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追热点丨民法典关注度高看看青岛法律界人士关心啥?

民法典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民法典的编撰,是关系到全国十四亿百姓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近日,半岛记者采访青岛几位法律界人士,他们对民法典草案审议的重大意义和法条中的新提法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人抛物全楼赔”作出修改

民法的根本目的是赋予并保障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并为民事主体提供涵盖生产、生活、分配和交换的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以促进人尽其才,货畅其流,物尽其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金堂教授介绍,在此次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有很多立法突破,比如单设人格权编,此举使我国民法典将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为人格权单设一编的民法典,具有创新性,同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贯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政治决心。

■“冷静期”制度不是“限制”离婚

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结婚只有一个途径,就是民政局登记结婚;离婚有2个途径,一个是民政局登记离婚,另一个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超律师认为,在诉讼离婚程序的现实实践中,人民法院有一种审判惯例,或者说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多年的司法实践探索,即: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向起诉离婚一方当事人释明由其撤诉,给双方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和可能。从诉讼离婚的司法实践到登记离婚的法条草案规定,这么做是因为离婚不只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老人赡养等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还有可能涉及双方父母4个老人,存续公司的涉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等等。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文化传统是我们每一个人绕不开的大环境。黄超认为,两个人真正想离婚,设置冷静期不会让他们改变主意;两个人“可离可不离”、草率决定离婚、冲动决定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可以让他们再思考一下,这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是侵犯离婚的自由,而是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前提下,敦促当事人反思自身、冷静思考、妥善抉择,以家庭为单位点滴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传承、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将因离婚对除夫妻二人之外的人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增设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丁慧芬律师认为,人生海海,变化莫测,计划赶不上变化的事时有发生,口头遗嘱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危急时刻无法周全程序而无奈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形,从举证角度讲可能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这是如何证明的问题,不应当从立法上直接规定此类遗嘱不能与在先订立的公证遗嘱相对抗,这与民法领域公民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此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编撰的过程中,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做出了很大变革,删除了该规定,让公民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关于口头遗嘱的订立规定了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当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这也是必要的,毕竟口头遗嘱形式简陋不利于保存,口耳相传也容易因语焉不详和记忆问题造成遗嘱内容无法完整保存。”丁慧芬律师介绍,公证遗嘱之所以能够长期以来从立法上被授予优先地位,有其证据完整程序严谨的优势,可以很大程度上排除伪造变造遗嘱的可能性,但这是证据角度的证明力的问题,不是遗嘱本身的效力问题,任何形式的遗嘱都是为了保存遗嘱内容所做的,遗嘱内容能够得以真实保存才是最重要的。形式的选择是公民的自主权利,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均可以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本质上来讲被真实记录下来的最后订立的遗嘱,只要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就是有效的。

■网络侵权责任制度补充“反通知规则”

网络世界总是有着与现实世界并不相符的无序感,现行侵权责任法引用“避风港原则”,针对互联网侵权规定了“通知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受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优先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让被侵害人的利益通过单方通知的方式得以及时保障,是效率优先的选择。

另外,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更要主动加以遏制,被动等待通知都是不允许的,这是就是“红旗原则”体现。

■“私人生活安宁”列入隐私权保护

针对实践中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被频频侵犯却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状,民法典草案第四编人格权编设专章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强化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草案第1032条、第1033条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燕介绍,为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1036条至第1039条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并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加强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民法典草案第四编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针对利用信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草案第1019条第1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燕介绍,为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合司法实践,草案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此外,草案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李秋航介绍,民法典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民法典草案对“身体受到伤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明确将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争议的人身损害费用都列为个人财产,一方面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夫妻间身体受伤害一方的财产权益,也为受伤害一方的身体恢复和后续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财产保障。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延期的2020年全国两会,将于5月21日拉开大幕。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决定于5月21日在北京召开。

THE END
1.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初探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初探 自新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基于离婚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以秘密手段获得涉及相对方或第三人隐私的证据进而向人民法院举示的情况日益普遍,而涉及对该类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对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均存在一定的探索空间,笔者将http://fmx.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36870.s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http://js.gzmtu.edu.cn/info/1042/1576.htm
3.人身权利保障新篇章一、名誉权与隐私权 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公众人物享有知情同意原则”,意味着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只有当其明确同意后,其个人信息才能被公开传播。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也为普通人民群众提供了一定的隐私保护标准。例如,在网络时代,对于个人的照片、视频等个人信息是否能自由发布,以及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的https://www.nwifujzth.cn/ke-yan-jin-zhan/212651.html
4.民法典背后的秘密揭开生活之网的神秘面纱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与之相关联的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如隐私保护、大数据利用等这些新兴领域需要新的法律框架来支撑。在这一点上,我相信 民法典 将继续演变,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将提供更多关于如何处理这些新挑战的问题答案。 最后,在考虑到环境保护方面,如果将 来的 法律改革能够促进绿色发展,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有更多机会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460482.html
5.大数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了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内容。 单选题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项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A. 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他人的家庭住址 B. 在公开场合讨论他人的公共事务 C. 在公开场合评论他人的穿着打扮 D. 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他人的公开演讲视频 https://blog.csdn.net/sinat_30702153/article/details/144329630
6.民法典中的数据保护问题——评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及修改《民法典》草案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是依赖隐私权,认为骚扰电话、短信和垃圾邮件“侵犯个人生活安宁”(第1033条)。究竟“安宁”这一概念属于隐私的哪个面向——空间、活动还是信息——有赖于立法者或者司法者予以解释。笔者看来,目前明确的三个面向都不足以涵盖“安宁”这个抽象的概念,由此凸显出第1032条对隐私定义https://liwenlong.blog.caixin.com/archives/254127
7.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2年第3期法学要目汇编国际法法学要目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https://3g.163.com/dy/article/HC66SISN0530W1MT.html
8.分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才能更好保护如前所述,并不能得出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结论。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是否确立了所谓隐私权优先于个人信息保护适用的规则呢?笔者认为,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不同的,二者并非简单的具体规则与补充规则的关系。 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20802/341cbe1edf83443cb45504be65fb8032/c.html
9.民法典之隐私权新规及其对新闻报道的影响探析体验度以民法典隐私权的规定为例,民法典通过详细规定隐私的内容、隐私权的内容和隐私权的侵权要件,为新闻从业人员划定禁区。新闻从业人员不得以法条中提及的偷拍、偷录、监听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对报道对象进行侵扰,获取其隐私信息,并不加处理地进行传播。 法律并非一味地限制新闻报道活动。同样地,法律以免责事由来保障http://www.ichmw.com/show-10-114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