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
(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
(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
(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
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
(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
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
(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
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
(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
(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
(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
(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
(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
(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
(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
(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职工大会应当依法召开,代表有权提出决议和意见,并在职工大会结束后十日内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运行
第十四条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大会。职工大会可以由企业董事会或者其他法定机构提议召开,并报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职工大会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职代会代表,并公告于全体职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齐职代会的工作条件,为职代会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并向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待遇。
第十九条企业职员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的日常联络工作,代表大会和职工联络委员会的具体办法由企业董事会制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七章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董事会是职代会的监督对象。企业董事会应当以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意见为依据,履行其职责,认真听取职工的合理需求和意见,及时向职工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董事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职工大会的工作,认真处理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职工大会回复。
第二十四条企业董事会成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尊重职工的民主权益,并对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给予认真对待。
第二十五条企业董事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作工作报告,公开透明地向职工解释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计划。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代会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损害企业的利益,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进行分裂、传播谣言等损害企业形象和稳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职代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董事会有权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损害职工大会的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企业章程的。
第九章优化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职工奖励惩处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励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听取和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促进企业和职工的良好关系。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鼓励职代会代表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和业务水平,增强其履职能力和业绩。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职代会的工作按照民主、公开、平等、有序的原则进行,与其他组织和机构的关系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其独立性和自主性。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企业职工代表的培训和指导,支持和协助职工代表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工作细则由职工大会根据本条例和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本条例,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