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个人隐私权?公民有哪些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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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个人隐私权

1、隐私

在我国,隐私自古亦有之,称为“阴私”,最早出自《汉书》,指隐秘不可告人之事。

2、隐私权

法律中的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

《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对隐私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隐私权的内涵也应该是开放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变得更为丰富。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形成草案稿,《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是密不可分的。隐私权侧重保护的是个人及信息的私密性,不为外界所干扰,个人信息强调的是每个人作为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独特性、可识别性,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信息意在保护个人对自己的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的权利。

4、与名誉权的联系

二、公民有哪些隐私权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三、《民法典》中侵犯隐私权具体行为类别分析

《民法典》顺应社会发展,以近年来发生的热点事件为时代背景,采用否定性方式列举了隐私权被侵犯的具体行为类型,体现出法律强有力的指引作用。

安宁私人生活安宁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一直存在,但因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其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从客观感受来讲,私人生活安宁被打扰,既可以发生在私人场所、私密空间,亦可发生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商场里忽然被派发传单的人拦住、咖啡厅里邻桌大声喧哗,显然侵犯了我们的内心安宁。只不过,与在私密场所相比,个人在公共场所里的私人生活安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公共场所里,每个人都享有私生活安宁权,相对应的,每一个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有义务保障其他人该项权利的实现。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虚拟的网络世界不同于住宅等,它没有固定的形状和界限,网络黑客可以运用技术攻破的方式获取我们社交软件中的信息,侵害用户的网络隐私权。近些年来,新闻媒体中揭露出的宾馆酒店房间被安装摄像头的案例屡见不鲜,入住酒店后先关灯关窗打开手机拍照功能寻找摄像头已成为经常入住酒店人士的常识。

《民法典》将宾馆房间纳入私密空间作为保护范围,同时规定不仅禁止进入私密空间,而且禁止拍摄、窥视,这是对隐私权保护的升级。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私密活动是指个人的不愿为外人知晓的隐秘活动,活动空间不仅可以在私密空间,也可以是在公共场所。因为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举止,并非等同于行为主体默认同意被拍摄、窥视等。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私密部位是指个人隐秘不愿让他人看到的身体一部分,不仅包括社会主体普遍认可的“背心、内裤盖住的地方”,还包括特殊群体因为受伤、疾病等造成的不愿被外人看到的身体部位。炎炎夏日,地铁、公交车等人流密集、拥挤的地方,往往是不法分子拍摄、窥视女性身体私密部位高发场所。

《民法典》明确将拍摄、窥视他人私密部分定性为侵犯隐私权,回应了社会多发事件,保护了人们特别是女性的人身权益。

5、处理他人私密消息

本次法典中对私密信息的含义未作具体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中哪些属于私密信息的范围还需审判法官依照案件具体情形认定。依照《民法典》第1033条,“处理私密信息的前提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6、兜底条款: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以否定性条款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有力回击的社会热点事件,但这并不足以囊括所有社会现象,因为社会又是不断发展进步的,违法情形也必然会随之千变万化的。

因而,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讲,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设置兜底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上述列举侵犯隐私权情形的不足。

四、隐私权的救济

(1)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救济方法包括人格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项请求权的特点为: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被侵权人还可主张债权请求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法条依据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行政责任

(2)法条依据

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2)《刑法》法条依据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THE END
1.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初探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初探 自新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基于离婚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以秘密手段获得涉及相对方或第三人隐私的证据进而向人民法院举示的情况日益普遍,而涉及对该类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对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均存在一定的探索空间,笔者将http://fmx.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36870.s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http://js.gzmtu.edu.cn/info/1042/1576.htm
3.人身权利保障新篇章一、名誉权与隐私权 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公众人物享有知情同意原则”,意味着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只有当其明确同意后,其个人信息才能被公开传播。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也为普通人民群众提供了一定的隐私保护标准。例如,在网络时代,对于个人的照片、视频等个人信息是否能自由发布,以及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的https://www.nwifujzth.cn/ke-yan-jin-zhan/212651.html
4.民法典背后的秘密揭开生活之网的神秘面纱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与之相关联的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如隐私保护、大数据利用等这些新兴领域需要新的法律框架来支撑。在这一点上,我相信 民法典 将继续演变,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将提供更多关于如何处理这些新挑战的问题答案。 最后,在考虑到环境保护方面,如果将 来的 法律改革能够促进绿色发展,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有更多机会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460482.html
5.大数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了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内容。 单选题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项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A. 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他人的家庭住址 B. 在公开场合讨论他人的公共事务 C. 在公开场合评论他人的穿着打扮 D. 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他人的公开演讲视频 https://blog.csdn.net/sinat_30702153/article/details/144329630
6.民法典中的数据保护问题——评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及修改《民法典》草案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是依赖隐私权,认为骚扰电话、短信和垃圾邮件“侵犯个人生活安宁”(第1033条)。究竟“安宁”这一概念属于隐私的哪个面向——空间、活动还是信息——有赖于立法者或者司法者予以解释。笔者看来,目前明确的三个面向都不足以涵盖“安宁”这个抽象的概念,由此凸显出第1032条对隐私定义https://liwenlong.blog.caixin.com/archives/254127
7.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2年第3期法学要目汇编国际法法学要目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https://3g.163.com/dy/article/HC66SISN0530W1MT.html
8.分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才能更好保护如前所述,并不能得出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结论。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是否确立了所谓隐私权优先于个人信息保护适用的规则呢?笔者认为,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不同的,二者并非简单的具体规则与补充规则的关系。 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20802/341cbe1edf83443cb45504be65fb8032/c.html
9.民法典之隐私权新规及其对新闻报道的影响探析体验度以民法典隐私权的规定为例,民法典通过详细规定隐私的内容、隐私权的内容和隐私权的侵权要件,为新闻从业人员划定禁区。新闻从业人员不得以法条中提及的偷拍、偷录、监听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对报道对象进行侵扰,获取其隐私信息,并不加处理地进行传播。 法律并非一味地限制新闻报道活动。同样地,法律以免责事由来保障http://www.ichmw.com/show-10-114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