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先生是一位既有开放胸襟,又不迷信西方,而愿意独立思考和探索的中国革命先行者。他学习西方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思想,又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了监察权、考试权,合为“五权宪法”。这是他平生颇为得意的一个创造,但毕竟是流于理想,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在台湾地区牛刀小试的结果也不理想,考试权固可附于行政权、监察权也可以附于立法权,将其独立出来,等于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其间又多了诸多掣肘。
六权分工制
新中国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才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的“六权分工体制”。这一体制并非依据任何先验的理论设计,而是由长期历史发展演变而来。
革命战争时期就出现了“六权分工”的雏形。1921年,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是一个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政党,并不断制定奋斗的纲领和目标,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1927年在党的武装斗争路线指引下,才建立人民军队,就出现了军事权,并由1929年的古田会议确定了党对于军事权的决定领导,然后才通过武装斗争胜利才创建了新中国。1931年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及后来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已经具有国家体制的雏形,就已经出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工,人民代表大会(参议会)作为最高政权机关、人民委员会(边区政府)为行政机关、最高法院为司法机关,这三权又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到1949年,通过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以及进步人士协商方式筹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出现了参政议政权。
建国初到1954年初步形成六权分工的制度安排。这一时期的政权架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不同于议行合一制,而是“国家权力合一制”。国家政权属于人民,而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关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职权不但包括行政权、也包括司法权、军事权、参政议政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代为执行职权),国家最高权力由其选举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统合机关,党的领导的重要渠道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占据多数,初步形成了权力分工不分立的制度安排。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政务院行使行政权、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行使军事权、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行使司法权,这些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兼任。
以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以及五四宪法的制定为标志,我国正式确立了六权分工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行政权;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国防委员会作为最高军事统帅机关行使军事权,国防委员会主席由国家主席担任;政协虽然不作为一个国家权力机关,但是作为一个“商量事情”的机构,正式确立了参政议政的权力;同时,党对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也得到进一步确立,并在五四宪法序言中得到体现。
文革期间这一制度安排得到严重的破坏,各国家机关不能正常运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重新恢复并不断完善六权分工体制,在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上不断完善,从而形成目前这种比较定型化的六权分工制度安排。这一套体制与其他国家有共同之处,但是又不同于三权分立,也不同于议行合一体制。在中央层面,党中央行使领导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全国政协行使参政议政权,军事委员会行使军事权。这六权不是平行的,它不但有横向职能分工,也有纵向上的职责分工。(见图1)
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央工作的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成员都分别处于六个权力系统,这反映了中国的六权分工架构,以及六权在政治权力格局中的位置。(见表1)
党的领导权处于纵向权力分工的最顶层,通过行使领导权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起到引领的功能。对于参政议政权是导向性领导,引导其围绕党中央确定的中心与大局开展参政议政工作;对于立法权是程序性领导,领导其参与协商并审议通过党提出的建议和主张;对于行政权是间接领导,通过党政结合体制,使得党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对于军事权是直接领导,通过党军合一体制,实现对于军事权的直接领导、绝对领导;对于司法权是宏观领导,主要是领导司法机关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不具体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处于纵向权力分工的第二层,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其任免,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都由其任免行使机关的领导人员,并接受其监督。
参政议政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处于纵向权力分工的第三层,在党的领导下分别履行自身职权,并受到立法权的制约与监督。
本文主要从中央层面分析六权分工体制,地方情况有所不同。军事权是一个党军合一、独立运行的体系。司法权同样受地方党委领导,但是相对独立,层级关系也有所不同。其他四权则是纵贯到底,高度职责同构的体制。[参见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1月。]各级政府都有四套班子的通俗说法,即: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政协参政,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