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在家里查了一下,没有影响到其他人,为什么要抓我?”
当然,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男人,每当夜深人静时,小刘的内心难免躁动。
为了疏解寂寞,小刘依旧保留着从大学时期养成的,看“小电影”的习惯。
事发晚上,小刘正津津有味的观摩一部“小电影”,突然,“当当”两声把他吓了一跳,真是扫兴,关键时刻竟有人敲门,小刘极度不爽。
狠狠的关上电脑,把裤子随意一提,穿上拖鞋,小刘走到了门前。可当他看清屋外来人后,却被吓了一跳,原来,屋外站着三名警察。
打开房门,小刘麻溜的把三人迎进了房间。还没等小刘反应过来,一名警官就径直打开小刘电脑,翻看了起来。
站在一旁的小刘,想阻止但又不敢,刚开始还有点羞耻,但随后小刘就坦然起来,心想,自己在家随意看看,又没犯法。
可接下来警察说的话,却把小刘吓了一跳。“你涉嫌在互联网上复制不雅物品,跟我们走一趟吧”。
这点事不至于吧?无论怎么解释,对方不为所动,迫于无奈,小刘顺从的跟着警察去了派出所,和他一起被带走的,还有他的电脑。
最终,小刘被认定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不雅物品,应处10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规定。
经鉴定,小刘电脑上的“小电影”共95部,虽然没有发现传播和转发痕迹,但是已经构成数量较大,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因此,小刘被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还有他的笔记本电脑,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5天的拘留经历,让小刘觉得自己很悲催,从拘留所一出来,小刘是越想越郁闷。
“说我电脑是作案工具,那QJ犯作案后,为啥不把他们的作案工具没收?”
小刘实在不服,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很快向当地递交了行政复议书,异议有三点。
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事实上,那三个民警未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和出具搜查证等手续,因此,此案程序违法。
二是扣押电脑,被当成作案工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是自己从网络上下载“小电影”,仅供自己观看,没有转发和传播,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情节轻微或者没有其他影响,因此,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在小刘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的第二天,复议结果也很快出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因此,主体适格,没有不妥。
但小刘在网上下载成人小电影仅供自己观看的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轻微,公安机关对小刘的行政处罚失当,应予以撤销。
最终,小刘的电脑、3000块罚款被悉数退回。复议是成功了,但小刘却却高兴不起来,那我那失去的15天怎么办?
答案是,小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律师说法
1、“下载”不能等同于“复制”,复制违法,下载不一定构成违法。
“下载”与“复制”虽然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但却并不能混为一谈,两者的定义不同,并不属于同一个概念,尤其对于讲究严谨的法律来说,更是如此。
举个例子,如果你用U盘从别人的电脑上,拷贝了一部黄片到自己的电脑上,这就属于明显的“复制”行为,因为拷贝的定义就是复制。因此,你的这种行为构成了违法。
不过,如果你从网上直接“下载”黄片,被认定为“复制”的话,显然是有些牵强,因为下载的定义并不是复制,两者在定义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2、没有搜查证,警方无权进行搜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本案中,当地警方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顾某家中进行搜查,显然是违法的,因为本案并不属于紧急情况。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引爆装置、剧毒物品或者在其住处放置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察迹象。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不属于紧急情况,警方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顾某家搜查,其实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3、法不禁止即自由,公众应当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本案中,虽然顾某下载黄片的行为的确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应该受到谴责,而且更不应该得到提倡,应该予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