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们随意在商场、餐厅、超市等经营场所,播放自己购买的光碟中的音乐或音乐播放软件中的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被告W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系某大型综合购物广场经营者,广场内循环播放了一众流行背景音乐,便对该处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回到公证处后,原告代理人根据录音内容制作录音曲目单,其中包括《伤心的人别听慢歌》。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和原告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表演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或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害了涉案歌曲的表演权,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一、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属于侵权?
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非直接利用背景音乐获利,但该背景音乐能够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其商业行为起到促进作用。故经营者理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二、经营者如何规避因使用背景音乐造成的侵权风险?
在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亦有被告辩称,其播放的系合法购买的正版唱片或从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付费下载的音乐,故而认为在经营场所播放不需要另外缴纳使用费。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购买了正版CD或者利用第三方音乐会员账号欣赏音乐作品,也仅限于自我欣赏范围内的反复收听和播放,并不意味着获得了表演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