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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既有立法理念更新、制度规范完善的优势,也有立法思路积习、立法欠缺依然的遗憾。为完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应注重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前者在于弥补立法盲点——增加遗嘱执行人及遗产清单制度,强化配套措施——规定遗产的临时保管、遗产管理人的辞任与解任、共同遗产管理人及禁止遗产分割的保全请求权;后者在于秉持立法传统——完善遗产范围及法定继承顺序,澄清立法歧义——规定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及继承扶养协议。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权益保障与秩序稳定的实现、继承观念与继承文化的引领,应成为《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价值追求。

正文部分

《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令人瞩目与期待。瞩目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科学性与严谨性的统一、规范性与适用性的融贯,以回应民众的继承诉求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期待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以实现继承规范的伦理性与法理性的价值融通与人文观照,进而引导和规范民众的继承观念与继承行为、引领和塑造社会的继承风气与继承文化,为创建公平、和谐、关爱、民主的继承秩序发挥制度保障与路径支持的功能。“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一、既有立法评价

为编纂高质量的《民法典·继承编》,自《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于2018年9月5日向社会公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即通过调研征询立法建议;法学界也通过多种渠道研讨继承立法的制度走向与规范完善,发出了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的呼吁。2019年7月5日,全国人大发布《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2019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发布《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如何评价与补益《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已成为《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价值选择与精进目标。俗语云:国无良法,无以善治。

(一)《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优势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现为《民法典》中的第六编,共计四章,即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共45条。与现行《继承法》五章37条相比,除第一章总则改为一般规定、删除第五章附则、增加8条继承规范外,其余的章名设计、逻辑体例均沿袭现行《继承法》的规范用语与逻辑排序,体现出在现行《继承法》的立法体例、继承规范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的立法思路与编纂策略。该立法思路与编纂策略,既可实现对《继承法》的体例传承与规范延续,也可实现对《继承法》的理念超越与制度完善;既可节约立法资源与立法成本,也可实现继承立法的效果控制与风险防范。正所谓:“万物之本在身,天下之本在家。治乱之本在左右,内正立而四表定矣。”

1.立法理念更新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相较于《继承法》而言,显现出立法理念更新:一是开宗明义地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该重申既是对我国《宪法》原则的践履,即对公民的基本财产权、继承权的尊重与保障,也是对《民法总则》第124条的具体落实与规范展开,更是对《继承法》第1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范更新与价值诠释。同时,也形成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在继承权保护上的结构衔接与规范衔接,便于民众在树立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的法律理念基础上,顺畅援引《民法典》总则与继承编分编的具体规范维护继承权益。二是确立了种类多样且效力平行的遗嘱形式。即“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

2.制度规范完善

(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不足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呈现出的立法理念更新、制度完善优势令人欣喜,但其依然存在制度欠缺与规范不足。对制度欠缺与规范不足的审视,源于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终极期待。即其编纂应实现“六个统一”——科学性与严谨性的统一,全面性与适用性的统一,规范性与人文性的统一,价值性与塑造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宣示性与保护性的统一。

1.立法思路积习

2.立法欠缺依然

二、制度补益路径

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基本同一。基于《民法典》科学化、系统化的编纂追求,《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仍须在客观斟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实现其编纂的严谨、规范、科学与系统。

(一)弥补立法盲点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遗产的处理”一章,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实现了遗产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设计——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与推选程序、争议的解决路径与程序方法、职责、民事责任承担、报酬请求权,填补了我国《继承法》的制度空白,但其尚有立法盲点需要完善。

1.增加遗嘱执行人制度

再次,应明确遗嘱执行人职责履行的妨碍排除。即“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期间,继承人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不得妨碍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上述规定的动议有二:一是明确继承人处分遗产的限制。即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期间,对与遗嘱有关的遗产的处分权转由遗嘱执行人享有,故继承人无权做出遗产处分的妨碍行为。二是明确遗嘱执行人职责履行的妨碍排除。为保障遗嘱执行人如期、顺利地履行职责,应赋予其遗嘱执行的妨碍排除请求权,以实现遗嘱人的意志、维护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第1216条规定:“继承人于遗嘱执行职务中,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之遗产,并不得妨碍其职务之履行。”《日本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有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不得为妨碍继承财产的处分及其他遗嘱之执行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2211条规定:“(1)继承人不得处分遗嘱执行人所管理的遗产标的。(2)准用对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的人有利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增补、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具有立法意义与司法功效。诚如《墨子·天志上》载:“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

2.规定遗产清单制度

(二)增加配套措施

1.规定遗产的临时保管

2.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辞任与解任

3.规定共同遗产管理人

4.规定禁止分割遗产的保全请求权

三、规范精进表达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进行立法盲点补益的同时,尚需实现规范的精进表达。规范精进表达,是实现继承立法严谨性、科学性、系统性的基础和前提。因为,“一个概念的技术含量越高,它就越远离日常生活而成为高度专门化的法律概念”。而民法典则“是实现法治追求的主要途径。现代民法以形式合理性作为贯穿民法制度设计始终的基本宗旨”。

(一)秉持立法传统

《民法典·继承编》在编纂进程中,应追求并实现继承立法的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层次性或道德性、确定性、可诉性、合理性和权威性,这是继承立法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1.完善遗产范围

2.完善法定继承顺序

(二)澄清立法歧义

《民法典·继承编》在编纂进程中,基于立法公开性、自治性的要求,广泛吸纳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全国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有关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继承制度、丰富继承规范、实现立法目的、凝练立法价值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如何在《民法典·继承编》编纂进程中甄别观点建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则是继承立法必须面对的问题与挑战。

1.规定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

2.规定继承扶养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质量,关涉《民法典》的编纂质量。《民法典·继承编》的规范表达与制度设计,关涉继承诉求的实现、继承习惯的更新、继承观念的修正与继承文化的改革。只有矫正并弥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与其一审稿和二审稿存在的立法反复、规范疏漏与制度欠缺,才能实现《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科学化与系统化。而要实现《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质量定位与价值目标,尚需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古人云:“惟以改过为能,不以无过为贵。”

原文刊发于《求是学刊》2020年第1期第88-103页。为了阅读方便,省略了注释和参考文献。

作者: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求是学刊》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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