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次创作短视频所涉法律现状及分析
四、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分析与侵权界定
五、对二次创作短视频法律保护的思考
最初,二次创作视频只是活跃在漫圈与游戏圈的小众圈层文化,由于移动技术发展,互联网讯息大爆炸,网民们开始对各式影视进行重构。早期二次创作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作者胡戈模仿法制栏目角度对于电影《无极》进行解说,赋予其新的视角,一时火爆网络,激发网民自创积极性,掀起商业性、个创性热潮。
同人类视频会选用单部或多部视听作品的素材片段,以选用素材原作内的人物、剧情为基础,按照新设定的故事情节或感情基调,辅以音乐作品,增加或修改字幕、配音,重构对白,将这些镜头与画面重组成一个有别于原作的具有新情节和独立表意的新作品,例如b站上up主常将贾玲与各路男明星配成cp,就是通过两人饰演的不同的影视作品重构成一条“拉郎配”的视频。事实上同人类视频将不同作品人物形成互动,打破了不同影视作品间的界限,充满趣味性和创造力,观众观影后注意力主要在二次创作作者设定的新情节中,基本无法代替原作,其凝结了作者大量创造性劳动,具有较高独创性。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为关键词,可检索到1639篇裁判文书,其中标注侵权的为983篇,标注著作权的为769篇,主要为长视频诉短视频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相比上述侵权数据,真正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维权案例系九牛一毛,可见维权之痛与难。
二次创作视频之所以问题频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低成本、高回报。二次创作视频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通过原视频热度或再创造热度,创作者可通过二次创作视频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加之获取途径、剪辑简便,准入门槛低,使得大量自媒体、普通网民涌入市场。
现行二次创作市场,准入门槛低,二次创作视频的创作成本较低,且内容大多数都是群众熟知,故认可度高,容易引起“热度”。也正因此,二次创作视频冲击了传统的市场格局,极大地抢占了长视频市场份额,短视频自然成为长视频“维权”的重点。
笔者认为,“长短视频之争”究其根本在于公私利益与市场份额之争,私权利让渡公共利益的限度范围如何界定,对于素材合理使用的程度如何认定。若一刀切认定二次创作视频为侵权有损用户的知情权、自由表达等权益,会影响市场发展。另一方面,在剥离二次创作作品中思想、公共领域等部分后,如何判定为侵权,现有法律制度存在不足,司法实践维权存在难度。因此,如何减少二次创作侵权损害行为发生,怎样从法律、市场、组织与个人入手,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即“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的第4条和第5条,分别列举了法定保护的作品与法定排除保护的情形。“法定保护作品”包括艺术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等,“法定排除保护情形”包括单纯事实消息、国家机关决议等。
实际上,本文所研究的被侵权主体无论是影视剧、体育赛事还是综艺大部分都在视听作品射程里,但并非所有视频都在保护范围内,某些视频不同于电影这类常规视听作品,其能否被称为著作权法上“作品”尚存疑,则当该视频被二次引用时,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基础仍需探讨。
2.“作品”的实质性要件
1.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条第10款规定:“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其提出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辩,不予支持。”该规定对该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也不能一刀切的认为侵权,在二次创作视频中还要认定适当引用的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若进行二次创作后仅为个人或小范围群体欣赏则与原作冲突性不大,但是一旦上传网络,在互联网商业利益化的当下,二次创作视频带来的直接或隐形商业价值巨大,则主客观情形下不仅是为个人非盈利使用,而是伪个人商业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
2.非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1.公有领域
2.思想表达
3.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
对于二次创作视频与原作间是否实质性相同要判断以下几点: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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