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7年,浙江省文成县公证处在意大利米兰建立全国首个海外公证联络点,在全国首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2018年以来,温州市司法局在全国率先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工作,在海外设立多个公证联络点,该创新服务方式被有关部门予以肯定,此举为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发展提供了“温州经验”。
新冠疫情发生之后,跨国之间的人员流动逐步减少,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业务更是雪上加霜。2020年9月,外交部和司法部联合启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部分公证机构已经作为首批入选试点机构,开启了远程视频公证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探索阶段。为进一步满足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公证服务需求,2022年5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国内94家公证机构和60余个中国驻外使领馆共同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主要集中在涉外业务较多的大城市及省会城市的部分公证机构。2023年5月31日,司法部向社会公开国内295家公证机构与190余个中国驻外使领馆共同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扩大,让公证服务惠及更多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
二、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法律概念及立法现状
(一)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法律概念
(二)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立法现状
我国暂未出台专门针对远程视频公证的法律规范,但是各地陆续出台了规范本地区公证机构办理远程视频公证的操作规范。2020年7月7日,深圳市公证协会出台了《关于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范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进一步解决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海外当事人的办证需求。2020年12月28日,天津市公证协会出台了《远程视频办理公证指导意见》,提出为进一步解决特殊当事人的公证需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使用天津市公证综合信息系统的零接触功能模块,其中特别提到天津市公证综合信息系统的零接触功能模块具备了活体检测、人脸识别、人证比对、电子签名、无纸传输、信息加密、音视频双录、视频回溯等功能。2021年5月13日,山东省公证协会出台了《山东省“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公证机构在办理远程视频公证时,应严格遵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公证质量。《指引》第六条至第八条还规定了远程视频公证的业务范围,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综上,当前远程视频公证的规范指引大都停留在省级公证协会或者市级公证协会出台的办证指导意见中,甚至还有很多省份并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文件。然而在国际层面,新冠疫情的传播和全球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促使世界各国的公证人都在需求利用新技术,力争在“数字领域”、“互联网+领域”创新出新的思路和方法,国际公证联盟领导委员会在2021年2月26日批准通过《远程公证十诫》中,在公证人对当事人的身份识别、当事人意愿的自由表达、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等层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三、远程视频公证的优势
(二)实现1+1>2的社会效果
(三)或可缓解偏远地区公证资源不足的困境
当前,全国各地区的公证现状受到地区、经济、产业、文化、交通等各方面的影响,公证业务发展呈现出公证资源不均衡、从业人员素质差异化等现象。公证业务体量、公证员人数都集中在大城市、省会城市或者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级市,大多数偏远地区公证机构少、公证从业人员缺乏,有些县级公证处甚至出现一人处、无人处的尴尬境地,导致不少地区仍然存在群众一证难求、办证难的困境。设想一下,将远程视频公证的优势引进偏远地区,将具备远程视频公证能力的公证处充分调动起来,联合公证资源匮乏地区的司法局或者司法所,通过视频连线方式直接受理公证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在公证处和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共同完成公证受理工作,也是一种创新服务的新形式,将会打通服务群众办理公证的“最后一公里”。
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遇到的现实障碍
(一)立法层面、办证规则的先天不足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远程视频公证的法律法规,开展远程视频公证的办证标准主要参照以往的公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均规定了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也提到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必须做到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现有法律法规都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审查而忽视实质审查。
综上,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甚至在一些试点省份,部分公证机构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为由,不予办理远程视频公证,公证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形下害怕承担责任,不敢尝试、惧怕创新。
(二)业务范围无法满足公证当事人的现实需求
(三)公证机构和驻外使领馆协调机制不畅通
公证机构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部分,是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务中,经常出会遇到和中国驻外领事馆沟通协调时出现不对等、回复不及时的情况,再者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试点公证机构有一百多家,涉及到不同省份,不同的远程业务公证系统,请求驻外使领馆进行协助时,难免会出现工作细节沟通问题以及配合上的障碍。公证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与驻外使领馆和本地区政府外事部门的协调沟通是确保公证机构正常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业务的前提性条件。
五、优化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建议
首先,应当尽快修改《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从立法上确立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地位和合法性,填补立法层面上的空白。其次,司法部或者中国公证协会应当加紧出台专门针对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指导性意见,在全国层面规范公证机构的办证流程、明确公证业务范围和主体责任划分,对电子签名应用技术、远程办证软件平台、数据存储、公证文书写作和送达、立卷归档等作出明确规范,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具体化、细致化,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常态化业务。
(二)加强公证数字化建设,完善在线公证服务平台
建议中国公证协会层面设立全国性的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理平台,或者由省级公证协会层面设立省一级的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理平台。并且要不断优化完善远程视频公证设备设施等基础配置,加大成本投入和科技研发,提高身份验证比对、音频同步录制、电子签名、信息传输保密、云存储等信息技术。公证机构要敢于创新,面对公证业务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勇于打破传统思维,主动作为,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互联网+公证”新型服务模式。让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成为公证申请人的常用法律工具,让公证申请人实实在在体验到“互联网+公证”的便利和高效。
(三)适当扩大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机构要善于总结远程视频公证的办证经验,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同时结合公证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例如涉及财产处分的委托、遗产的继承和放弃等需求较大的公证事项,或者其他新型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将遇到的新问题及时报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证协会,经省一级公证协会或者中国公证协会对信息化水平、公证业务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后,可以适当扩大远程视频公证的业务类型,以满足公证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固然,公证处机构在办理具体远程视频公证案件时也要做到审慎把握、认真审查,每件公证事项要做到风险可控。
(四)构建常态化的协调沟通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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