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有三种适用模式,即单一模式、累积模式与冲突模式
单一模式是指法律人针对特定案件事实对特定法律文本或法的渊源进行解释时忽略了其他法律解释方法而只适用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单一模式是法律人将一个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作为证成法律解释结果的唯一理由或首要理由。一般来说这个模式中的那个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就是语义学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说,该方法能够产生证成法律解释结果的唯一决定性理由。
累积模式是指法律人针对特定案件事实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特定法律文本或法的渊源进行解释,而且在最终意义上得到了相同的解释结果。从法律证成的角度来看,法律人运用几种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证成对某个法律文本或法的渊源的解释结果,而且所有的这些法律解释方法在最终的分析意义上都支持对该法律文本或法的渊源的相同解释结果。
冲突模式是指法律人针对特定案件事实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特定法律文本或法的渊源进行解释而得到至少两个相互对立、冲突的解释结果,而且这些解释结果证成了不同的法律决定。由此可见,冲突模式的适用中存在两个层面的操作:一方面,法律人运用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证成各自的相互对立的法律解释结果;另一方面,法律人必须运用其他论据证成哪一法律解释结果具有优先性。因此,冲突模式运用的关键和根本之处不在于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运用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证成不同的法律解释结果,而在于证成哪一个法律解释结果具有优先性,即解决冲突问题。这就必然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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