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某一国家的法学工作者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抽象和分类的结果,具有主观性。同时法律体系必须同一国的经济文化状况相适应,必须符合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因而又有客观性。法律体系的形成还受到各国的法律传统、法的历史发展状况的影响。
二、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所以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我国将法律体系按照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比如,民法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据此把所有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成为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它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行政法部门与民法部门区分开来了。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划分还不足以进行完全划分,还需要从另一个标准进行划分,这就是法律的调整方式。有时针对同类社会关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调整方式。如前所述,法律调整方式表现为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当我们在具有相同调整对象的法律面前进行部门划分时,会碰到无法进行划分的情况。比如,民法与刑法,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里面涉及的财产关系在刑法中也出现,如盗窃财产、抢劫财产等行为侵犯财产关系。这时仍然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显然是不能区分民法与刑法两个部门。因此,法律调整方式就成为一项重要标准,民法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两个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划分出来了。
此外,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相互联系、衔接和配套关系,所以,在有的情况下根据这两项标准还不足以进行法律部门的完全划分。因此,我们还应当注意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指导原则。
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是合理的、科学的。合理与科学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部门也可能不断发展。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再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有两大特点。其一,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的建构型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地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它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地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其二,兼收并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它是以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着中华传统法系的有益内核,又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1.宪法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它不但反映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也确定了其他法律部门的指导原则。
宪法规定我国的各种基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与宪法相抵触。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涉及范围很广,如治安、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税务、财政、交通、环境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
3.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财产关系是人们在占有、使用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并非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而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4.商法
在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地位才为人们所认识。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5.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
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8.刑法
在有关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专利法》《枪支管理法》等)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些法律规范也是刑法的组成部分。
9.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它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诉讼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同时,这一法律部门中还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主要是《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2)公证法,主要是《公证法》等。(3)调解法,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4)仲裁法,主要是《仲裁法》等。(5)监狱法,主要是《监狱法》等。
经典例题分析
1.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构成的体系。
A.国际法B.国内法C.国内法与国际法D.成文法
【解析】答案为B。法律体系是将一国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由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故选B。
2.下列哪些选项,不被看作“法”?()
A.县级市的权力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
B.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C.中国共产党的党章
D.乡村公约
【解析】答案为ACD。法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特定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特征。ACD中的主体都不是立法主体。
强化运用实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赔偿法》属于下列哪一个法律部门?()
A.行政法B.经济法C.宪法D.民法
2.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K
A.法律调整的范围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C.法律规范的数量D.法律调整的后果
3.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应划归为(h
A.行政法B.民法C.商法D.劳动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当代中国,狭义的法律包括()。
A.法律整体B.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C.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D.行政法规
2.下列行为中不合法的是哪些?()
A.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外贸基本制度的法律
B.国务院制定有关诉讼和仲裁制度的法规
C.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某单行条例并宣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D.某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简答题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什么?
四、论述题
试论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学体系之间的差别。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国家赔偿法》是有关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的法律部门。
2.B【解析】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和方法。
3.B【解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是指调整关于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BC.【解析】在我国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2.BCD【解析】有关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国务院无权制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在报上一级权力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省人民政府无权制定。
答:法律部门既然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该是: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国内有些法学论着还提出以法规的数量为依据和方便归类等标准。
答: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行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行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区别。其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等;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不含有这些内容。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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