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概念及其与难民的区别
难民的重要特征是跨越国际认可的边界。国内流离失所者由于未能跨出国境抵达其他领土,故不能享受目前国际难民制度的保护。因此,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首先面临的是适用何种保护制度的问题。
二、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专门国际法规则
(一)《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共规定了30条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原则1到原则4),关于保护人不受迁移的原则(原则5到原则9),有关迁移过程中的保护的原则(原则10到原则23),有关人道援助的原则(原则24至原则27),关于返回、重新安置和重新融合的原则(原则28至原则30)。《联合国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是联合国制定的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指导性原则,是软法性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但是对于倡导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形成保护流离失所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具有引导作用。《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作为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指导规范,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是国际软法,但是,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其已经影响到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领域硬法的制定,《指导原则》正在形成为国际习惯法。
(二)《坎帕拉公约》
流离失所者与难民问题一样也是困扰非洲大陆的顽疾。2009年10月23日,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举行的非洲联盟难民问题特别首脑会议上,出席会议的非洲领导人签署了《关于保护和救助非洲流离失所者的非洲公约》,这是非洲首次就难民问题召开最高级别会议并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公约,而该公约是全球首个关于保护和救助流离失所者的公约。《公约》的通过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非盟在加强全球领导力以解决流离失所问题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此次《公约》使非盟拥有了综合性的法律工具以处理不同阶段的境内流离失所问题,并通过预防、保护等系列措施解决根本问题。2012年11月12日,斯威士兰签署《非洲联盟保护与救助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成为签署《公约》的第十五个非洲联盟成员国。《公约》达到了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12年12月6日正式生效。
1.公约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定义
公约规定,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个人或团体的人被迫或被迫逃离或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惯常居住的地方,特别是由于为了避免武装冲突影响,普遍的暴力,侵犯人权或自然或人为灾害,但是没有穿过国际承认的边界。
2.缔约国的一般义务
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本公约的尊重。特别是缔约国应避免、禁止和防止任意流离失所;防止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的排斥和边缘化,防止人们因自己的社会身份、宗教信仰或政治见解造成流离失所;尊重并确保尊重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格尊严;尊重和确保国内流离失所者受到人道的待遇,不歧视,给予平等的待遇及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尊重和确保尊重对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的人道主义和平民性质保护和援助,其中包括确保这些人不从事颠覆活动;确保按照国际刑法和给你追求强迫迁移者的个人责任的;对非国家行为者,包括跨国公司和私人军事或保安公司强迫迁移行为或共谋的强迫迁移行为追究责任。
3.缔约国在防止国内流离失所方面的义务
4.缔约国在保护和帮助国内流离失所者方面的义务
5.武装冲突期间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
(1)本公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给予武装团体给予以法律地位合法化,且不应影响这些群体的成员在国内或国际刑法下的个人刑事责任;(2)本公约的任何条款都不应被理解为可以影响一个国家通过一切合法手段,以维持或恢复建立国家的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状态方面主权或政府责任;(3)本条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和援助应受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法的支配;(4)武装团体成员违背国际法和国内法侵犯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5)武装团体的成员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任意迁移;b.阻碍在任何情况下为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和援助;c.否认国内流离失所者有权在有尊严的条件下生活、获得安全、卫生设备、食品、水,卫生和住所及其与分离家庭成员团聚的权利;d.限制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居住地区以外的行动自由;e.招募儿童,或要求或允许他们在任何情况下参与敌对行动;f.强行招募人员,绑架或劫持人质,进行性奴役和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g.阻止所有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阻碍人道主义援助到达国内流离失所者;h.攻击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物资;i.侵犯国内流离失所者栖身的具有人道主义特征的地方。
此外,公约规定了非盟及缔约国在帮助和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方面的义务、项目引起的迁移或流离失所、补偿问题、登记与档案、监测措施等。
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刑法与保护及防止国内流离失所者
造成国内流离失所的原因包括战争与武装冲突、普遍化的暴力、侵犯人权和天灾人祸等,但是从目前国际社会来看造成国内流离失所的主要原因是武装冲突,包括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根据挪威难民理事会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监控中心(IDMC)的报告,武装冲突是造成大规模国内流离失所的主要原因,叙利亚、苏丹、格鲁吉亚、索马里、刚果民主共和国、巴基斯坦、缅甸、巴勒斯坦,这些国内流离失所最为严重的国家无一不是爆发了持续武装冲突的国家。唯有减少和消除武装冲突才能在根本上减少和消除国内流离失所者,但在爆发武装冲突的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依然严重的情况下,这只能是一种奢望。因此,应当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内寻求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保护武装冲突中的流离失所者一般地要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保护,其中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对其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
国内流离失所者原本是他们所在国家的国民。因此,他们有权得到国内法的全面保护并且享有国内法所赋予的国民权利,不能因为他们流离失所的事实而有任何不利的区别。他们还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尽管某些国际人权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规定在战时或社会发生紧急状况时某些人权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或克减,但是,它们在武装冲突期间乃至军事占领期间是仍然适用的。
(二)国际人道法规定禁止驱逐和强迫迁移平民
国际人道法对于防止产生平民的流离失所和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意义重大。减少和消除重在消除产生流离失所的根源和预防流离失所,毫无疑问,消除武装冲突的原因并不容易。但是,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是能够有助于防止流离失所的。首先,如果国内流离失所者处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中,而他们没有积极地参与战斗行为,那么他们应被认为是平民,因此有权获得平民可以得到的保护。其次,国际人道法明确禁止强迫平民离开他们居住的地方,除非是出于其安全或紧急军事的必要性,因此,如果国际人道法的一般规定得到了遵守,那么它们就可以预防流离失所,或者如果有流离失所的情况发生,也可以在这一情况中提供保护。根据习惯国际人道法,除为有关平民的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所要求外,国际性武装冲突当事方不得将占领地平民居民之全部或部分驱逐或强制移送;除为为有关平民的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所要求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当事方不得将占领地平民居民之全部或部分驱逐或强制移送。
1.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平民的基本法律规则
国际人道法中有大量关于保护平民的法律规则,若得以遵守则会大大降低产生流离失所者的可能性。这些原则包括:攻击平民或平民财产,不分皂白的攻击,将使平民陷于饥饿;作为作战手段,摧毁平民生存所必不可少的物体;对平民或平民财产进行报复。但是,一旦发生武装冲突,冲突各方往往违反这些规则,造成大量平民逃离家园成为流离失所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非常清楚这一点:武装冲突中被迫流离失所的主要原因之一无疑是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因此,由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职责,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要发挥特殊作用,提醒冲突各方牢记他们的法律义务。此外,在武装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出于对战火的恐惧,人们往往选择逃离家园,并不得不沦为流离失所者。因此,武装冲突本身是造成流离失所的真正根源。
2.国际人道法关于武装冲突中禁止驱逐或移送平民的专门原则。
(1)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禁止驱逐或移送平民
据研究,禁止驱逐或移送平民最早规定在《利伯守则》中,它规定“不能再将平民……带至遥远的地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驱逐占领地平民居民“构成战争罪。《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禁止将本国平民驱逐或迁移至其所占领土。不过,该公约及《第一附加议定书》在规定驱逐或移送被占领土的平民居民是严重破坏上述国际法文件的行为的同时,也规定因涉及平民的安全或因迫切的军事理由而有需要的除外。因此,若出于迫切的军事必要或保护平民的安全的理由可以移送平民。《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占领国)将被占领土上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土内或外的地方构成战争罪。
(2)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禁止驱逐或移送平民
《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转移平民居民,撤离不能造成迫使平民居民离开其本国领土。如果出于有关平民的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而命令平民居民迁移,则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平民居民能在满意的住宿、卫生、健康、安全和营养的条件下被收留。《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除非所涉平民的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有所需要,基于与冲突有关的理由下令平民人口迁移构成战争罪。同时,根据《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驱逐或迁移平民构成危害人类罪。在一些国家如波黑、莫桑比克和苏丹等国国内武装冲突的实践中,冲突双方也缔结了关于要求在实施迁移的条件下保护平民居民的规则。
(三)国际刑法规定驱逐、强迫迁移平民构成国际罪行
为惩处驱逐和强迫迁移平民的行为,国际法规定驱逐和强迫迁移平民构成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种罪。很多国际法庭将这些行为列入管辖,例如《前南刑事法规约》第1条规定了法庭的职权范围:”国际法庭有权根据本规约各条款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第2条规定:法庭应有权起诉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的情事,其中(g)款为:”将平民非法驱逐出境或移送或非法禁闭“。其他国际刑法文件也在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灭种罪的条款中对驱逐和强迫迁移构成国际罪行作了相应的规定。
1.驱逐出境或强迫迁移构成危害人类罪
(1)《纽伦堡宪章》
(2)《前南刑庭规约》
《前南刑庭规约》也对危害人类罪做出了规定,其第5条(危害人类罪)规定: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下下列针对平民的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予以起诉:(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5)监禁;(6)酷刑;(7)强奸;(8)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的迫害;(9)其他不人道行为。即对平民的驱逐出境构成危害人类罪。
(3)《卢旺达刑庭规约》
《卢旺达刑庭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规定更为详细。该规约第3条(危害人类罪)规定:卢旺达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民族、政治、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作为攻击的一部分实施了下列犯罪行为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起诉:(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5)监禁;(6)酷刑;(7)强奸;(8)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的迫害;(9)其他不人道行为。对平民人口的驱逐出境构成危害人类罪,但是该条对有关犯罪行为要求应为“广泛或有系统”地进行。
(4)《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犯罪要件第七条规定了危害人类罪,其中第七条第一款第4第4项规定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构成危害人类罪。具体犯罪要件为:a.行为人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条件下,以驱逐或其他强制行为将一人或多人驱逐出境或强制迁移到他国或他地。b.这些人合法留在被驱逐或迁移离开的地区。c.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些人留在有关地区的合法性的事实情况。d.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e.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从本项的规定来看,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构成危害人类罪不必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进一步规定,“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行为,强迫有关的人迁离其合法留在的地区。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签署之前,国际法编纂和发展过程中也规定对驱逐和强迫迁移构成危害人类罪,如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条(危害人类罪)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有计划或大规模实行由某一政府或任何组织或团体唆使或指挥的11种行为:其中第7项为:任意驱逐出境或强迫迁移人口。
2.驱逐出境或强迫迁移构成战争罪
(1)《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规定了战争罪,其中第2款规定战争罪之第1项是指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的8种行为,其中第7种为:非法驱逐出境或迁移或非法禁闭。第2项规定战争罪为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共26种行为,其中第8种行为是: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间接或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土内或外的地方。
3.强迫迁移儿童构成灭种罪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专门规定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行为的公约,公约第1条首先规定: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第2条规定: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其中涉及强迫迁移的为强迫转移某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即强迫迁移的对象应为儿童。这是因为强迫儿童迁移到其他团体后,儿童失去与原来所属团体的联系,在其他团体长大并将因此而在语言、文字、宗教、文化等方面不再具有原来所属团体的特征,足以威胁这些儿童原本所属种族的延续和存在。
《前南刑庭规约》第4条规定,灭绝种族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个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五种行为之一,其中第五种行为是: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六条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五种行为,其中第五种行为是: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因此,《前南刑庭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关于迁移构成灭绝种族的规定深受《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影响。
(四)驱逐和强制迁移构成国际罪行的审判实践及其问题
驱逐和强制迁移构成反人类罪、战争罪和灭种罪等国际罪行,在前南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一些混合法庭对此有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例如:
1.弗里茨.绍克尔因驱逐平民出境控危害人类罪(纽伦堡军事法庭)
弗里茨.绍克尔曾是德国图林根地方长官、党卫队副总指挥,1942年3月21日,希特勒任命绍克尔为劳动力调配全权总代表,赋予充分“调动一切可供使用的劳动力,包括统一监督从外国征募的劳工和战俘”的权力,在绍克尔的领导下,大量劳工被以非人道的方式运到德国。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弗里茨绍克尔犯有危害人类罪,并判处其绞刑。1946年10月16日,被执行绞刑。
2.普拉西齐被指控强迫驱逐和迁移等而犯有反人类罪(前南法庭)
贝亚娜.普拉西齐(BilyanaPlavsic)(我国媒体通常称其为普拉夫西齐)女士原为南斯拉夫萨拉热窝大学自然科学专业教授,有相当不错的学术地位。1990年7月,普拉西齐加入了塞尔维亚民主党,她在党内的地位迅速上升,最后当选为国家的共同总统(Co-President)。2001年1月10日,普拉西齐主动向前南国际法庭投案。她被指控犯有下列罪行:种族灭绝,共谋种族灭绝,以及反人类罪行,包括迫害、灭绝、屠杀、驱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
法庭聆讯中的证据之一就是强迫驱逐和迁移。在1992年的时候尽管在一些自治市里存在一个相对多数的种族,但是绝不可能找到一个所谓的完全由一个种族控制的城市。波斯尼亚塞族支持的行动方式和其他部队实行的强制驱逐方式,自始至终由下面的系列行为组成:照明弹袭击和炮击,紧接着机械部队开进村庄和城镇,开始使用暴力,接下来发生的事件就什么都包括了。妇女被与男人分开,被关进集中营或驱逐到其他地点。发生在37个城市的强制驱逐都伴随着残忍的能分离种族的暴力,包括大量的杀害、性侵犯和强奸。经过审判,法庭判决普拉西齐11年有期徒刑。
3.奥伊达尼奇被控屠杀、驱逐、迫害和违反战争法而犯有反人类罪(前南法庭)
奥伊达尼奇曾于1998年至2000年担任南联盟军队总参谋长,他是第一位自愿到海牙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投案的南联盟前军队高级指挥官。法庭指控他于1998年至1999年期间在南联盟科索沃地区的军事行动中犯有伤害人类罪,其中包括“屠杀、驱逐、迫害和违反战争法”等罪行。
4.莫姆契洛.克拉伊什尼克
莫姆契洛.克拉伊什尼克(MomciloKrajisnik)是波黑塞族重要政治人物,波黑塞尔维亚民主党的创建人之一。2009年3月17日,前南刑庭上诉分庭对克拉伊什尼克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地区的武装冲突期间的驱逐非塞族平民出境以及强迫迁移、迫害非塞族平民行为,维持审判分庭于2006年作出的有罪判决。
5.戈兰.哈季奇因屠杀及驱逐被控犯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前南法庭)
戈兰.哈季奇(GolanHadzic)为克罗地亚塞族前领导人,克罗地亚战争期间,曾担任塞尔维亚克拉伊纳共和国总统。2004年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戈兰哈季奇发出通缉令。法庭指控其在克罗地亚战争期间杀死数百名克族平民并且强制驱逐约2.8万名克族人及其他非塞族人,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哈季奇是前南刑庭通缉的最后一名“战犯”。2011年7月20日,他在塞尔维亚的弗鲁什卡山地区被捕,随后被引渡到前南法庭进行审判。
6.红色高棉监狱长康克由和前领导人被控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等国际罪行(柬埔寨特别法庭)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在其司法诉讼中有关的指控也涉及驱逐和强迫迁移。如根据国际刑事法院2012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检察官诉威廉萨莫埃鲁托、亨利基普洛诺科斯盖和乔舒亚阿拉普桑案中,称其在2007年8月到2008年1月在肯尼亚犯有反人类罪,包括犯下谋杀、强制迁移人口和迫害罪。国际刑事法院在其调查和初步审查工作中非常重视对强迫迁移的信息的收集。其在对肯尼亚局势的调查中继续收集关于谋杀、驱逐或强迫迁移或迫害等危害人类罪的信息。
尽管驱逐和强迫迁移平民构成国际罪行,但是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补充性管辖,仅在有管辖权的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的情况下才进行管辖,且其行使管辖权也往往面临着国际政治的很多现实障碍,而爆发武装冲突的各国也往往不具备对驱逐和强迫迁移构成的国际罪行的审判和处罚的条件,因此,在各国发生的驱逐和强迫迁移行为尽管构成国际罪行,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致使驱逐和强迫迁移造成平民大量流离失所的现象并未有任何改观。对于驱逐和强迫迁移平民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各国及国际刑事法院应加强管辖。
四、国际组织与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
(一)联合国难民署对流离失所者的保护
联合国难民署成立于1950年12月,并在次年1月开始运转,是保护难民的最主要国际机构,其宗旨之一是在有关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协助下,实施其各项援助难民的方案,对属于高级专员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帮助他们自愿遣返或归化于新定居的国家。该组织帮助世界各地的流离失所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帐篷、食品、水和药等生活必需品并寻求长久解决问题方案,包括自愿遣返回家或到新的国家开始新生活,并督促世界各国建立、完善难民立法。联合国难民署也致力于对流离失所问题的研究,譬如对长期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定义。在国内流离失所者中,很多是长期流离失所。2007年,联合国难民署与布鲁金斯-伯尔尼流离失所项目组联合举办了一个关于长期国内流离失所者境遇的研讨会。与会专家就长期国内流离失所的定义达成一致国内长期流离失所是指,由于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在内的人权被侵犯或缺乏对它们的保护,寻找长久解决办法的过程已中断和/或国内流离失所者被边缘化。
联合国难民署也直接对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帮助,例如,难民署2007年启动了帮助刚果金流离失所者返乡的行动。2012年5月刚果(金)东部发生新的冲突导致超过19000人流离失所。联合国难民署呼吁冲突各方允许人道援助进入冲突区,为流离失所者提供援助。而难民署与合作伙伴向这些人提供帮助,包括提供住宿和其他非食品物资。实际上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援助已经与帮助和保护难民一样成为难民署的重要工作。
(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当今全球最大和最重要的人道主义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对流离失所者提供帮助和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之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将工作重点特别放在保护和援助流离失所者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其他成员共同制定了一套人道应对方案,每年都为紧急和悬而未决的局势中有着各种需求和困难的数百万流离失所者提供援助。仅在2008年,就有约370万国内流离失所者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活动中获益。2010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合作,为32个国家的430万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了人道援助,所有这些流离失所者都是因武装冲突或暴力局势而被迫逃离家园的。该组织为国内流离失所者投入了两亿瑞郎资金,约占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10年行动预算的20%。2010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援助了1520万平民,其中28%是国内流离失所者。该组织为国内流离失所者开展的最大规模行动集中在索马里、巴基斯坦、苏丹、菲律宾、伊拉克、刚果民主共和国和也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保护流离失所者的主要方法包括:在流离失所社区提供或支持医疗服务,运送应急生活用品和食品,支持农业生产,提供水与居住环境方面的服务并提供其他所需援助。该组织还与国家和地方当局合作,确保他们履行其义务保护各类流离失所者,无论男女老幼。最后,该组织还帮助离散家庭成员重建联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非常注重发起及管理流离失所者营地并对营地中的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和帮助。保护流离失所者在流离失所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营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发起和建立了一些流离失所者的营地,在特殊情况下为营地中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紧急援助。例如,当安全方面的限制使其他人道组织无法在达尔富尔开展行动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该地区管理着全球最大的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之一——朱莱达营地。2004年其在达尔富尔发起建立了阿布舒克营地和卡萨布营地。帮助流离失所者返乡也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之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很注意避免流离失所者对援助的长期依赖,并且一旦条件允许就帮助人们返回原居住地,因此在实践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注意提供足够的援助,但不能对返乡造成抑制。
结语:武装冲突、普遍性的暴力、侵犯人权、自然灾害等正在催生着国内流离失所者,其中武装冲突是造成国内流离失所的主要原因。国际社会不能漠视这种新的人道灾难。国内流离失所者与难民不同,不能受到国际难民法的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指导原则》、《坎帕拉公约》及其《议定书》等软法规范和公约的制定为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了专门的国际法规范。对武装冲突造成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其受到国内法、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保护,特别是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原则及禁止迁移和移送平民的原则的保护。联合国难民署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做了大量工作,也丰富了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实践。但要彻底解决国内流离失所问题,仍需要国际社会做出持续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