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强化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对外公布,并经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不断的修改、完善。2019年12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成为亮点之一(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典人格权编》以专章八个条款,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范围、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责任主体和相对自然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区分、明确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边界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生效之前,《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111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民法总则》并未对“个人信息”、“隐私”作出定义。《民法典人格权编》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首次对“隐私”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边界和范围。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2条基本采纳了目前关于隐私权界定的通说,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4条明确:“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

三、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5条重申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要求:(1)征得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相较于《网络安全法》等以往的法律法规,《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获取信息主体同意时,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收集需要征得监护人同意。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1。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获得监护人同意。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规定收集、使用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关于处理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并且,该条还适用于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如处理辨别能力不足的老年人的个人信息等,具体如何实施也需要明确。

此外,《民法典人格权编》删除了个人信息收集的概念,而将收集视为个人信息处理的一部分,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相较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该条额外强调了“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

四、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义务及例外情形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6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1)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合理范围内;(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另外,《民法典》第999条也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增加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9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六、其他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条款

《民法典》之中也对两类特殊情形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

第一,特别规定了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1030条规定,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七、我们的观察

1.《民法典》第17、18、19、20条

2.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8、9.1、9.2条

THE END
1.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初探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初探 自新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基于离婚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以秘密手段获得涉及相对方或第三人隐私的证据进而向人民法院举示的情况日益普遍,而涉及对该类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对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均存在一定的探索空间,笔者将http://fmx.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36870.s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http://js.gzmtu.edu.cn/info/1042/1576.htm
3.人身权利保障新篇章一、名誉权与隐私权 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公众人物享有知情同意原则”,意味着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只有当其明确同意后,其个人信息才能被公开传播。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也为普通人民群众提供了一定的隐私保护标准。例如,在网络时代,对于个人的照片、视频等个人信息是否能自由发布,以及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的https://www.nwifujzth.cn/ke-yan-jin-zhan/212651.html
4.民法典背后的秘密揭开生活之网的神秘面纱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与之相关联的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如隐私保护、大数据利用等这些新兴领域需要新的法律框架来支撑。在这一点上,我相信 民法典 将继续演变,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将提供更多关于如何处理这些新挑战的问题答案。 最后,在考虑到环境保护方面,如果将 来的 法律改革能够促进绿色发展,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有更多机会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460482.html
5.大数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了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内容。 单选题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项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A. 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他人的家庭住址 B. 在公开场合讨论他人的公共事务 C. 在公开场合评论他人的穿着打扮 D. 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他人的公开演讲视频 https://blog.csdn.net/sinat_30702153/article/details/144329630
6.民法典中的数据保护问题——评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及修改《民法典》草案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是依赖隐私权,认为骚扰电话、短信和垃圾邮件“侵犯个人生活安宁”(第1033条)。究竟“安宁”这一概念属于隐私的哪个面向——空间、活动还是信息——有赖于立法者或者司法者予以解释。笔者看来,目前明确的三个面向都不足以涵盖“安宁”这个抽象的概念,由此凸显出第1032条对隐私定义https://liwenlong.blog.caixin.com/archives/254127
7.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2年第3期法学要目汇编国际法法学要目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https://3g.163.com/dy/article/HC66SISN0530W1MT.html
8.分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才能更好保护如前所述,并不能得出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结论。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是否确立了所谓隐私权优先于个人信息保护适用的规则呢?笔者认为,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不同的,二者并非简单的具体规则与补充规则的关系。 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20802/341cbe1edf83443cb45504be65fb8032/c.html
9.民法典之隐私权新规及其对新闻报道的影响探析体验度以民法典隐私权的规定为例,民法典通过详细规定隐私的内容、隐私权的内容和隐私权的侵权要件,为新闻从业人员划定禁区。新闻从业人员不得以法条中提及的偷拍、偷录、监听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对报道对象进行侵扰,获取其隐私信息,并不加处理地进行传播。 法律并非一味地限制新闻报道活动。同样地,法律以免责事由来保障http://www.ichmw.com/show-10-114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