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近日正式施行——遭遇侵权,这样维护合法权益

“针对民法典实施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释》回应社会关切,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遭遇“飞来横祸”,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伤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日前,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受损人向物业公司索赔案件。原告长期居住于某小区,并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然而,原告的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前挡风玻璃却被空中掉落的铁块砸中而发生爆裂。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多次实地走访、查看监控仍无法查明高空抛物的具体侵权人。原告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解释》明确规定,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表示。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解释》,当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被侵权人可要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部分损害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饲养人能否主张免责?

刘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但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7岁的徐某跟随祖母王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牵领其犬出行。王某和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面部。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家人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家人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就徐某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施行的《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肇事车辆没投保,事故产生的费用谁来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法院受案数量最多的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之一。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就会成为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中有部分车主却抱着侥幸心理不购买交强险,这就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那么,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给他人使用,车辆出了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针对这种情况,《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举例说,如果甲的机动车交给乙使用,而乙却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丙受伤,那么丙在提起赔偿时,固然可以要求驾驶人乙承担责任,同时丙也可以要求车主甲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

“《解释》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等问题,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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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http://js.gzmtu.edu.cn/info/1042/1576.htm
3.《民法典》解读245:紧急征用的规定征收动产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RI43IQ0553TANT.html
4.民法典新增条文第1003条身体权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法官在整个人格权体系中,物质 性人格权处于优越地位,我国法律出于对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法益优先保护的考虑,对 健康权实行了系统周延的保护,一方面,《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了法定的救助义务,就是 为了维护个人的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另一方面,人格权编第二章专门针对器官捐献作出 规定,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https://m.book118.com/html/2022/0720/8020020061004121.shtm
5.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书名: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 作者:谢勇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24年5月 入库时间承运人救助义务? // 683 第823条? 旅客伤亡责任? // 683 第824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第1005条? 法定救助义务? // 795 第1006条? 人体捐献? // 796 第1007条? 禁止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96392
6.民法典编纂的内在逻辑以及法际衔接从横向上看,《民法典》覆盖了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从纵向上看,《民法典》是每个人从摇篮到身故的法律,甚至是每个人从生前到故后的法律,这不仅体现在该法第16条关于“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中,而且体现在第1006条关于“人体捐献”https://www.jianshu.com/p/99cb98f36d29
7.民法典的法定救助义务有什么规定,其他法定救助义务1.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https://www.64365.com/zs/1754476.aspx
8.《民法典》与《基本医疗卫生与降促进法》中的公民降权目前为止,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对于健康权救助义务的主体尚无定论,但根据相关法理和之前有关健康权的侵权案例,对于《民法典》中的健康权,笔者暂做如上判断。 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于健康权的规定与解读 同时,比《民法典》更早出台更早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称“健促法”)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513745998&efid=G9eGGTALejnrZ8v7IDicF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