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三星考点汇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内容见专题二)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主体的分类

一、自然人

二、法人

1.法人制度概述

2.营利法人

3.非营利法人

4.特别法人

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四、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资格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生起死止)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人人平等)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及界定标准

(2)自然人民事行为效力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责任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辨析伪造和变造

①伪造(无中生有):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②变造(篡改事实):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三、会计年度

1.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2.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五、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传票)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3.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六、会计账簿

1.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2.启用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启用会计账薄时,应当在账薄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2)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3)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5)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3.登记要求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7)结账要求

①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②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4.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5.结账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3)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4)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满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3.具体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2.会计档案的销毁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合并

2.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2)双方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交接,有关负责人监督;

(3)交接完毕,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概念和要求

(1)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2)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5)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原则

(2)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注册会计师发表各类意见的情形

(2)审计报告种类及对应的审计意见类型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商业汇票

支票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申领

(1)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2)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3)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个人贷记卡申请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2)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3)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销户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4.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分类和监管要求

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

内容

销售或进口货物

货物

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有偿

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劳务

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对象为有形动产)

【提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7项=5+2)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房、地一起转让)

销售服务各行业重点考试业务列表如下:

项目

分类

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以及出租或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①提供短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4.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4)装饰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5.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服务

(3)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6.现代服务(9项)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如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①形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对象包括动产、不动产

②经营性租赁中:

a.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教材未涉及)

c.车辆停放、道路通行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③租赁服务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其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如会计、税务、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交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如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等)、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提示】代理记账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不是“鉴证咨询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

7.生活服务(6项,6%)

(1)文化体育服务

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等

(6)其他

二、特殊规定

(一)视同销售(8+2)

1.视同销售货物(8)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委托代销业务中双方关系的图示(假设均为一般纳税人):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

行为

区别

税务处理

混合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有从属关系

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兼营

强调同一纳税人存在多个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按“核算水平”,分别核算适用税率(征收率);否则从高征税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6.非经营活动

下列活动为“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情形(找规律):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规律: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基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即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的包含项目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含消费税等价内税)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

(2)特殊的往来款: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④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视为含税收入的主要情况

换算公式

(1)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2)商业企业零售价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

(5)包装物的押金

不含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

3.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两种情况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1)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2)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销售额核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掌握)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一般指的是价格折扣,是由于促销而发生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①还本销售是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

②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劳务、应税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等因素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①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包装物计税问题

包装物类型

是否计入销售额

包装物销售收入

直接计入货物的销售额

包装物租金收入

计入价外费用(含税)

包装物押金收入(不包括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

没有逾期的,不计税

逾期或超过1年的,并入销售额(含税)

包装物押金收入(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

不看是否逾期或是否超过1年,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含税)

【提示】押金属含税销售额:务必记得进行价税分离!包装物押金不含税收入=包装物押金收入÷(1+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5.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1)全额计税

服务项目

销售额

贷款服务

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

(2)差额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

①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年内可结转,不得跨年结转)

③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④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⑤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①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原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企业客票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一般计税)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旅游服务

①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服务用简易计税办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企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选择简易计税老项目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二)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票抵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

(4)支付道路通行费(教材未涉及)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计算抵税

购进农产品、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以票抵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完税凭证

(2)计算抵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①一般农产品: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10%)

买价-进项税额=采购成本

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凭证

进项税额

购入已税农产品(不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9%)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3%征收率开票)

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入免税农产品(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计算抵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票据类型

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3%)×3%

(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5)运费的进项税处理小结

运费的分类

随同商品销售一并收取的运费

价外费用,含税,销售额一部分,算销项税额(按商品适用税率)

随同商品销售,但单独收取的运费

销售额一部分,算销项税额(按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

支付的运费(销货支付或购货支付)

进项税额:9%或3%扣除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不是销项,也不是进项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基本原则:有销项才可能抵进项,无销项,不可能抵进项,原则上进销必须匹配。

(1)4个无销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4个非正常: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4个购进: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①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资产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资产净值率=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资产原值×100%

(2)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主要计税差异

计税差异

计税方法

价税分离时使用的比率

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应纳税额

4.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和5%;一些特殊项目适用3%减按2%征收率、3%减按0.5%征收率、5%减按1.5%征收率执行。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税率

13%、9%(除另有规定外,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税率计算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提示1】如果进口货物不交消费税,则不考虑消费税

【提示2】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作为国内销售环节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可以抵扣

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二、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示1】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提示2】同一环节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用于“换投抵”除外)

(二)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确定的基本规则: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卷烟、小汽车

(此处以讲义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其他应税消费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

2.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品牌使用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包装物的规定

具体情况

作价随同销售

(从价计征)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一般消费品包装物押金(非酒类、非成品油)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顺序组价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价公式及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顺序组价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直接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三、己纳消费税的扣除

基本原则: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一)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二)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总原则: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1.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买价+当期购进的买价-期末库存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与原则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从税法角度直接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从会计利润出发,调整后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

二、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财产所有权收入。

(2)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一般计入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权责发生制)

5.利息收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或冲减财务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1)指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会计:营业外收入)

(1)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借:××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四)免税收入(税收优惠调整至此处)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一)扣除项目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1)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即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损失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净损失)

(2)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

2.保险费

3.利息费用

(3)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借款费用

5.公益性捐赠(间接捐赠)

6.业务招待费

基本原则

发生额×60%PK销售(营业)收入×5‰(双重限额取其低)

【解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双重限额取其低”,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销售(营业)收入

三计两不计原则(广宣费同此原则):

三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两不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有例外)

股权投资企业

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实质是主营业务收入)

筹建期间

筹建期间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扣除原则

企业类型

扣除限额

超限金额

一般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15%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30%

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

【提示2】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做题时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提示3】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出现纳税调增,也可能出现纳税调减,与职工教育经费相同

“三计两不计”原则(同“业务招待费”)

8.手续费及佣金

限额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费收入-退保金等)×18%(含本数)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不含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协议或合同金额×5%(含本数)计算限额

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9.党组织工作经费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时准予扣除,但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租赁费

①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扣除。

(3)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5)汇兑损失

(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三)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当年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

(1)5年弥补期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算起,不论盈亏连续计算。

(2)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胳膊肘不得往外拐)

2.特殊规定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全额计税: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余额计税: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重点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2.不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制图、咨询、讲学、演出等。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目辨析表

三、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包括以下情形: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其他财产转让行为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下列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2.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

形式

金额确定

实物

凭证注明价格,如果凭证注明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有价证券

按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其他形式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居民纳税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征,分月或分次预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

(一)综合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即综合收入项目构成如下:

1.工资薪金:100%。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的80%。

3.稿酬所得:收入的56%(80%×70%)。

(二)费用扣除项目

基本费用扣除

6万元/年

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三)专项附加扣除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

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

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

(1)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标准

(1)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可以选择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500/月

其他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1100/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月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其他规定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标准与老人个数无关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四)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三、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所得项目

所得额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次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1-20%)

稿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70%=收入×(1-20%)×70%

四、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基本原则:比对企业所得税处理,仅讲解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之处。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1.计税基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项目(比对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列示不同之处)

工资薪金

从业人员

合理的据实扣除

业主

不得扣除实发工资

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计算基数×扣除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2.5%

①基数为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②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2.5%

基本社保及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社保(四险一金)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据实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

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业主本人缴纳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

分别核算

难以分清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研发费用

准予一次性全额扣除

研发设备

单价<10万元

单价≥10万元

按固定资产管理

捐赠

公益性捐赠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符合条件的准予全额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筹建期间费用

满足资本化条件

资本化

不满足资本化条件

作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

1.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2.税率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全部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按下列顺序确定:

(1)合伙协议约定

(2)合伙人协商决定

(3)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4)平均分配

4.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种:查账征收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投资者,兴办一个企业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投资者兴办2个或2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五、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提示】判定是否达到4000元的基数为“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1.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地震灾区(本项教材未收录)等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特殊事业)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特殊渠道)

七、每次收入的确定

1.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1次;

3.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

4.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一)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累计预扣法

①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关于累计减除费用的扣除:

②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同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③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预缴

①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②预扣率

劳务报酬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③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1-20%)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70%=收入×(1-20%)×70%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适用税率:月度税率表

月度税率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部分特殊规定的税目辨析

1.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的所得税政策。

(1)基本政策

2.出租车驾驶员收入

基本原则:出租车司机所得,关键看车辆所有权。

3.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4.企业为个人购房或其他财产的征税规定

5.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

(1)居民个人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2.具体规定(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契税

一、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契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核定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3.互换价格差额——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4.土地出让价款与成交价格

5.核定价格与差额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

车船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资源税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原则: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

(1)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3)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或购进金额的扣减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扣除凭证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3)具体规定:

①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②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2.视同销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单一环节课税)

3.原矿与选矿的销售和视同销售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3)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印花税

印花税征税范围(★★★)

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5.注销税务登记

(3)清税证明的出具

(4)优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规定

②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发票管理

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卷票)

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2项,教材P396-397)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1.一般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

2.基本规定

(1)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不得约定试用期;

(3)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一)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分类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针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国企改制)。(10+10)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能力+无过错):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带薪年休假

(1)基本规定

(2)其他要点

①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年限总和。

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③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④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劳动报酬(★★★)

1.正常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2)工资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0%)。

(4)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最低工资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服务期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对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1)劳动者的法定解除

(2)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适用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15+5)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

1.概念辨析

经济补偿金VS违约金VS赔偿金

2.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被动终止劳动关系)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必须掌握)

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确定工作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2)确定月工资

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②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③对月工资超过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和三方关系

(1)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2.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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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全面解析法律规范体系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全面解析法律规范体系 一、总则 民法典作为中国的主要民事法律,通过明确规定了各项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为后续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这些原则包括公平性、合理性、保护人权与自由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它们对整个民法典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在实践中,这些原则可以帮助解决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合同https://www.3svb9bc3.cn/xue-shu-huo-dong/325621.html
2.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民法学作为研究民法的学问,首先要以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由于民法典是私法的基础性法律,因此,无论是对民法规范的研究,还是对私法发展规律的研究,都应当以民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民法典中,总则发挥着规范统领的作用,它是民法典中最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I2MzY0MQ==&mid=2650344127&idx=1&sn=319c05ad385f3238adf239ca275cf66a&chksm=860cef07424542d2115ffa32fd184b1357ceac3ecb5776f4908aa503ba893d97c880188833a2&scene=27
3.纲领与细则民法典的法律体系构建一、民法典的法律体系构建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作为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补充,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包括了多部相关的法律内容,以确保社会公正、保护人权和维护经济秩序。 二、合同法:民事交往中的基础规则 合同是实现各方利益并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民法典中的合同法部分,为所有参与合同行https://www.nwifujzth.cn/nong-ye-zi-xun/211404.html
4.民法典目录解读全面理解新时代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出台了《民法典》,这部法律是对现有民法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的重要成果。它不仅是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适应,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深入探讨《民法典》的内涵和意义。 法律体系的统一与规范 https://www.1lhyh3ij.cn/tu-pian-zi-xun/397820.html
5.民法典解读内容概览与分节结构民法典是中国的主要民事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法权益。其内容丰富,涉及多个方面。 总则 民法典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基本原则,如平等、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对合同、侵权责任等概念的定义。这些原则为整个民法典提供了基础框架。 https://www.fikyjuyw.cn/mei-ti-bao-dao/435847.html
6.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哪些民事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规范 合同法规范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5fb90abc97d2e8001021
7.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六、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七、部门法:(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8.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书评的民事立法1.1986《民法通则》 堪称中国的“人权宣言”2.2017.10.1《民法总则》3.继受目标“多元化”第二节民法的法源一、法源的意义1.法源问题:何处去寻求法律规范的问题2.民法的法源: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二、中国民法的法源(一)法律:《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 行政法律中的民事规范(二)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953/
9.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北大法律信息网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43%20
10.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判断题】侵犯他人著作权法律责任种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国家赔偿以( )为主要方式。 A.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B. 支付赔偿金 C. 口头道歉并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D. 书面致歉并支付赔偿金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多选题https://www.shuashuati.com/ti/f2d6322394254cc4b59cb897ac9d1a4f.html?fm=bdbdsa4a711856d60c30c05e781644eea0ceb
11.法理与实证: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目的论其中,在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目的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坚持法秩序统一的背景下,提出三种协调思路:一是确立系统化、一体化的解决思路,它深植于一国整体的法秩序、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有机协调和统一;二是从程序出发解决程序问题,通过统一程序规范,以克服各行其是的司法乱象;三是处理好程序冲突https://zhuanlan.zhihu.com/p/447166646
12.证明标准的名词解释(通用11篇)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指专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按法律构成的要件的性质内容,以不同的价值目标为标准进行分类,凡归属于同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当事人就该项法律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学说和理论。 法律要件分类说被大陆法系奉为经典,具体是指将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形成规范、权利防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https://www.360wenmi.com/f/file77n9726s.html
13.法理学导论习题解析A、民事法律关系均为相对法律关系 B、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C、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的 D、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6、《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的国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1449257
14.中外法学新刊无论将其视为民事契约或行政契约,只要遵循契约自由选择和依法行政原则,并接受法律规范的限制,则生活实务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如果将政府采购法律性质定性为“私经济行为”,决标或甄选阶段争议视为公法争议,可仅对招投标争议采用行政异议申诉制度。至于政府采购争议中存在的缔约过失理论应用问题,在契约尚未缔结时,可否主张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59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