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建立的联合国根据大多数会员国的意愿,设立了专门的人权委员会,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产生了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为核心的“国际人权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于1966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除了由宣言、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之外,联合国还通过了一些重要的人权文件,比较重要的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AT)、《儿童权利公约》(CRC)、《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CMW)等等。

二、我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现状

目前,中国已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就联合国通过的7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而言,目前我国已经批准5个,签署1个,尚未签署的1个。我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方式是“转化”。具体说,当事人不能直接在人民法院中直接引用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必须依据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立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官也不能在审判案件时直接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来作为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国近年来在人权保障领域取得比较显著的成就。首先表现在立法领域。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使得人权成为国家宪法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另外,为了保障人权,我国先后制定了一大批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法律、法规,例如,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物权法》,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等。这些法律都对人权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次是在执法领域,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最后,在司法领域,我国先后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部分原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死刑复核权。这些举措都反映了我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突出成就。

三、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

(一)我国对人权基本内涵的理解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发表题为《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白皮书,阐明了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并且指出,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标。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享受人权的主人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白皮书的这种宣示,打破了以往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许多禁区,实现了人权理念的重要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对人权事实上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各国和各地区所面临的、需要优先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不一样。因此,世界各国有权在不违反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方法和步骤,走不同的道路,促进本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作用

(三)中国发展人权事业的措施

1.完善立法,使国家法律符合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人权保障标准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人权保障立法的力度,如2004年修改宪法时,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原则,并加大了对私有财产权保障;2000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中国立法的这些转变一方面是执政党对人权重视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可说是国家对人权法制全球化的积极回应。然而,虽然近年来国家已经修改了大量法律,但是仍然有些法律与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人权标准存在冲突。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告权利的保障与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仍有差距,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不自我归罪的权利和不受双重审判的权利等相矛盾,公约中规定的迁徙自由权以及罢工权等在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其他法律又对此加以限制。对于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和学者应该深入研究,决定国家在正式批准该项公约时是对公约条款予以保留,还是修改国内法以便与公约保持一致。

2.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正是因为司法所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实行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在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了确立,并被许多国家接受。我国虽然进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司法腐败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是当前中国所面临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这对中国积极应对人权的全球化十分不利。因此,中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谋求司法独立,使审判案件的法官能真正地独立审判,同时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提高法官的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3.进一步推进行政改革,作到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的任务,中国较大部分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同时由于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膨胀,因此行政腐败是人权的巨大威胁。中国要积极应对人权的全球化,就必须铲除行政腐败,建设高效、透明、廉洁的政府。

4.建立一个专门的人权保护机构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人权委员会式的机构,处理本国公民的人权申诉。实践证明,这些机构的建立确实是行之有效的,因此中国也可考虑建立一个专门的人权保护机构,让那些穷尽了国内司法救济后仍然认为人权没有得到保障者,有机会向人权委员会申诉。

5.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虽然世界上个别人口大国没有批准该公约,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已经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早在1996年就已经签署了该公约,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不成熟,全国人大至今尚未批准实施。为了维持良好的国际声誉,打消国际社会的疑虑,中国应该尽快批准公约。这样,中国便能更好地融入人权保护的全球化潮流中。

总之,中国要积极应对人权问题带来的挑战,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同时使自己主权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所侵害,就必须积极利用人权全球化带来的种种机遇,从立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对人权的保障。中国人权法律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中国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最终会自动消解国际人权公约所带来的某些压力,使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逐渐走在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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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经济法网内容提要: 中国《破产法》试图通过引进重整制度与管理人制度等先进的破产制度,实现其市场化破产导向的目标。但是由于转型期的经济社会环境制约 加上立法的缺陷以及对破产法功能认知的不足,导致立法预期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圆满实现。为了突破制约破产法实施的困境,有必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与市场四个方面改善破产法发展的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93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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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权力结构为视角谈我国的行政诉讼要理清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必须首要要重新理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即我们必须从整个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思考司法审查的定位,行政诉讼构建从很大程度上是如何对行政权与司法权权力分配。在西方国家,看待司法审查的基本方法是:立法机关授权给行政机关,继而行政权力行使受制于司法审查。议会的地位虽然很高,但它对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7/id/1669718.shtml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它包括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全民的守法。我们讲立法是第一个体系,而执法、司法、守法是这第二个体系,法治实施体系。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我们法治能不能很好地实现,还需要监督,要监督公权力,监督执法权、司法权,四中全会《决定》提了八大监督: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http://www.fzlmxy.cn/index.php/llxx/item/3889-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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