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宪崇法丨漫评:宪法的守望与前行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把国家的法治建设提升到新高度,让宪法意识深入人心,形成举国上下维护宪法、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之光,守望来时路。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国家根本法基础。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全国人大先后5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特别是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了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确保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70年的发展让宪法,不断与时俱进、永葆生机活力,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确认、巩固和保障了党领导人民取得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全方位捍卫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以其为核心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

宪法之光,照亮前行路。9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学懂弄通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加强宪法学习,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和宣传员,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宪法和法律成为全民最朴素的信仰,让老百姓懂得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加强法治思维,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要求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要牢记人民第一的理念,用更强的担当、更大的决心、更强的举措推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监督制约、执法透明度等方面深耕群众满意度,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满足人民对法治建设的新期待,真正推动宪法走进人心、赢得民心。(文字: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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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宪崇法人民网评:坚定宪法自信走好自己的路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法治中国建设阔步前行。我们要坚定自信,走好自己的路。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近年来,从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到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相关工作进一步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看到,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https://www.jfdaily.com/staticsg/res/html/web/newsDetail.html?id=825404&sid=200
2.头条文章《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我不知道这个解读是如何得出的,结合《条例》看法如下: 请看《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478404391993469?luicode=10000011&lfid=1076033924184172
3.学法讲堂另一方面,实务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在仲裁中未对仲裁程序提出异议,在之后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也未提出异议,而在不予执行申请中,却突然提出该等异议,这属于应当遏制的投机和拖延行为。 对明确仲裁机构法律地位和完善中国仲裁协会的看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13条明确了仲裁机构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http://gx.12348.gov.cn/xfjt/304767.jhtml
4.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除了德国法制之外,法国及后来的瑞士及苏联法律也对中国的法律改制发生了https://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infalunwen/368305.html
5.“中国法学60年”光明日报新中国成立前30年的法学,特别是1957年到1978年这20余年里,法学界的一系列争论都涉及三个基本问题:社会主义要不要法制(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法律有没有继承性。这三个问题可转化为三对关系,即:社会主义与法制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旧法与新法的关系。1957年“反右”以前的法学界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学术上的回答https://www.gmw.cn/01gmrb/2010-02/09/content_1052852.htm
6.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学术著作比较同类著作,本书有以下特点:其一,通过对相关成果的评判和借鉴,首次较系统地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了比较研究,在一些重大问题,如法的形成、中国法律刑事性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原因、法的伦理化成因、法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二,认为中西法律文化是它们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的产物,各自形成特色并http://www.cuplpress.com/index.php?m=book&a=detail&id=6993
7.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四)结束语 以上详细地分析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典的刑事化、民法的刑法性,对中国“重刑法轻民法”也原因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当然,这个题目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决非这几张纸所能说清楚的,我只是就感触较深的部分提出自己的观点,难免失之偏颇。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