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胜诉的隐私权案件,如何执行?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邻居刘某出于安全考虑在其自建房二楼安装了摄像头,袁大爷发现摄像头可以拍摄到他家卧室、厕所等私密空间后,多次与刘某协商并报警,但均未得到彻底解决。四年多来,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升级,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无奈之下,袁大爷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二审法院判决刘某“纠正摄像头朝向”。判决生效后,刘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袁大爷向蔡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依法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谈话,通过了解,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存在争议,焦点是摄像头朝向的调整范围。袁大爷认为,该摄像头应当拆除。刘某认为,判决没有确定摄像头朝向调整的具体方向和角度,没有执行内容,不能强制执行。

经过研判,承办法官认为判决虽未明确调整摄像头朝向的具体方向或角度,但根据当事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需求可以确定,朝向调整应以摄像头拍摄范围避开袁大爷隐私为限,调整后的拍摄范围既不能侵犯袁大爷隐私,也不能让摄像头完全丧失安保功能。经查看现场发现,因两家位置相邻,如果仅在平面上调整摄像头朝向无法避开对袁大爷卧室、厕所等私密空间的拍摄,如果垂直调整朝向,摄像头将失去安保功能。

面对僵局,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一方面,向双方普法释法,修复邻里关系;另一方面,向刘某强调其安装摄像头确实侵犯了袁大爷隐私,同时告知刘某拒不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法官耐心劝导下,刘某最终自行拆除了摄像头,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法官心语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王念慈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自家门口安置摄像头虽然是出于安全考量,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当在合理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本案中,刘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侵犯了袁大爷的隐私权。此外,在居住楼栋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也有可能因拍摄到他人隐私,而侵害邻里的隐私权。科技发展与隐私保护是一对相生相克的主题,我们在享受高科技手段带来便捷的同时,既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也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

执行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民在隐私权受到侵害后可以像守护物质性权利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隐私权。本案也提醒我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停止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被执行人,同样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出行乘坐飞机高铁、银行贷款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拘留、罚款。

专家点评

武汉大学法学系教授

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张红

本案执行的启示是,现代科技为日常生活增添安全感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隐私的危险源。执行是人格权法治保护的“最后一公里”,人格权胜诉案件的执行应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执行过程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灵活多元的具体执行方案,尽可能消除威胁人格尊严的因素。通过法院的有效执行,强化公民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司法“保护盾”,让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人格权时更有底气。

原标题:《【小案件大道理】胜诉的隐私权案件,如何执行?》

THE END
1.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初探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初探 自新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基于离婚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以秘密手段获得涉及相对方或第三人隐私的证据进而向人民法院举示的情况日益普遍,而涉及对该类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对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均存在一定的探索空间,笔者将http://fmx.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36870.s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http://js.gzmtu.edu.cn/info/1042/1576.htm
3.人身权利保障新篇章一、名誉权与隐私权 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公众人物享有知情同意原则”,意味着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只有当其明确同意后,其个人信息才能被公开传播。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也为普通人民群众提供了一定的隐私保护标准。例如,在网络时代,对于个人的照片、视频等个人信息是否能自由发布,以及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的https://www.nwifujzth.cn/ke-yan-jin-zhan/212651.html
4.民法典背后的秘密揭开生活之网的神秘面纱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与之相关联的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如隐私保护、大数据利用等这些新兴领域需要新的法律框架来支撑。在这一点上,我相信 民法典 将继续演变,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将提供更多关于如何处理这些新挑战的问题答案。 最后,在考虑到环境保护方面,如果将 来的 法律改革能够促进绿色发展,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有更多机会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460482.html
5.大数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了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内容。 单选题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项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A. 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他人的家庭住址 B. 在公开场合讨论他人的公共事务 C. 在公开场合评论他人的穿着打扮 D. 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他人的公开演讲视频 https://blog.csdn.net/sinat_30702153/article/details/144329630
6.民法典中的数据保护问题——评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及修改《民法典》草案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是依赖隐私权,认为骚扰电话、短信和垃圾邮件“侵犯个人生活安宁”(第1033条)。究竟“安宁”这一概念属于隐私的哪个面向——空间、活动还是信息——有赖于立法者或者司法者予以解释。笔者看来,目前明确的三个面向都不足以涵盖“安宁”这个抽象的概念,由此凸显出第1032条对隐私定义https://liwenlong.blog.caixin.com/archives/254127
7.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2年第3期法学要目汇编国际法法学要目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https://3g.163.com/dy/article/HC66SISN0530W1MT.html
8.分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才能更好保护如前所述,并不能得出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结论。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是否确立了所谓隐私权优先于个人信息保护适用的规则呢?笔者认为,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不同的,二者并非简单的具体规则与补充规则的关系。 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20802/341cbe1edf83443cb45504be65fb8032/c.html
9.民法典之隐私权新规及其对新闻报道的影响探析体验度以民法典隐私权的规定为例,民法典通过详细规定隐私的内容、隐私权的内容和隐私权的侵权要件,为新闻从业人员划定禁区。新闻从业人员不得以法条中提及的偷拍、偷录、监听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对报道对象进行侵扰,获取其隐私信息,并不加处理地进行传播。 法律并非一味地限制新闻报道活动。同样地,法律以免责事由来保障http://www.ichmw.com/show-10-114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