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丹宁勋爵说过: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作为法律人,要学着用法律语言,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你们面对的问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和其他职业者。
要在提高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致力于语言修养的提高。我国制定法律时的法律语言,常出现抽象性、口号性的语词,缺乏明确性。比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具体到犯罪侦查的实践中,什么是威胁,什么是引诱,什么是欺骗,很难把握,很容易导致实践中执行这项法律规定的混乱。实际上,这样的法律规定是难以落实的,容易让人钻法律的空子。这种状况多了,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甚至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在《反垄断法》中有“收集事实和证据”的表述。但是在证据调查过程中,事实是可以收集的吗以法院判决中使用的与证据有关的术语为例,有的用“证据”,有的用“证据材料”;有的说“举证责任”,有的说“证明责任”;在涉及的对证据能不能用的问题上,则有“采信”、“采用”、“采纳”等多种表述。其实这些语词是有差别的。
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律语言。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语言给予我们的东西很多,我们能够思考什么,实际上取决于我们熟悉的先于我们存在的语言能够帮助我们思考什么。不同的语词产生不同的思维。我们学会了什么语言,我们就学会了如何思考问题。对小鸡为什么要过马路这样的问题,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幼儿园的教师回答:要到达路的另一边;柏拉图回答:为了追求最大的善;亚里士多德说:这是鸡的自然本性决定的;马克思则可能说:这是历史必然性!法律人怎么回答呢,我们的回答是:因为它要按照规则办事!同样的道理,当我们学会用法律语言思考问题,我们就能够忠于法律。
(一)法律语言的准确性
法律语言的究竟应该是更加通俗易懂还是晦涩难懂、是更加明白如话还是高深莫测、是更加鲜活生动还是呆板僵化,不仅值得平常的法律人认真思考,而且更需要业内的专家们重点研究。
在法律实践中,常常要将纷繁复杂的事件用法言法语准确表达出来,法律人应多动脑子,将复杂的事件用非常简洁、准确的语言表达出来,使法律之美跃然纸上。
在法律语言中,准确用词对每位律师来说,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水浒》中武松杀了西门庆,其行为被认定“斗杀”只判了四年充军,如果认定为“仇杀”则要偿命,“斗杀”与“仇杀”两词仅一字之差,于定罪量刑却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法律语言中,准确地使用每一个词语是极为重要的。
(二)法律语言的简明性
简明性是古今中外公文语言的重要特征,其中尤以法律公文更为突出,法律语言的简明性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简,二是明。简明是法律语言的极高境界。用最少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容就是简明,法律语言的简明要以明白为前提,只简不明,不能完成其表义任务,无论是法律条文的制定还是司法文书是写作,都要力求言简意赅,通俗明白。法律语言的简明性不仅体现在用语上,而且主要是体现在叙事、说理、说明等语言表达的功夫上。律师在写作法律文书时,必须做到语言简明、意思准确、一目了然。美国前总统卡特,把原来总统签署命令是起句“我秉承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合众国总统的权力,兹发布命令”改为“我作为合众国总统命令……”这样改的目的,就是为了带头推行简炼的文风。
现代汉语是在古代汉语的基础上转承和演变而来的,因此,现代汉语中还保留着一定数量的文言词语,这些文言词语使用的恰当,具有整洁、典雅的修辞效果,这一点在律师法律文书写作中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某虽已成年,但尚在西安求学,经济上不能自立”、“虽经组织多次教育,但仍无悔改之意”、“所有债务均由被告人负责偿还”、离婚诉状中常用到的“以感情不合为由”等等,法律语言中常用的文言词一般有“之、确、遂、系、以、故、予、尚、皆、者、据、本、该、将、因、许、均、其”等等,这些文言词语运用的好,将会使律师的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上一个台阶,上一个层次。
法律语言的使用需要统一和规范,专业术语的使用特别需要统一和规范。常言道: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在专业术语的使用中,“约定”可能比“俗成”更为重要。当然,在“约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对“俗成”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了解有关语词在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学术研究语言中的使用情况,以便能够客观地决定语词的取舍。不过,约定就需要妥协和宽容。我想,对于一些学者来说,为了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忍痛割爱”就是一种必要的选择。
(三)法律语言的特点
既然法律语言属于一个具有内部大体一致的区别性特征的语体范畴,我们则可以依据现代语言学和语体学的理论与方法,从言语结构和表述结构两个层次概要阐述和归纳其特点:
第一,言语层次(VerbalLevel)的特点言语层次的特点大体包括法律语言的词语,句法结构和句式、句类选择,篇章结构三个层面的不同特点。词语方面特别强调对一些貌似相类却各具不同法律意义的法律术语和法律常用语的严格甄别与选用,对一般词语的运用比其他语体范畴更严格区分其含义、性质、使用范围和褒贬色彩诸方面的细微差别;句法结构方面多用并列结构和复杂同位成分,宁可牺牲“可读性”也要保证表述的准确与严谨;在句式选择方面多用结构紧密又不带艺术色彩的句式;在句类选择方面多用陈述句回溯法律事实、界定法律属性等,对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的使用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在整体或篇章结构方面,法律语言特别注意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并具有特殊而严格的程式性,这些程式的各要素都包含着特定的法律事项或法律意义。
第二,表述层次(Expressionlevel)的特点语体内部的表述层次又可以分为表述结构和风格结构两个体系。分述如下:
1、表述结构
表述,指的是用语言进行表达、传播与交际。一般语体的表述方式有五种:叙述、说明、论证、描写和抒情。由于法律语言用于制定或实施法律,它的实用性使它不同于给人以审美愉悦的文艺作品,它的法律性又决定了它主要以理服人,不必以情感人,因此它对生动的描写和抒情是排斥的。在法律语言表述结构中,主要包括叙述、说明和论证三大手段。
(2)说明,指的是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对客观事物或情况以及法律的适用进行介绍解释,使人了解事物的性质、特征、情况、内在的规律性以及法律后果。法律语言中对实体事物的说明,不可用生动的描绘;对抽象事理的说明,千万不能夹杂不必要的议论。它要求交际者排除主观的假设和见解、个人的感情和想象,严格按照案件或法律事务本身的情况和特点予以说明,忠实于事实真相,正确无误、明晰如实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貌。因此,法律说明必须具有客观翔实、简而得要、言之有序和科学周密的特征。
2、风格结构
(四)法律语言的语体风格特征及要求
1、准确无误――法律语言的生命
在语言的各个使用领域巾,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对语言的准确性风格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事实上,千百年来,各国有作为的司法官员和法律工作者,都视准确性为法律语言的生命,在语言的准确性方面都曾孜孜以求、绞尽脑汁。各国的法律语言都有一套与其语言文字、政治法律制度和历史文化背景相适应以达到准确的手段。正因为法律语言准确性方面的舛误不少肇始于一字之差,一语之误,词语又是构筑语言的建筑材料、能独立运用的最小语言单位,因此为了确保准确性这一首要语言风格,首先要在用词的精当妥帖方面下苦功,还要从汉语言文字、中国文化特点出发,注意语词、短句的排列序次、模糊词语的成功驾驭和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等。
2、严谨周密――法律语言的科学性
3、庄重肃穆――法律语言的权威性
由于法律语言用于法律活动各领域,法律文书是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全过程和结果的反映和凭证,而诉讼和各项非诉讼法律事务都是极其严肃的社会活动。因此,法律语言不仅是经过斟酌权衡的最准确的语言,也应该是经过筛选净化的最庄重肃穆的能显示法律权威性的语言。惟其如此,才能保让诉讼活动及各项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惟其如此,法律语言才能在加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群众道德修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营建法律氛围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朴实无华――法律语言的求实性
法律语言用以阐明事实,论说法理事理,而不是动情兴感、塑造艺术形象的,它具有很强的务实性,所以它不必像文艺语言那样繁丰绚烂,而以平实素淡为贵。事实上,法律语言为求准确,自古以来不求华丽,从而显现出了朴实无华的格调,以显示法律语言的务实性。朴素平实的法律语言应该达到“三易”的要求,那就是易看、易读、易懂。高尔基说过:“用普通的明确的话不能表达的东西是没有的,这已由列宁无可辩驳地证明过了。”而“普通的明确的话”是能满足“三易”要求的。易看,就要让文书上的字容易认,不用生僻难认的字,尽量用常用字、词,力求让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人都能看懂;易读,容易上口诵读,就是说语言文字通顺简明,用来宣读容易上口,还要使听的人无论文化程度高低和有无文化,一听就懂;易懂,容易理解,就是说通过语言文字,通过字面,清楚明白了解事实和道理。
5、凝练简洁――法律语言的高效性
关于法律语言的凝练简明风格,我国古代的有识之士从理论上也早已阐明。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曾巩在《南齐书日录序》中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就是说,法律语言必须“至约”,也就是最凝练简明。要达到凝炼的要求,就必须有以简驭繁的语言运用能力。对法律语言来说,则要求叙事简明完备,简而不缺;明白无误。应将可有可无、不能提供有用信息的“冗辞”竭力删去,毫不可惜,做到句无可删,字不得减,以简驭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