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市场的发展,短视频平台用户的知识类需求增加,但其依然具有娱乐化的本质特征。对律师而言,短视频制作既是机会也是挑战。本文从律师入局短视频市场的现状及趋势入手,通过分析律师制作短视频可能面临的三类挑战、律师参与短视频制作的五类定位和律师制作短视频应遵循的规范和引导,为律师参与短视频制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律师入局短视频市场的现状梳理及趋势分析
(一)现状梳理
(二)趋势分析
从短视频发展趋势上看,律师在未来的抖音知识内容领域将大有可为。2022年12月28日,巨量算数联合抖音发布《2022抖音知识年度报告》,显示随着短视频内容的多样化和全面化发展,短视频用户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抖音平台获取各类知识,抖音的知识生态正蓬勃发展。目前,抖音平台的知识达人已超50万人,其中不乏中科院院士、诺奖得主和高校认证的教授,平台的知识兴趣用户超2.5亿人。抖音也通过相应扶持机制为知识博主和兴趣用户提供便利,包括延长视频录制时长、引导话题和提供流量扶持等等。
二、律师制作短视频面临的现实挑战
律师参与司法实践和参与短视频创作适用两套完全不同的话语体系,前者更考验律师的法学思维,后者更考验律师的传播学思维,在法律的知识化和短视频的娱乐化之间寻求平衡点是律师制作短视频的必修课。
(一)平衡法律内容的严肃化与平台风格的娱乐化
律师在对严肃的法律内容进行娱乐化包装的同时,也要守住律师表达的底线,在确保法律权威性的基础上追求短视频的流量。
(二)平衡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公众表达的通俗性
为了使法律表达更为精准,法律工作者往往使用法言法语以达到减少冗余解释的目的,甚至可以说是法律语言构建了法律人的思维。法言法语虽然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成员将具体问题转化为抽象化的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处理,更快速、清晰、准确地交流争议观点,但在短视频市场中,律师达人面对不特定的公众对象,则需要注意将专业表达转化为通俗表达。
虽然律师在案件接待过程中也会涉及法律术语与生活用语间的转化,但毕竟是个案,针对具体问题、身处特定场景、面向特定对象。如何把握短视频语言表达的尺度,也需要结合律师达人的个人风格和短视频账号的定位加以调整。
(三)平衡法律观点的严谨性与时事热点的时效性
法律行业是一个低容错率的行业,严谨是每一位法律人的基本追求;因此,全面、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是法律人精准表达观点的前提。而短视频时代下的时事热点呈现出传播范围广、公众参与度高和更新速度快等特点,随之产生的后果就是相较纸媒时代,时事热点的热度持续时长大幅降低。
三、律师参与制作短视频的角色定位
律师除了需要知悉制作短视频可能面临的挑战,还需要思考自己参与短视频制作的角色定位,即希望通过制作短视频达到什么目标。不同律师的目的和需求不同,其通过短视频输出的内容和语言表达风格也会有所差异。随着短视频平台上律师数量的提升,会出现多样化的角色定位,分析目前常见的律师达人账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定位。
(一)宣传律师形象新方式——电子名片
律师服务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客户之所以愿意支付律师费,往往是因为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客户对律师产生了足够的信任。而信任往往建立在彼此足够了解的基础上,短视频或成为继百度百科之后解决律师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有效路径。对于将短视频作为宣传个人形象新方式的律师达人而言,抖音账号是他们为自己打造的电子名片,他们不以流量为导向,而是倾向于与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做朋友,如“邓哲DLawyer”“谭芳律师”,短视频输出是他们打造个人品牌、维护律师品牌、拉近与既有客户距离的一种方式。
(二)承担社会责任新形式——普法宣传
律师职业天然带有公益服务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全民普法、守法制度,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等。律师作为社会法治的重要环节,也常常通过社区普法、专项普法、送法下乡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将短视频作为承担社会责任新形式的律师达人而言,抖音账号是他们的主要普法阵地,通过短视频实现更多元、更高效、覆盖面更广的公益法律服务目标。
(三)律师营销获客新路径——流量转化
律师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课题就是客户从哪来,而短视频平台给律师提供了一个出现在大量潜在客户面前的机会,短视频的低准入门槛和高覆盖率给律师获客带来了机会。对于将短视频作为营销获客新路径的律师而言,他们将短视频内容作为吸引客户的第一步,为最终的线下客户转化进行超前布局。
(四)通过律师切入新业务——律师网红
(五)其他不适当角色定位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律师制作短视频的规范和引导
(一)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2.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5.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短视频账号发布的内容具有监管义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第十三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行业活动的宣传引导
除了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律师的短视频制作行为进行约束以外,行业协会亦可以通过组织活动的形式引导律师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声,创新普法宣传模式,扩大短视频普法的影响力,形成规模化普法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