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侵害

背心、内裤遮挡的胸部、排尿部位和臀部,都是女生身体的隐私部位。内裤遮挡的排尿部位和臀部,都是男生身体的隐私部位。

青少年要保护这些隐私部位,不让其他人随便看或者触摸,别人的隐私部位也不能随便触碰。

当然,我们在生病的时候家人帮我们洗澡或者涂药是可以的,有父母或者护士陪伴医生为我们检查时触摸身体也是允许的。

(二)如何区分身体接触是否安全

安全的接触:给人的感觉是舒服、开心、光明正大。

不安全的接触:给人的感觉是不安、紧张、困惑、怕被别人知道。

二、什么是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活动,并在性方面造成对他人的伤害的行为。既包括身体的接触,也包括语言挑逗、向受害者暴露隐私部位、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骚扰受害者等。主要分为行为上的性侵犯,语言上的性侵犯,视觉上的性侵犯,

(一)行为上的性侵犯。把小朋友带到隐蔽的地方,强迫脱衣服、裤子,看小朋友的隐私部位;或者脱掉衣服和裤子,强迫小朋友看他们的身体;或者触摸小朋友的隐私部位;强迫小朋友摸他们的隐私部位,或者用他们的隐私部位来接触小朋友。

(二)言语上的性侵犯。对儿童讲下流的话,谈论儿童的隐私部位。比如说小朋友,把衣服脱下来给叔叔看看。

(三)视觉上的性侵犯。强迫小朋友观看有裸露镜头的电影、视频。

三、常见的性侵犯罪

常见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强奸、猥亵儿童等罪名。

(一)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妇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其他严重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强奸幼女的入罪标准只需要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不管加害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刑法重点保护未满12周岁幼女。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记住:男生也可能成为猥亵的对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如何防范性侵害

(一)对陌生人保持一定的警惕。

不要随便跟陌生人走,也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邀请或物品。出门时一定要告诉父母,最好有成年人陪同。不要随便把家里的信息告诉陌生人。从实践来看,不少性侵案件被害人没有对陌生人保持应有的警惕而遭遇性侵。比如陌生男子邀请喝酒将被害人灌醉酒后实施性侵行为。

(二)对熟悉的人保持足够的警惕

熟悉的人也会伤害我们,亲戚、邻居、老师、甚至监护人也可能成为性侵犯的加害人。

(三)日常生活中应注意的事项

五、如果遭遇性侵怎么办

(一)遇到危险要区分不同情境合理应对

在人多的地方,要理直气壮、大声清楚地喊叫,可以阻止对方的进一步动作,也可以吸引周围人的注意,寻求帮助。

切记:生命高于一切,当所处的环境不允许时,不要盲目反抗,以免激怒对方。

(二)不要向坏人妥协,寻求法律保护

不要向坏人的妥协,遇到侵害后要及时告诉你信任的大人并报警。性侵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让伤害你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即将在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同时,性侵行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遭遇性侵被害人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即未成年时遭性侵,没有寻求法律保护的,18周岁后仍可起诉。

(三)保护好证据

不要急着洗澡换衣服,要先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立刻到医院检查和治疗。

(四)走出伤害阴影

如果不幸已经遇到了性侵害,牢记:这不是你的错。要尽快从恐惧、羞愤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相信自己。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和心理救助。

同学们不要歧视受到性侵犯的小朋友,他们受到伤害,我们应该关心和帮助。

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那些事儿

孩子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也要谨防别人对你的伤害。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就潜伏在校园里,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当自己被侵害或者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定要告诉老师、家长,立即报警,不能助长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校园性侵犯罪时有发生,男生、女生都要有所戒备,不管是陌生人还是熟人,要保持警惕。如果遭受性侵害,要敢于寻求法律保护。

常见易发罪名

一、强奸罪

未成年人犯强奸罪时有发生,且受害对象大多为未满14

周岁的幼女,给被害人的身心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因被害人的一些不良行为,(如喝酒、旷课、早恋、夜不归宿等)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严重后果。同学们,不但要知道哪些行为“不可为”,更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案例:小胡,男,17周岁,高中学生。小薛,女,13周岁,初二学生。二人为男女朋友。一天晚上,小胡到小薛家玩,两人趁小薛母亲不在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小胡住在小薛家,第二天上午,小胡被小薛的母亲发现并报警。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胡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

提示: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追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利用或者谎称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等。

幼女在法律上没有性承诺能力。因此,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涉嫌犯罪并从重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根据统计,中小学生是猥亵受害者最大群体,且熟人作案超七成。有的未成年人因接受犯罪嫌疑人给予的金钱、物品而不加防范,有的未成年人初次受害后依然未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或畏惧等原因不敢告知家长或报警,以致多次受害。未成年人要对侵犯我们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大声说不。

案例:小侯,18周岁,为发泄情绪,欲猥亵女学生。某日早晨,小侯窜至一巷子里,伺机猥亵上学途径该巷的女学生,见一名女学生经过,便上前从女学生身后将其抱住,伸手强行摸其阴部等私密部位,因女学生不断呼救,小侯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最后小侯被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提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提示:猥亵,简单来说就是他人为了追求感官刺激,用肢体触碰我们的隐私部位或强迫我们去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或观看有关不雅视频图片。

猥亵行为包含多种形式,比如要求未成年人触摸自己的隐私部位,或者,要求未成年人陪同观看黄色影片,威胁、恐吓未成年人发私密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抢劫罪

抢劫罪,作为严重暴力型侵财犯罪,似乎和十几岁的花季少年关联不大,但是,调查发现,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中,犯抢劫罪人数很多。

案例:小庄,男,16周岁,中学生,平时痴迷上网,经常因为上网把生活费用光。一天晚上,小庄又因上网花光了所有的生活费。从网吧出来后,小庄看见被害人杨某身背挎包,独自一人在走,遂产生抢劫念头。于是,小庄从后面追上去,用砖头将杨某砸昏,并拖到路边草丛中,又用砖块对杨某头颈处多次砸打,抢走挎包内的650元钱及一条铂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为1538元),并造成杨某死亡的后果。后小庄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非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由被抢走财物或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协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等。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动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盗窃罪

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人的东西,你不能拿”。

案例:小黄,男,17岁,高中生,经常和社会青年玩。一天,小黄和小曾(社会青年)在一起,小曾提议去偷摩托车,小黄答应了。当天晚上,小黄和小曾一起偷了两辆摩托车。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共计3280元。后小黄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小曾也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提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故意伤害罪

有些同学因为自尊心强易冲动、自控能力弱等特点,对于学习、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不能冷静、正确处理,认为大打出手才是“英雄”。结果,伤害了别人,自己也沾上了犯罪的污点。

案例:小黄,男,17岁,高一学生,因小事被同学小郑侮辱。后小黄出于报复目的,伙同小邓、小张、小丁、小易、小赵等人,在学校教学楼旁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追打小郑,致使小郑肝脏裂损伤及腹部、手臂、背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小郑肝脏受损构成重伤乙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黄、小邓有期徒刑9个月,小张有期徒刑8个月,小丁、小易、小赵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提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未达到轻伤以上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寻衅滋事罪

同学们,在你身边是不是有这些现象呢?高年级同学随意殴打低年级同学;为了好玩、刺激强拿硬要别人的财物;追逐、拦截、侮辱别人等;如果你正在遭受这些,要及时告诉老师、家长,如果你有过这些行为、那以后可不能再这样了,因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小刘、小黄,都是16岁的中学生。一天晚上,两人在一网吧附近玩时,看见小林(15岁,学生)骑一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4元)途经该处,遂起意抢走小林的自行车。随后,小刘用脚踢了小林大腿一下,小黄上前抓住小林的书包,将小林拖倒在地,将自行车抢到手。小林爬起后,抓住自行车车头不让对方离开。正当小刘、小黄企图再打小林时,被巡逻路经该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赃车被发还给小林。小林被抢后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法院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刘、小黄拘役6个月的刑罚。

提示: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七、聚众斗殴罪

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犯聚众斗殴罪的起因,往往是一些琐碎小事,只因未成年人不成熟,不懂法,认为叫上一伙人和对方决斗才有面子,最后演变成了犯罪。为这些孩子们痛惜的同时,也提醒同学们:遇事不冲动,“三思而后行”。

第二天,欧阳、小黄、小贺、小计、小宁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欧阳等5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但5人都为未成年人,能主动投案,真诚悔罪,一贯表现良好,依法对欧阳、小黄、小贺、小计

、小宁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小唐等人也因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提示: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一般是出于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伙地互相进行殴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THE END
1.法律应该是保护守法者,震慑惩罚违法者,而不是相反!犯罪者执法者法律保护守法者,这是其最基本的使命。守法者,他们遵循社会的规则,以合法的方式生活、工作和交往。他们相信法律会为他们提供公正的保障,确保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当守法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法律应挺身而出,通过刑法等手段制裁犯罪者,给予受害者以正义。当他们的财产权益遭到侵害时,民事法律可以提供救济途径,如赔偿https://www.163.com/dy/article/JHBI88BD05565VV2.html
2.“我们要为正义持续撑腰”“司法救助是针对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而陈某是被不起诉人,能不能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检察官们围绕是否能开展司法救助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我认为应当给予陈某司法救助,陈某既是正当防卫人,也是被害人,在案件发生时,http://m.pagx.cn/news.html?aid=422746
3.法者,天下之仪也。”法律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保护伞,也是维护[align=center][b]让法治思维深入城市血脉[/b][/align] “法者,天下之仪也。”法律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保护伞,也是维护城市主体合法权益的定盘星。法治思维犹如血液,流经城市这个躯体的方方面面,融入到遍布城市的血脉之中。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要坚定不移的推进法治进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中,奠定城市发展http://www.ppkao.com/wangke/daan/b836b65a133e45c2b063a57af3fb4609
4.安全教育主题教案(通用15篇)社会游戏《我当救生员》,进一步巩固安全用电知识。 安全教育主题教案 7 班会背景: 我宣布二年一班主题班会“安全,生命的保护伞”现在开始。 1、首先,请第一组同学上台为我们表演吧。2.使学生掌握一些在家遇到火灾、触电、食物中毒、遇到坏人的处理方法。 (二)活动地点: https://www.ruiwen.com/anquanjiaoan/7120653.html
5.双马派出所的同志,你们是人民的警察,还是坏人的保护伞?歹徒们走后,童细满妻子马上(5558***)拔打了110报警求救电话(时间为09年12月13日零时10分),求助人民警察对童细满的保护,但双马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电话后还是不出警。试问:你们是人民的警察,还是坏人的保护伞? 双马派出所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7日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将无辜的袁军明刑拘。https://people.rednet.cn/wap/PeopleShow.asp?ID=540609
6.法律难道是恶人的保护伞?!(素媛)影评退一步讲,抛开这个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他们都是危险人物,侵害无辜生命的行经都应该得到严惩。有些错误永远无法弥补,有些坏人永远不应该被原谅。法律从来在人们面前摆出一副威武神勇的样子,可是在无辜的人需要得到法律帮助时怎么变成了娘炮,推三阻四,借口连连,甚至沦为了恶人的保护伞!伤害已经造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6493455/
7.侯立虹:法的根本是维护正义?,而不是不法的保护伞却原来有的人道貌岸然又搬出西方的法治文明,什么“尊重违法犯罪才是高级文明”,什么“越是严重越要依法办事”,他们所谓的依法就是断章取义地依照《未成年保护法》,无视该法保护所有未成年人的立法宗旨,一味保护坏人从来不考虑保护被害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大量司法不公,使这部法律沦为坏人逃脱法律惩罚的保护伞。正如http://www.kunlunce.com/ssjj/guojipinglun/2024-03-25/176464.html
8.校园安全伴我行班会(精选10篇)(2)用湿手触摸电器,用湿布擦试电器。() (3)用手或金属制品去接触插头底部。() (4)当不慎摔倒时,身体尽量往前,保护自己的头部。() (5)用沙子或泥土打仗。() (6)下雨天,在湿的地面上奔跑。() (7)站在凳子上往阳台下看。() 五、儿歌表演。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ay33d3pl.html
9.侯文学:黑社会保护伞文强罪该当诛(见2010年5月21日中国网)文强作为恶贯满盈的巨贪、恶棍和黑社会保护伞,实在是罪该当诛。 重庆高院二审宣判结果宣布后,几十名普通百姓在高院外拉起“判处文强死刑,法律万岁”的横幅,并放起鞭炮以示庆祝。这说明,文强罪恶深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当然,这只是民愤的一种宣泄,更重的是,对文强的死刑判决,主要是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1005/t1175215.shtml
10.他是赖昌星最大的“保护伞”,当赖昌星被查后,他的结局如何?赖昌星之所以能在福建横行数年而没有被查,是因为背后有诸多保护伞为他提供庇护,其中权势最大的当属李纪周,此人是副部级高干,主管缉私工作,与赖走得很近,两人时常秘密来往,互相输送利益。 李纪周的出身很好,他的父亲是一位老革命前辈,曾参加过土地革命,抗战爆发后被调到公安系统工作。李青年时曾在人大进修,毕业后响https://www.meipian.cn/4riubtbo
11.海口市原公安局局长老宋是如何从扫黑除恶的总指挥沦为保护伞的易向阳和曹晶,都被指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易向阳曾是宋顺勇的“老下属”。他1969年2月出生,湖北黄冈人,大学学历,在公安系统工作了27年。 1993年7月,24岁的易向阳到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办公室当科员,从那时起至2015年2月,他在海口市公安局工作了22年,历任新华分局刑警队科员,刑侦支队三大队副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242601.html
12.法治教育撑起成长“保护伞”,这堂防性侵法治课“未”你而来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不满14周岁幼女无法很好理解性行为的含义、后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其没有性承诺权利,这也是法律法规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2.如果是在没人的地方,要保持冷静,尽量想办法逃脱。如拒绝和适当反抗、编理由骗坏人等,通过言语周旋,寻找机会逃脱自救。 3.有条件的首先求助,而不是盲目http://www.kjwww.cn/gsgg/2022/1220/34282.html
13.经济学家撰文力挺蚂蚁金服:马云不是垄断,国有银行才是垄断在我看来,市场竞争的本质不外乎两点:1)自由进入,没有任何靠暴力或武力阻止进入;2)不受政府和任何组织施加的保护和歧视。简单地说,自由竞争就是没有政策和法律来保护一部分人同时歧视另外一部分人。反之,任何靠强力阻止别人进入一个行业,或者用法律和政策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歧视性对待,就是垄断! http://ccie.cufe.edu.cn/info/1006/15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