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执行搜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搜查权规定
搜查权规定是保障公民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搜查权法》的规定,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才有权进行搜查,并且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搜查权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安全、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个人或者公共安全、行政管理职权有关场所、物品、交通工具、人身、物品、住处、场所和交通工具进行的检查、搜查和扣押等行为。
搜查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进行搜查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搜查证,当事人拒绝出示的,搜查人员应当注明。在搜查时,搜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穿着制服,出示搜查证,说明搜查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搜查笔录无效。
搜查权规定了搜查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搜查权是保障公民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在进行搜查时,必须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法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才有权进行搜查,公民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