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游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指南(五)信托投资款

在上期《高文观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指南(四)》(2024年6月26日)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性要件”的内容。

本期将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诱性要件”。(下期将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辩护”内容进行介绍,敬请期待)。

第二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点十篇

第七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诱性要件

一、辩护要点

评判“利诱性”的关键是认定吸资者是否对出资者有保本付息的承诺,而这种所付之“息”的形式以货币、实物和股权等形式为主。

二、辩点简析

根据刑事法律规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需要行为人向吸存对象作出保本付息的承诺,具体而言就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从辩护的角度来讲,这种回报的方式应当被限缩解释为以货币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衡量的实物或经济性权利为主。辩护人可以从行为人虽有保本付息的承诺,但是其承诺付息的形式并非货币或其他能用货币衡量的形式这一角度来进行辩护。

三、辩点详细分析

(一)“利诱性”的理论及司法解释

因此,从辩护的角度讲,辩护人可以通过主张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利诱性,即并未承诺保本并给付一定的回报来主张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还本付息的形式

所以,从辩护的角度来看,辩护人可以通过主张行为人承诺给付回报的方式并非货币或其他可以用货币衡量的实物或股权方式来为行为人脱罪。

四、合规建议

案例一:郑孝芳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辩护要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应当以吸收钱款的实质来进行认定,即使名义上是投资的形式,但是实质上有着还本付息的承诺即可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意见】经查,长沙钰诚融泰商务咨询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郑孝芳系长沙钰诚融泰商务咨询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团队管理以及吸收客户投资并从中获得相应提成,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事实】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等。为逃避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金新信托在与企业机构签订各种理财合同的同时,又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固定收益率,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承诺保本付息,采取高息揽存和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广泛发展不特定客户吸收资金,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自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立案,金新信托采取承诺固定收益、保本付息的方式,以“委托存款”、“委托购买国债”和“资金信托”等形式,与社会不特定的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73991332.70元。

【辩护要点】具有委托理财资质的金融机构在接受理财业务、签订理财合同时,存在保本付息的承诺的,仍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意见】金新信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客户吸收资金,以与客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委托存款、资金信托、资产管理等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承诺固定收益率并到期还本付息,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73991332.70元。数额巨大,且造成4268565000.00元客户资金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参考文献:

[1]参见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

202007/t20200703_470880.shtml。

[4]参见李涛:《共享单车刑事法律风险评估》,《检察日报》2017年4月19日第3版。

[5]同前注[1]。

合伙人/律师

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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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北京星来科技有限公司总编辑

游涛

业务领域:科技互联网、娱乐与新媒体版块刑事风控与合规解决方案,特别是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从事法务、合规工作二十余年。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快播”“爬虫”“外挂”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

其他作者:毛冰(实习生)、赵义强(实习生)、张笛(实习生)

THE END
1.非吸案从犯怎么量刑的5、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整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次要的或者是辅助性的,那么他就被认定为从犯。对于这类从犯,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积极地退还赃物,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同样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https://www.66law.cn/case/28462862.aspx
2.在线访谈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http://www.zhouzhi.gov.cn/zmhd/zxft/4882ef261852425bae7e41e8e410c747.html
3.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区分主从犯。主犯单位的内部人员之间地位和作用确有差别的,可以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单位内部人员,应当一律认定为从犯,但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 对于只起诉了部分单位共犯的案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被起诉的单位只起https://jzx.jxga.edu.cn/news-show-938.html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m.anyangls.com/nd.jsp?id=844&id=844
5.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从犯退赔责任的认定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从犯退赔责任的认定 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最大程度追赃挽损是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共犯之间如何承担退赔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0/id/81444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