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因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首先以合同条款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当施工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就需要承担以下相应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依照其规定。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