规定,为认定掺杂、掺假药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

法律认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对于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和把握。

一是检验范围。只有具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的检验才适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其他药品一般不适用。

二是适用前提。只有依据现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无法检验出药品中掺入的杂质成分时,才适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否则无须使用。

三是检验主体。检验主体须是具备法定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即《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四是法定程序。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检验机构自行使用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五是法律效力。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即可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合法依据。

法律适用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2014年5月查办一起药品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地一药品生产企业于2014年2月生产的药品(跌打活血散)有掺杂、掺假嫌疑,遂依法对该药品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至所在地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该药品检验机构依据2014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检测出该药品中含有规定之外的“松香酸”成分,证明该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据此,该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进而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假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随后,企业申请了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质疑,并提出三项申辩理由:

其一,企业生产药品的行为在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颁布施行在后,对此前生产的药品能否依据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依据其检验结果直接认定为假药,应当由行政机关举证,若举证不能,则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其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应当不具有溯及力,即使可以有溯及力,行政机关依据后适用的检验标准所得出的结论,对既往的行为予以溯及并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该行政处罚应当撤销。

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质疑,笔者就掺杂、掺假嫌疑药品如何依法检验(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一事,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属于认定法律事实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其本身并非法律法规,故不存在溯及力问题,且事实不因有无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而改变。因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适用于被批准前所生产药品的检验。

二是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其认定的是企业所生产的药品成分是否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相符;而认定涉案药品是否为假药,所依据的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当然具有溯及力。据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药品管理法》为依据认定企业生产假药的行为违法,继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追溯力。

三是使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取决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批准,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知情。也就是说,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即便当事人不知情,也绝不影响药品检验机构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是质疑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的溯及力问题,实质上是将专业技术划入到法律规范范畴,属于混淆法律逻辑。一般情况下,法律规范不具有溯及力,或者说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是认定法律事实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属于专业技术范畴,不涉及溯及力问题。

药品是否掺杂、掺假的事实不因有无认定方法和手段而改变。在前述案例中,即使不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检验,该药品也依然含有“松香酸”,只是检出和检不出的区别。由此也更能说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的规定,对遏制和打击药品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特殊作用。

综上所述,围绕掺杂、掺假药品补充检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如产生假药的原因等)、社会危害程度(如可能产生的风险等)以及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等诸多因素,需要进行综合裁量,期待各方进一步研究探讨,提出更为客观严谨的分析意见。(作者:吉林省药品监管局许学先)

THE END
1.法律适用方法(精选七篇)法律适用方法 篇1 目前学界关于法律解释的概念的认识不甚统一, 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解释的主体、范围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梁慧星老师认为, 法律解释分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和狭义的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探寻即找法开始直到可以Subsumtion (Subsumtion通常译为归摄或涵摄, 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2nhz7x6.html
2.法律适用方法范文12篇(全文)法律适用方法 第1篇 因为护理老人夜晚如厕次数多, 换洗被单增加了护工的工作量, 郑州市李江沟村畅乐园老年公寓护工郑某便在凌晨三四点钟左右通过打骂、捆绑、强迫老人喝尿等令人震惊且发指的行为虐待护理老人。2011年5月31日记者接到举报后, 蹲守6夜, 真实地记录了郑某的这一罪恶行径。该事件经媒体在社会曝光后https://www.99xueshu.com/w/ikeyf10bt8uv.html
3.法律的适用原则《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⑶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⑷一般不溯及既往。https://m.64365.com/tuwen/zatmp
4.读书笔记《要件审判九步法》之壹:价值方法论第二章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适用方法? 第三章 为什么提出要件审判九部法? 第四章 要件式审判方法的价值分析 导论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一本关于「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的著作,主要为法官的审判活动提供指导,对法官「理清审判思路、掌握审判节奏、制作裁判文书」等,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https://www.jianshu.com/p/a6f863bfe93f
5.《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教材中国国家法官学院十数年经典法官培训教材,德国法律人必修的法律适用方法首次在中国公开出版,传授德国精密严谨的法律适用精髓,帮助中国职业法律人培养法律思维、解决实际案例的**案例教学书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著出版社: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2733919
6.行政案件法律适用方法《行政案件法律适用方法》是201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纬华。该书立足于我同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通过对德国法律适用方法的研究、总结,把归人法与关系法切实运用到实际案件当中,证明它们是一种规范的、科学的法律适用方法。归入法和关系法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人共同的法律适用思维,进而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1%8C%E6%94%BF%E6%A1%88%E4%BB%B6%E6%B3%95%E5%BE%8B%E9%80%82%E7%94%A8%E6%96%B9%E6%B3%95/6806479
7.从本案看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的应用创设规则。创设规则方法关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划分,因此属于法律漏断补充的最后手段,即当前述补充方法皆已用尽仍于判无补时,法官不得已自己直接创设一个“拟制法律规则”。 (二)类推适用方法的应用 《公司法》第20条在本案判决中的引用体现了类推适用方法的运用。众所周知,《公司法》是围绕单一公司而展开,第20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12433.shtml
8.《民法典》合同编法律适用中的思维方法——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所订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并在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基础上,于“买卖合同”一章增设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https://www.gzac.org/llyj/6742
9.方法验证流程与相关的法规标准依据!仪器分析食品理化检验技术ICH 出版的指导原则,有些被成员国(如欧盟)写入法律,有些被国家权力机构(如美国FDA)推荐为指南。其中,最为重要的ICH 文件是活性药物成分的GMP 指南。在第12章中规定了方法验证的要求:应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所用方法收载于相关的药典或其他认可的标准参考文件中的除外。所有检测方法均应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证实其适用性https://www.foodmate.net/jianyan/1374/167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