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本身包含了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其身体及身体组成部分,其中就包括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以及遗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自主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个人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等应当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个人实施上述捐献行为,《民法典》第100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行为人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个人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等,个人捐献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行为人的行为将构成对权利人身体权的侵害。
所谓人体医学临床试验,是指为改善或开发医疗技术,增进医学知识而在人身上进行的药品、医疗技术或医疗器械的试验。人体医学临床试验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现代医学发展,对于增进人类整体福扯具有重要意义,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危及个人的生命、健康。为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各国法律大多要求人体医学试验应当经权利人同意。我国《民法典》第1008条也对人体医学临床试验进行了规制,从该条规定来看,实施人体医学临床试验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基于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需要。这就限定了人体医学临床试验的范闱。人体医学临床试验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对个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影响也可能难以确定,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有利于个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领域的研究日益深入,实践中也出现了人体基因编辑事件和人体胚胎纠纷。人体基因是个人的“生命密码”,与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关联密切。人体胚胎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将来可能成为胎儿,成为民事主体,因此又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物。《民法典》人格权编要求有关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研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有利于有效规范针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维护个人的生命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