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战略思想不断在实践中推进,其零容忍的反腐理念,壮士断腕的坚定态度,“打虎拍蝇”的基本任务,高压反腐的政治定力,依法反腐的法治方式,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预防措施,廉洁政治的价值目标等思想要素,已经转化为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行动,呈现出高压反腐、威慑常在;依法反腐、标本兼治;科学反腐、持续长效;彻底反腐、永在路上的实践特征,形成了同仇敌忾的磅礴伟力。
第十四章
高压反腐威慑常在
高压反腐蕴含着唯物论的基本观点,体现了对高度集聚的腐败存量和来势凶猛的腐败增量严峻形势的客观估价。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坚决减少存量、遏制增量”。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一论述阐明了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查处腐败案件,严惩腐败分子,通过发现、揭露、查证、惩处的执纪执法活动,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威慑常在。
一、反腐决心的零容忍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同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习近平还指出,对腐败行为“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习近平对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强调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当腐败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时刻,我们执政党的态度、决心、勇气如何,往往决定反腐败斗争的胜负。习近平提出,必须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败。正因为我们党有如此坚定的反腐败的态度、决心、勇气,抓住了扼制腐败蔓延的关键,为清除业已固化的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创造了条件。
(一)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
任何腐败行为,无不从“小恶”开始,无不从一般违规违纪开始。如果建立“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思想和制度,就可以杜绝一切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党员干部的无限腐败堕落,最终保证党员干部的清廉清正。2013年12月9日,习近平在听取河北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汇报时指出,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防火墙、防波堤的作用。他还指出,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就要把制度篱笆扎起来。放权不是放任,制度要落实,不能是“样子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以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制度机制创新为核心,强化各项制度规范的执行力,使各级领导干部从心底里形成把法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的制度意识,通过推行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从而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防火墙、防波堤的作用。此外,全国各地把转变政府职能作用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推动改革深化取得新进展,加快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效能。在全国分批次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政府机关时刻突出为民务实清廉的教育主题,将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贯穿活动的始终。努力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为群众干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同时各地通过对实践活动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使教育实践活动无缝对接、上下联动,使作风建设的整体效应不断获得提升。
(二)对闯雷区、踩红线零容忍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关键在于真抓和严管。
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度完善,一手抓制度执行。党纪国法能否得到遵循,制度是否能够贯彻执行,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于逾越“红线”者和闯“雷区”者是否给予坚决的惩治。如果对闯“雷区”者和越“红线”者不处罚,留“暗门”、开“天窗”,腐败行为就会成为“破窗效应”。因此必须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者,给予坚决严肃查处,不得因权势大而破规,不能因问题小而姑息,不能因违者众而放任。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官员的问责机制,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各项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与法规制度的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范围,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推动力。将问责的主体、对象、内容、事项、程序和方式制度化、程序化,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在反腐倡廉建设中释放出来。
(三)对腐败犯罪行为零容忍
反对腐败,就是对腐败分子不管其职位高低,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做到毫不手软、毫不留情和毫不懈怠,以高效的反腐倡廉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反腐“动员令”,既是我们党对多年来反腐败斗争规律的深刻认识和科学总结,也是我们党不可动摇的政治路线和政治立场,更是提升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集中表现。
二、反腐范围的全覆盖
全面的反腐肃贪打破了选择性执法、封闭性执法的反腐困局,摒弃了以人划线、以身份划线、以是否在职划线等“人治”思维,党的十八大以来,不管是军队、机关、国企等领域,还是纪委监察机关、反腐职能部门,反腐的触角已经延伸到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截至2016年3月的统计,中央决定立案查处中管干部150余人,45名军级以上军官被宣布查处,海外追逃502人,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中央纪委委员梁滨、申维辰等人的落马,则为“监督者如何被监督”的问题破题。反腐败呈现出无禁区、无例外、无死角、无空当的空前态势。
(一)“老虎”、“苍蝇”一起打
习近平曾多次强调反腐的重要性,强调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就必须坚决打击贪污腐败,既要坚持打“老虎”,也要坚决拍“苍蝇”。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习近平的“‘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思想和实践,既严厉有效地惩处了腐败分子,又极大地鼓舞了全党全国人民的信心。
事实证明,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老虎”、“苍蝇”的腐败性质是一样的。腐败行为不论大小均可影响和危害社会,腐败是人民反映强烈和深恶痛绝的行为,也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苍蝇”不打,必然会成为“老虎”;“小案”不查,必然演变成为“大案”。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就既要对小贪小腐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更要对大贪污大腐败分子予以严厉惩处。只有同时对“老虎”、“苍蝇”一起打,才能体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反腐败态度,形成对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预示着反对腐败既抓大不放小,也抓小不放大,既要查出地位卑微的“小人物”,也要打击位高权重的“大人物”,对党内和群众身边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予以清除。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大小人物的区别,只有违法不违法、违纪不违纪之分。只要有人违法乱纪,就要坚决予以惩治、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绝不给其喘息的机会。当前铁的规定和措施已经颁布实施,贪污腐败的案子一件件被查处,从而给社会公众极大信心,也让大小贪官望而生畏。
(二)坚决反对特权现象
干部腐败的主要根子就是特权。特权就是掌权者针对某一客体采取其随意的行为。凡手握公权力者都有产生特权欲望的可能。不良作风是官员特权行为的外在表现,特权思想是官员不良作风的思想根源。一切特权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特权的本质是追求超越法律或者政策规定的特殊化、差异化的非法待遇或权利,它助长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事实上,特权与腐败之间并没有截然不同的明确界限,特权包含腐败因素,腐败往往通过特权行为来实现;特权对腐败有着催化剂和推动器的作用,特权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演变为腐败,所以反腐败必须先反特权。
(三)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三、反腐态势的高强度
高压反腐既是我国反腐败阶段性工作部署的结果,也将是我国未来政治的一种常态。这种新常态将使整个政治生态发生根本性变化,使公共权力系统内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意识到廉洁从政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并时刻感觉到纪律和法律的“高压电”存在。习近平指出,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一)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习近平强调,反腐败必须做到有腐必惩。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有腐必惩、伸手必被捉”的反腐败压倒性态势,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反映、检举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极大地提高了腐败行为的发现机率。群众监督和及时查处所产生的冲击效应,释放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正能量,营造了“伸手必捉”的反腐氛围。
1.有案必查,没有例外
2.查办案件,及时高效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是高压反腐的重要体现。“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反腐败斗争是否成功,实际也体现在对腐败分子是否及时有效的打击。事实上,惩治腐败分子越快,对腐败分子震慑力度越大。因此,一旦发现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就要采取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对于一些已经发现和查处的腐败行为,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给予法律、行政、经济等处罚措施,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特别对于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要切实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予以依法剥夺,而且在经济上依法给予强有力的处罚。
201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严肃查办腐败犯罪。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7650人,其中原县处级干部2882人、原厅局级干部446人。依法对王珉等21名原省部级干部立案侦查,对令计划、苏荣、白恩培等48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涉农资金管理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17410人。查办受贿犯罪10472人、行贿犯罪7375人。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11916人,推动治理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依法查办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的职务犯罪。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8703人、司法工作人员2183人。
3.落实责任,强化追究
(二)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威力
1.用好巡视利剑
2.创新巡视方法
3.突出巡视重点
巡视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可根据需要排出巡视工作小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不断创新巡视工作,突出巡视工作的重点。习近平指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现在的巡视有点‘八府巡按’的意思了,群众说‘包老爷来了’,有‘青天’之感,有问题的干部害怕了。”习近平强调:“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要抓住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为所欲为、自鸣得意的,还有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进一步提拔重用的年轻干部等干部问题线索,要重点查处。同时,要坚决防止带病提拔,纪委、组织部对有的问题未查完,疑虑很大的干部,不要贸然提拔。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要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顶风作案的,要严肃查处,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巡视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核心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15次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点问题、列清单,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展现出顽强的意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77次会议落实党中央部署,研究分析巡视情况。2016年,中央巡视组分3轮、巡视91个中央部门党组织,完成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全覆盖;对12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纪律和选人用人等情况,检查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巡视的政治定位越来越准确,成效越来越显著。
强化巡视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视反馈会议,原原本本向被巡视党委(党组)书记反馈巡视情况,直指问题、点明要害。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约谈被巡视党组织负责人,对突出问题要求即知即改;对共性问题提前打招呼,促其自查自纠。要求被巡视党组织主动认领责任,开列问题清单、整改任务和责任清单,狠抓整改落实,防止把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加大反馈、整改情况公开力度,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中央巡视组深化再巡视,紧盯政治纪律和换届纪律,重点检查政治立场和政治担当,着力发现拉帮结派、拉票贿选问题,查找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改不到位、边改边犯现象,释放巡视不是一阵风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党内监督的严肃性和韧劲。
(三)深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认真贯彻习近平关于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先后启动“猎狐”、“天网”等行动,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反腐败法律的对接,签署反腐败国际合作协议,以更加严密的合围部署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谋篇定策。
1.深入推进追逃追赃
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历史经验深刻分析后作出的重要决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贪官携款外逃”成为经济犯罪与腐败问题的新动向。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卷款出逃美国,2003年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涉案外逃等都是典型案例。外逃事件的接连发生,让一些腐败分子心存侥幸,甚至有一些“老虎”、“苍蝇”始终做着躲进国外“避罪天堂”,逃避法律制裁的美梦。可见只有切断腐败分子的外逃之路,才能实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了反腐败战场的格局,形成内外夹击的两个反腐败阵地,从根本上压缩了腐败生存的空间。
通过引渡、遣返外逃的腐败分子,能够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这既能保证在查处腐败分子上的公正性,又能保证对腐败分子刑罚执行上的公平性,从而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力,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党和国家向那些腐败分子发出的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能够有效遏制当前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从近期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看,很多腐败分子都是以外逃他国作为后路,虽然最后未遂,但事前都抱有这样的一个打算。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就是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并绳之以法,决不能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全国各地都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2014年到2016年底,共追回外逃人员2566人,追赃金额86.4亿元,“百名红通人员”已有37人落网。全面加强防逃工作,新增外逃人数逐年下降。辉煌战绩体现了党中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赢得了党心民心和国际社会的尊重。
2.促进反腐败法律对接
3.开辟海外反腐败战场
公布外逃人员信息。对于外逃贪官,习近平指出:“中央媒体要及时发声,揭露外逃腐败分子违纪违法、逃避惩罚的真面目。对一些证据确凿、定性清晰的外逃腐败分子,可以考虑向全世界公布,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使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样震慑力就会更强。”2015年海外“猎狐”行动成效显著,4月22日,对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员,我国首次向全球公布百份追逃“红色通缉令”,包括杨秀珠、李华波等一批长期潜逃国外的贪官上榜,以此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全球追缉力度。当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绩斐然,首次实现了外逃人员库存的反转,一大批长期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落网,我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话语权不断增强,显示了党中央对腐败分子哪怕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来的坚强决心。
第十五章
依法反腐标本兼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习近平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这些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内涵特征,将法治的普遍性和统一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治理性和约束性、实效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予以高度概括,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把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党标本兼治反腐败方针的科学内涵。
一、依法反腐的规范性
依法反腐的规范性,主要指反腐败执纪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正当和正义的程序不仅是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而且是执纪执法的过程成为社会和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正、公平的过程。依法反腐的程序正当和程序正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战略思想伟大实践最显著的重要特征之一。
(一)反腐败方式考量
习近平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意味着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本方式。依法反腐是我国长期反腐败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是反腐败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反腐败实践的当下和战略目标看,我国反腐模式正从传统型反腐模式向依法反腐模式转变,反腐策略正从零散型、应急型反腐向整体性、系统性反腐转变,当前反腐突出重视法治和制度的重要性。党中央反腐败思想既立足宏观大局,从党、国家和民族的兴衰着眼,提出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如果任凭腐败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又从细处着手,对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生活,提出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问题;从“三严三实”,到讲规矩,守纪律;从“打老虎”、“拍苍蝇”,到各行各业风气的根本好转。各项反腐措施、手段和方式,各项反腐制度或者廉政建设措施的出台,体现了法治框架规制下开展依法反腐败工作的新特征,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战略思想。从世界各国预防、惩治腐败的实践状况看,治理腐败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权力滥用问题;只有以法律的方式解决腐败性问题,才能使社会始终处于法律秩序的控制之中;如果以非法律的方式解决腐败性问题,必然使法律规则的权威丧失,甚至破坏整个社会秩序。因此,党中央反腐败战略思想的首要实践特征就是体现了法治反腐这一核心内容。因为法治方式反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应然选择,也是党风廉政建设治标与治本的应然归宿。
(二)反腐败程序正义
法治方式反腐可以通过法治的公正性原则,使反腐走向法治性轨道,实现反腐过程和反腐结果的公正性。程序正义要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坚持法律的正当平等原则,而且还要在执法和审判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即在执法和审判中,既体现实体正义,又体现程序正义。同理,反腐败也不仅需要反腐败的实体结果正义,而且需要反腐败过程的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是任何法律实施中的过程和演进形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法律就失去了实施的公正和生命。法律对一切利益和行为的调整都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法治方式反腐也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确保个案处理的实体公正,强调反腐败过程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在法律基本价值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两个最基本的表现形式。英美法传统看法更是认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高举反腐正义之剑,规范反腐正义之途,在法治社会与国家建设进程中,彰显反腐力量,以真正的公平正义服众,以真正的法治反腐精神深入人心。
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习近平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说:“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从近年来一系列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不管是一般的普通干部,还是国家领导人,只要触犯了党纪和法律,只要危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会毫无例外受到党纪法律的追究和惩罚。这实际上体现了法治反腐的根本特征——法治方式反腐没有针对性和选择性,不论是谁涉及腐败、滥用权力,不论他的官位多高、权力多大,一旦触碰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相应的纪律法律惩治。既要剥夺腐败分子的人身自由,又要剥夺腐败分子的个人荣誉和相应财产,从而对全体党员干部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法治反腐的路径,不是通过个别案例查处的警示性予以告诫,而是通过推进实施有案必查、有腐必究的反腐模式,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从而树立反腐无禁区、对腐败“零容忍”的反腐败思路,把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扎扎实实地贯彻执行。因此当前反腐败实践体现了反腐过程的法律平等性。
2.执纪执法严格规范
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查办腐败案件事关当事人地位、声誉、资格、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权利的剥夺,如果不能做到严格规范,依法依规,就会使公众产生对纪律法律的否定与蔑视、对社会公正的怀疑与失望。规范执法的真谛是确保反腐执法的公正性,彰显纪律法律的正义性。其一,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的评价标准,完善执纪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违反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的惩戒等措施,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二,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调查、侦查、审判理念,遵循调查、侦查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立案条件。其三,明晰违纪调查与司法侦查法律边界,健全执纪执法衔接机制。纪检监察对腐败案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后,对其涉及的违法问题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不构成职务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对构成犯罪的线索及时受理;构建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法反腐运行机制。
在近年来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中,司法机关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既在腐败案件立案、起诉和审理上体现法律公正,更在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和刑罚执行上体现公正。办案机关在具体案件办理时,始终做到不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对任何公民、单位或者集体依法检举、揭发的各种腐败问题,司法机关均应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案件审理上不管是涉及什么人的案件,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让阳光司法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在案件裁判上,严格坚持同案同判原则,做到被告人之间和罪与罪之间量刑均衡、量刑平衡,杜绝“法外开恩”,因人而异。在刑罚的执行上,严格控制、监督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减、缓、免刑和监外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审判机关和监狱机关及时在全国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的减、缓、免刑和监外执行情况,确保刑罚执行公正,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逃离法律的制裁,严格禁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实践证明,法治方式反腐不但可以确保反腐过程的公正,而且可以保障反腐结果的公正。
3.实事求是公正执法
(三)反腐败法治价值
二、依法反腐的控权性
(一)以法规约束权力
(二)以法制规范权力
(三)以法纪监督权力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权力监督必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以国家监督为主体,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为保障,而监督的戒尺和利器就是党纪与国法。
1.严格执纪强化党内监督
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语境下,一方面通过思想自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来落实权力监督要求;一方面通过严格执行党纪强化党内监督。党纪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大量腐败案件表明,一把手监督常常是薄弱环节,一把手监督难题亟待破解。党内监督必须在实现对“最大多数”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精准监督”,其重点就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首先要在观念上解决好“严是爱,松是害”的问题。
实行严格的党内监督,是对一把手爱护、保护、维护的体现。其次,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用刚性制度管住一把手,保证其正确用权、廉洁用权。上级纪委要把下级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理。同级纪委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再次,发扬党内民主,依靠全体党员的监督,盯好“关键少数”,加大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充分体现“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治上先治长”的实践导向。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落实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压实责任”,即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特别是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要“建立责任体系”,即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承担全面监督责任,纪律检查机关承担专门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承担职能监督责任,党的基层组织承担日常监督责任,普通党员承担民主监督责任,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落实这些监督责任,党内监督“宽松软”的情况将得到根本性改变,党内监督“严紧硬”的格局将会实质性生成,党内监督的权力监督价值功能就能得到充分体现。
2.以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
中国特色的法治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靠纪律管住党员干部,靠法律惩治腐败分子,这是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共同发力。在惩治和预防以权力异化为本质的反腐败斗争中,纪律和法律具有作用和效力上的时序性,纪律红线突破,往往是法律底线触碰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突破,纪律红线必然失守,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响应的机制。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祸;只有坚持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只有坚持严格执法,才能使破纪违法和犯罪的腐败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通过准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依法剥夺腐败分子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使腐败分子为他们的严重危害付出应有的代价,体现国家刑罚的强大威慑力,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三、依法反腐的治本性
(一)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各项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当前推进改革的艰巨程度、敏感程度、复杂程度前所未有。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然而腐败阻碍了社会发展,不言而喻已是当前社会发展的“癌细胞”,只有反腐才能助力经济发展,廉洁才能增强经济发展的免疫力。因为暗箱操作多,市场公平就少;潜规则多,正当竞争就少。一个腐败行为横行的市场肯定不是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反腐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反腐并不会影响发展,相反腐败现象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惩治腐败,打击各种权力寻租行为,清除社会和市场交易运行的各类绊脚石,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才会真正降低,公平经营、交易的市场经济环境才能真正营造。有人认为反腐阻碍了经济发展,造成经济萧条,越反社会发展越慢。事实上推进反腐,可以破除改革中各种阻力和腐败行为,并对经济发展中的违法腐败行为予以制裁,以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
从目前全国经济发展的总体势头看,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基本面是好的,尽管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不如前些年,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算得上是经济发展的高速度。现在出现的一些经济增速减缓的现象,并非是由于反腐败造成的结果,或者由于反腐败导致经济增长潜力耗尽。其真正原因在于世界整体经济复苏乏力,以及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正处于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的艰难时期,不得不“自我减速加压”的结果。从腐败与反腐败的两者关系看,反腐并不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恰恰相反它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反腐剂”和“推进剂”。历史证明,反腐败与推动经济发展存在相互制约、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经济发展需要反腐败来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市场环境,良好的社会和市场环境又可以减少或者直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美国政治学者约瑟夫·奈也曾如此评价正在中国上演的这部永不落幕的反腐“连续剧”,他认为“反腐就是增加中共的软实力”。
1.反腐营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反腐构建安全交易的市场环境
法治方式反腐意味着,在反腐过程中可以利用法律强化对各种利益矛盾、冲突的调整和融合,突出以法治的方式解决利益矛盾、冲突的能力。因为市场的变动性和激烈性特点,决定市场交易可能随时面临一些交易风险,法治反腐可以杜绝公共权力和官员为个人私利介入市场交易的违法行为非法干扰与影响市场主体合法交易的安全。
3.反腐规范市场监督的法治氛围
企业组织是从事商品生产、市场交换的市场主体,也是经济上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要素。法治反腐的目的之一就是建立完善对各行业的企业组织管理、监督制度,并形成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和界定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规范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整体转让制度。防止利用利润分配和整体转让进行行贿、受贿行为,确保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二)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
(三)保障和促进廉政建设
1.保障和促进干部清正
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是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干部清正的主要判断标准。干部清正的形成,要求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对手中的权力常怀律己之心,对已有的法律常怀敬畏之心,自觉按照党纪国法,依法办事、勤政廉政,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和不正之风,远离各种腐败行为。党的各级组织要敢于较真碰硬,见物见人见细节,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党委书记要有个“婆婆嘴”,常念监督的“经”,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板起脸来批评教育,防止小病拖成大病。要坦诚相见、开诚布公,让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空气清洁剂,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进步。党的各级组织要拿出滴水穿石的劲头、铁杵磨针的功夫,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中见常态、见长效。
2.保障和促进政府清廉
3.保障和促进政治清明
建设廉洁政治,必须建设法治政治;实现政治清明,首先要实现政治法治。法治方式反腐,就是使国家和社会实现政通人和、公平正义、弊绝风清、法治有序的政治局面。要保证政治清明,就要通过大力反腐来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国家行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反腐,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法治方式反腐,促进社会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自律尽责、诚实守信、廉洁奉公等价值观念和道德操守,营造崇廉尚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章
科学反腐持续长效
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既是反腐倡廉工作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治是否具有实效的衡量标准。习近平提出的“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的系列论述和总体要求,蕴含着反腐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的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高瞻远瞩,贯穿着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和思想方法,为反腐败部署的科学性、腐败治理的系统性、反腐工作的创造性和反腐发力的实效性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
一、反腐败部署的科学性
反腐败斗争是当下在我国各个领域全面开展的一项工作。习近平指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当前反腐败斗争进行了系统性和全局性的安排,揭示了反腐败战略部署科学推进的实践意义。
(一)建构新型反腐败体系
从党的反腐败历史实践看,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也是中国人民反对腐败的斗争史。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看,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形成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才能确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作出符合国情和社会客观发展规律的反腐倡廉战略决策与工作部署,才能有效地发动、组织全党和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最终使反腐倡廉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平稳、健康地向前推进。
1.坚持科学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下开展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的高度,部署反腐败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强化了反腐败斗争的法治方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研究“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反腐败斗争的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化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反腐导向。这一系列的重大部署,清晰地表明了党中央战略思想与战略决策高度契合,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高度统一,治国理念与治国布局高度一致,问题导向与规律导向高度协调。
“两个全覆盖”是指中央纪委全面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全覆盖,并实行名称和管理统一;改进中央和各省区市的巡视制度,做到巡视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全覆盖。同时,加强反腐执纪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要求反腐执纪执法机关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和敢于担当,加强执纪问责和法律监督的力度,深化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顶层设计的不断优化。
2.保障促进改革发展
当前反腐败中“打虎拍蝇”取得实效,但是反腐败不能仅仅着眼于此,也不仅仅限于眼前的一些反腐行为,而应通过反腐败的实际行动改变权力运行结构和利益分配格局,直至整个政治生态环境。各级党委、政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与经济生态结合起来,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更加良好的政务环境。各地各部门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制度约束为重点,以正风肃纪为抓手,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放好权,管住钱,抓落实,惩贪腐,持续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源头反腐,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重点是通过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减少权力寻租。坚持补齐短板,加强关键领域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是严管公共资金,对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民生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级党委政府和反腐职能部门在“三不机制”建设中,坚持把惩治作为预防腐败的前提,以“惩治”破局,积极推进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败原则,坚决查处腐败分子,保持持续反腐的高压态势,竭力营造“不敢腐”的政治氛围。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前提下,加强治本力度,通过选好干部、用好干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权力运行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督,推进党员干部的激励和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使党员干部“不能腐”。拒腐防变的根本是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通过对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和道德教育,坚定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和服务宗旨意识,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三个自信”,从而使党员干部“不想腐”。从“不敢腐”、“不能腐”再到“不想腐”是反腐败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发展过程,是党中央反腐败的总体战略目标。
(二)营建新型反腐败体制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先例可循的伟大事业,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就需要打破一些思想观念的束缚和利益固化的藩篱,从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力量源泉。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反腐败工作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行了部署,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5条、第36条和第37条分别对“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和“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焕发出了新的体制和机制活力。
1.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
2.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4.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
(三)设置新型司法反腐体例
司法审判是反腐败整个体系中最后和最为重要的一个关键环节,当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捍卫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在反腐败斗争中,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配合协作,发挥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保障和打击作用。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按照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移送审判的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情节与事实,确保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质量和办案成果,维护法律权威,最终实现刑罚引导、惩戒、教育、防范等功能。当前司法机关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针对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司法不公、司法不透明、司法不文明的状况,按照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着力对存在的诸如司法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薄弱、司法外部环境不良、司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便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1.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2.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3.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为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及时对司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进行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为进一步构建司法公开提出了具体指引。司法公开是防止腐败的最有力方式,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近年来,人民法院以司法公开的方式大力推动司法公正取得明显成效。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流程中的所有审判环节,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严格做到都向当事人依法公开;对所有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严格依法网上公开,并积极为当事人、普通民众参与旁听案件审理和获取法院审判的各种信息提供便利。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赢得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有效防范和杜绝了司法腐败的发生。
4.建立干预司法登记备案制
5.完善办案责任制
二、腐败治理的系统性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是哪一个部门的工作,都需要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出统筹安排、综合推进。习近平强调:“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不仅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儒法并用,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才能相得益彰。”“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但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为此,习近平就从严治党,狠抓作风建设,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推出了一系列“组合拳”。
(一)构筑政治规矩防线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严明讲政治的品格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党的生命线。党的纪律有多方面,但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就是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等方面的集中体现,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能使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
2.严明讲规矩的戒律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就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之后全国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把纪律挺在前面成为全党共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
(二)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当人们默认腐败是一种正常行为方式时,就形成了“腐败的民俗学”,即思想腐败实际上是腐败的根基。因此,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法治反腐的思想前提。近年来,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群众不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通过深入学习习近平反腐败的重要论述和腐败案例的警示教育等思想教育方式,逐步树立“不想腐”的思想防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廉政教育与廉政文化
2.依法反腐与以德反腐
(三)构筑作风纪律防线
2.狠刹“四风”问题
三、反腐工作的创造性
“唯改革才有出路,改革要常讲常新。”习近平始终把全面深化改革置于重要位置,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改革工作会议,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推动重大改革任务的突破,体现了推进改革的责任担当和决心意志。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里子”变革,在内涵深化,因此要坚定信心和决心,始终把推进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立足实际、不等不靠,从具体问题抓起、从重大任务改起,推动反腐败工作创新,促进各项制度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创新工作模式
工作模式上的创造性突出表现在坚持纪在法前,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这一工作模式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既积极运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管住“大多数”,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又坚决处理“少数”和“极少数”,决不让腐败分子在党内藏身。“四种形态”的腐败预防措施,是防止党员干部破纪的第一道防线。
1.“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毛泽东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成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习近平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就是传承了延安整风经验,目的在于不断提高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也体现了这一方针。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关心爱护。
2.“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体现纪比法严的要求。如果不重视把严明纪律的要求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风气就很难实现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党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该重处分的就要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应当作出职务调整。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到位、严到份,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3.“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
反腐败和打仗一样,既要伐兵攻城,也要伐谋为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初步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创新制度体系
1.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推动新形势下的制度创新
习近平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要求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把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纳入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中央纪委召开七次专题会议,分2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总结党的历史经验,针对突出问题,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把“重音”放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上,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第一次用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监督职责,强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任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2.创造性推进巡视巡察制度建设
截至2015年底,中央巡视组开展了8轮巡视,巡视了100多个地区和单位,实现了对地方和中管央企的全覆盖。以巡视监督为尖兵的党内监督和纪律审查工作持续发力,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法。
如今,巡视发现问题的能力越来越强,震慑作用越来越大,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发挥了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继续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向全覆盖目标迈进。巡视内容要更加聚焦,坚持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巡视,坚持政治巡视而不是业务巡视。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遵循党章,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选人用人和腐败问题,更好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创新巡视方式,坚持以纪律为尺子,深化专项巡视,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精准发现,定点突破。被巡视党组织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挖出深层原因,堵塞制度漏洞。
3.创造性推进派驻制度建设
4.创造性推进自身规范建设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要敢于坚持原则,完善配套措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对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要盯住不放,问责一个、警醒一点、促进一方工作,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为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监督,中纪委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日益扩大的纪委监督执纪权进行严格的规范,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彰显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法治原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示了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了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流程,建立了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部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旨在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创新文化建设
创新文化建设就是依靠文化自信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提出,要抓好思想教育这个根本,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政治文化对政治生态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我们的党内政治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以革命文化为源头、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体、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党性的文化。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坚守正道,必须坚定文化自信。没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底蕴和滋养,信仰信念就难以深沉而执着。李大钊说“威武不能挫其气,利禄不能动其心”,蔡和森说“忠诚印寸心,浩然充两间”,瞿秋白说“我是江南第一燕,为衔春色上云梢”,悸代英说“已接忧患寻常事,留得豪情作楚囚”,这些用生命写下的诗篇,无不渗透着中华文化强调的气节和风骨。
人性是善是恶,是古今中外争论不休的话题。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来看,善和恶对立统一于人性矛盾运动中,善长一分、恶去一分,善进一尺、恶退一尺,人性的改造就是扬善去恶、以善逐恶的过程。人生在世,追求的是一份生命价值和意义,只有牢牢记住道德和法律基准底线,其人生追求才是合乎社会共同价值的,才是安全、健康的,才是有益于自己,也有益于社会的。
习近平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党员、干部时常接受文化熏陶,不断提升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就能去庸俗、远低俗、不媚俗,做到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守,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粗增大布裹生涯,腹有诗书气自华。”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感悟、传承、弘扬中华文化,以学益智、以学修身,融会贯通、形成觉悟,以文化自信支撑政治定力。
习近平强调,对先人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我们要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我们的先人们有大量劝导人们向上向善的警句名言,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省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言必信,行必果”、“德不孤,必有邻”、“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等。这些有益的思想观点要结合时代条件加以继承和发扬,以坚守中国人的价值观,保持做人干事的精神风骨。善于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凝结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道德理念来明是非、辨善恶、知廉耻,自觉做为政以德、正心修身的模范。
四、反腐发力的实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着力从严从细抓管党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严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着力从作风建设这个环节突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着力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惩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注重反腐发力的实效性,增强人民群众在治理腐败中的获得感。
(一)以“民智”增强实效
(二)以“民心”见证实效
(三)以“民生”体现实效
1.在查处腐败违纪违规上见实效
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加强对资源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解决非法开采和官商勾结“收黑钱、干黑事、谋黑利”等问题;加强对党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克扣粮食直补款、农村医保、养老保险等问题;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认真纠正各种名目的不正当收费、集资、摊派。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过错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2.在查处腐败违法犯罪上见实效
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定职责,依法查办乡村干部挪用、贪污、侵占专项资金及政府给予农民的扶贫、救灾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规避招标、以租代征土地和矿产资源、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司法办案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资源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等。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办案龙头作用,特别是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群体化等新趋势,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积极运用多种办案措施,统筹办案力量,运用侦查谋略,以小案挖大案,以此案挖彼案,以个案挖群案,以串案挖类案,形成反腐败执法向基层延伸的高压态势,打好具有反腐败“最后一公里”特征的阵地战、分割战、攻坚战、整体战。
3.在完善防范机制上见实效
第十七章
彻底反腐永在路上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腐败自有人类文明史以来就一直存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从严治党关乎人心向背,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定立场方向,聚焦当前目标任务,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是一阵子,踩着不变步伐,把握力度和节奏,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这一论述揭示了党中央反腐败战略思想中“彻底反腐,永在路上”的实践要求。
彻底反腐蕴含着价值论的基本观点,集中体现了反腐败斗争对廉洁政治、国家富强、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景和追求。彻底反腐就是坚持“零容忍”理念,瞄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义无反顾地“打虎拍蝇”、“破立并行”,逐步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设政治生态上的绿水青山。而要做到彻底反腐就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一、反腐败必须除恶务尽
除恶务尽是彻底反腐的内在逻辑。“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深刻指出:“如果不除恶务尽,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不仅恶化政治生态,更会严重损害党心民心。”这一论述揭示了彻底反腐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也反映出反腐败斗争是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
(一)反腐没有“拐点”
全面从严治党,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而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说明打造廉洁政治生态,是我们党长期面临的艰巨政治任务。有案必查、有腐必反的高压态势,不是一时一阵的短期行为。特别是现在反腐败斗争呈现的法治方式,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是运动反腐、权力反腐的新超越。还要看到,法治反腐的法律和制度除了本身具有稳定性、长效性的特点外,法治社会还更多地赋予了法律的权威性,这样就保证了反腐败斗争会持续、稳定、长效地进行下去,而并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因领导人个人的决心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治是现代文明发展的结晶,也是未来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势与走向,在反腐败工作上具有其他反腐方式或途径无法比拟的优势。纪律和法律可以预先为各种涉腐和腐败行为设置“红线”和“雷区”,只要有人违反党纪国法,就要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反腐败没有“拐点”,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偏离有案必查、有腐必反的原则,即使在反腐败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也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这个原则,这是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重要前提和基本要求。
(二)反腐没有休止符
要做到反腐不休止、不停步,就要在实践中强化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推进反腐败责任追究的严肃性,通过健全各种制度、细化各种责任,通过以上率下的方式,使各级党委在解决反腐问题上实实在在做出成效。全国各地横下一条心扎实贯彻八项规定、纠正“四风”问题,避免作风反弹,大力强化执法执纪监督力度,在对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中收获防范腐败行为的新长效,在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中保持高压反腐的新局面。反腐没有休止符,全国各地始终抓住反腐工作不放松,尺度不减、力度不退,通过及时查处腐败行为、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反腐法治新常态
法治反腐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创设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的法治反腐思想得到全面贯彻。实践证明,法治反腐是反腐败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抓手的重大变革,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必由之路。反腐法治新常态必须坚持以下两点:
1.以党纪与国法共同推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病根未除,有一部分人希望反腐是一时一刻的运动,现在潜伏但时刻盼望回到原有的纸醉金迷的日子,因此目前防止反弹任务艰巨。在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因此必须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坚定信心决心,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两者均明确规定了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因此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自身的实际行动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就要带头遵守法律。必须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始终将纪律挺在前面,不断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惩治力度,尽量减少腐败存量,控制腐败增量。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职能作用,决不允许“法外施恩”、“法不责众”,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坚持以党纪国法协同推进法治反腐的有效进行。
2.以立法与执法共同推进
推进法治方式反腐,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治方式反腐应当建立健全反腐败的各种保障机制和问责机制,不仅要对党员干部规定“干什么”,还要规定“怎么干”,“保证干”。在完善反腐败立法的同时要强化执法力度,保证反腐败法律的严格执行,确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形成“零容忍”的反腐败态势。领导干部要处于执法中的关键与示范的重要地位,因此,习近平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要从领导干部抓起,要善于抓住关键的少数。“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坚持立法与执法的协同,才能保证反腐败取得实效,才能保证反腐工作常态化进行。
二、反腐败必须建制筑笼
强化不能腐的防范力是彻底反腐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指出,反腐败斗争一定要坚持破立并举,注重建章立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邓小平同志有句至理名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一)着力构建制度体系
1.坚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2.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人是事业兴衰的根本,是制度与法治运行的主要要素。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均离不开人,任何腐败现象与行为,也无不基于人的沦陷和堕落。人在任何时候均是影响制度与法治运行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其根本也在于对人的管理。习近平指出:“要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蔓延势头。此外,要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流程,防止权力滥用。要着力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的完善,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人和事的监管,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形成严格的制度约束,让党员干部始终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地行使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根本之策。
3.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习近平指出:“要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习近平的重要讲话指明了从体制机制上预防腐败发生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对目前仍保留的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强调要公布审批目录清单,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对那些反映多、意见大、又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的,还是要继续取消下放”。可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流程,是以制度的方式规范政府的“权力边界”、“权力事项”和“权力家底”;也是向社会公开政府权力行使过程,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有力方式,从而倒逼政府职能转变和加速行政体制改革,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流程,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既是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的有力举措,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治本之策。
4.坚持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资产资源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发生腐败屡禁不止,数额之大、腐败之深令人瞠目结舌。防范和减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习近平指出:“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就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力度,防范腐败的发生。
(二)着力增强制度执行力
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不仅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如果制度得不到执行,再好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从一定意义而言,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的后果更糟糕、更严重。只有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才能发挥制度的应有功能与作用,才能确保各项反腐措施落实到实处。习近平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使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使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习近平的上述讲话精神,充分表明了制度必须执行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1.不让制度变“稻草人”、“纸老虎”
要想制度具有执行力,不让制度变“稻草人”、“纸老虎”,就必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要有完整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套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样才能既增强反腐败的力度,又有效地惩治腐败分子。让制度的执行力度得到增强,就不会使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而应该将制度当成“真老虎”和“包青天”。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用制度管人管事,腐败才会逐渐减少直至销声匿迹。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仅仅是摆设,制度就会给腐败提供机会,更会纵容腐败。如今落马的高官,无不是因为他们把制度当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才会在腐败的道路上愈陷愈深、不能自拔。
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案件的查处,高度体现了我们党在治理腐败方面做到了言行一致,深得党心民心,体现了我们党对腐败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在认真落实反腐执纪问责问题上,习近平多次强调,“言出纪随,寸步不让,不要让人感觉到好像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尽管我们的法规制度存在一些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关键问题就是已有的法规制度事实上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因此,必须要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才能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2.突出制度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3.强化制度的监督性和约束力
习近平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加大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监督传递压力,以压力推动落实,坚持把强化问责作为推动法规制度落实的核心关键和落脚点,以严格的管理、严厉的措施、严肃的问责保障法规制度刚性运行,推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三)着力筑牢权力之笼
从当前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丰厚的腐败回报和低廉的腐败成本是各种腐败发生的最直接动因。潜在的腐败危险一旦遇上腐败的各种社会原因推波助澜,区域式、塌方式、系统性的腐败就会屡屡发生。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深刻分析反腐败严峻形势后提出,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反腐败必须协同推进
反腐败斗争的协同推进旨在强化不想腐的自律力,这是彻底反腐的根本要求。强化不想腐的自律力必须立足于查办案件,着眼于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实现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同时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常态化、制度化、法治化。
(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反腐倡廉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把治标与治本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中。“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反腐败实践证明,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习近平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我们一直强调标本兼治。”治标,着重突出“惩”的功能,对腐败分子起到惩治、震慑、遏制的作用。治本,着重在于“防”的功能,通过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警示、阻拦的作用。在当前腐败存量相对比较大的前提下,治标可以有力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治标也可倒逼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加强。
(二)教育与惩治相结合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必须把反腐倡廉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大量事实证明,一些不正之风或腐败盛行的地方和部门,往往从党内政治生活弱化开始。因此,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教育要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主题,坚决克服党组织对党员管理软弱涣散,民主集中制成为摆设,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把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搞成了猫鼠关系或带有封建人身依附性质的君臣父子关系等突出问题。要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性,高度警惕和防止任何偏离党的主张的思想和言论,把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摆在首位;牢牢把握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坚决防止和纠正党内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倾向,把确保党员政治上坚定、经济上廉洁、作风上过硬作为底线要求;牢牢把握党内政治生活时代性,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故步自封、不思进取、为政不为现象,强化党员干部在四个战略布局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以理论上的清醒、政治上的坚定、责任上的担当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既要加强思想教育的引导功能,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不搞不教而诛。习近平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因此在反腐败过程中,要善于“抓大”、“严小”,出重拳、下猛药,使“抓大”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同时又要从小问题入手抓起,使“严小”成为一种良好的习惯。
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必须抓好制度教育与制度建设。让每项制度规定得明确具体,将一些“大力提倡”的劝导性规定变为一种法律制度的“硬性规定”,将一些“自由裁量”的主观性规定转化为一种可供操作的客观性的“具体标准”,从而减少各种权力行使的自由范围与弹性空间,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当前既要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完善权力制度制约机制,用法律制度监督制约权力,做到权力内容法定、界限法定、运行法定和后果法定,又要注重预防腐败的制度设计,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细微行为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且要明确违反这些规定的严重后果,从而在前端杜绝腐败发生的可能。同时要依法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不断扩大公开事项领域、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与堵漏建制相结合。在查办各种腐败犯罪案件时,应当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案件,注意正确区分工作失误与违法违纪的界限,既依法打击极少数,又教育挽救大多数,以分化瓦解腐败分子;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腐败犯罪分子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宽严适当,以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要找准引发案件体制和机制上的漏洞,及时进行查漏补缺;注意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亡羊补牢,建章立制,把失控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切断腐败犯罪行为动机与易发腐败条件的联系,实现惩治结果向预防结果转变。此外,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讲求办案策略,认真把握办案时机,把执纪执法作为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基本路径,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功能,但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根本性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党组织和党员身处人民群众之中,人民群众对他们的情况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对他们的活动监督范围广、信息准,可以有效弥补党内监督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深入开展。同时,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党组织或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只有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人民群众监督才能取得实效。可以说,党内监督是自律,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是他律。只有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效衔接,才能促进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起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制定实施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部署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依纪惩治腐败,推动党的建设开创新局面,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有的地方和单位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既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作用,又要发挥好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实践证明,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消除监督死角、盲区,及时发现、解决党内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反腐败必须把握规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立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进而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直至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充分表明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证明,彻底反腐必须不断总结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把握时代性,体现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一)反腐工作的四点启示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四点启示,这就是:
1.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
习近平指出,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向着理想信念高标准努力,同时要以党的纪律为尺子,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高标准必须把固本培元的思想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从正风反腐的实践看,腐败案件的发生往往始于理想的迷失、信念的动摇。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防线出现松动,甚至降格以求、放任自流,就容易走上违纪违法之路。因此,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思想防线的核心,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始终站稳政治立场。只有稳住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才能在胜利和顺境面前不骄傲不急躁,在困难和逆境面前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风险和困难考验,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2.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对‘四风’问题露头就打、执纪必严”。要针对“四风”蔓延到群众眼皮底下的情况,立行立改、雷厉风行,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推进,每年都有新招数,不断释放新信号,让全社会感到党中央的决心,推动党内正气上升、社会风气上扬。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同时深挖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有效防止反弹回潮。要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着力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针对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状况,抓住惩治不放松,坚决铲除“污染源”。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藏身之地。坚决把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遏制住,把不敢腐的问题解决好,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以实际行动表明党中央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绝不是一句空话。
3.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相统一
习近平指出,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深化改革,破立并举,确保公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从这些年揭露出来的一些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看,其犯罪情节之恶劣、涉案金额之巨大,都是触目惊心的。这些领导干部在成长过程中都曾为党和国家做了一些工作,也做出了一定成绩,但是他们律己不严、蜕化变质,最终堕入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泥潭,既令人无比痛心,教训也极其深刻。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已经有的铁笼子门没关上,没上锁;或者栅栏太宽了,或者栅栏是用麻秆做的,不起作用。
我们共产党人的权力无论大小,都是人民给的,也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人民把权力交给了我们,我们在使用权力的时候就要让人民放心。怎么样才能让人民放心呢?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相统一。就是要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这些年发生的腐败案例,寻找漏洞,吸取教训,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加强制度建设。要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度得不到遵守,执纪、问责就必须及时跟进。要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一切违反破坏制度的行为,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加大问责力度,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使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释放。
4.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相统一
要选对用好干部,更要管好干部,强调的就是对干部的监督管理。要把“选种育苗”和“田间管理”结合起来,既把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又加强管理监督,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好局面。这些重要启示和经验,要长期坚持。对干部需要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一个干部的成长,既需要信任,也离不开监督。党组织充分信任,能使干部放开手脚,增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组织严格监督,能促其勤政廉政,不偏离正道、不走向歪道。权力与监督应该相伴相随。党员干部越是位高权重,越要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如果因为信任,就对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他们就有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越轨的火车,做出自毁前程、践踏法纪的举动。近年来,各级对干部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机制日趋完善,效果也日益显现。但要看到,监督“虚化”、流于形式的问题在个别单位仍不同程度存在。在监督环节上,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在监督对象上,重一般干部,轻主要领导;在监督内容上,重日常事务,轻原则问题;在监督时段上,重“八小时以内”,轻“八小时以外”;在监督形式上,重事后查处,轻事前监督。组织管干部的功能发挥不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哄着护着,就可能使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一些落马领导干部反思“组织提醒得太少、处理得太晚”,虽有为己开脱之意,但也说明,组织信任有余而监督不足,后果十分严重。
不辜负信任,不排斥监督,是党员干部应有的姿态。对那些自律不严、行为不端的领导干部,监督的必要性自不必说,即使对那些严于律己、品行端正的领导干部,监督也绝不多余。道德修养、党性锤炼不可能一劳永逸,那种视监督为“找茬”、“整人”的干部,总有一天会将组织的信任“挥霍一空”。只有把监督当警戒、作镜子,处处对照、时时检查,找出不足、改正缺点,才能赢得组织更大的信任,挑起更重的担子。严是爱,松是害。党组织加强监督管理,是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爱,是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负责。搞好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发挥监督体系的功能作用;要坚持对上对下一个样、此时彼时一个样、大事小情一个样;要克服好人主义思想,不怕丢选票、不怕得罪人,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要保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对违反纪律、不讲规矩的人和事,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该处理的处理,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反腐履责的六条体会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王岐山总结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能责任的六条体会:一是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措施,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肩负着带领13亿多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巨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党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关乎人心向背,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高度,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习近平就从严治党、严明纪律,改进作风、惩治腐败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态度坚决、铮铮有声,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没有党中央鲜明的政治态度、坚强领导、率先垂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会一事无成。
二是坚定立场方向,聚焦目标任务。我们党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立场、有目标。立场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目标任务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纠正“四风”、防止反弹。我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形势和任务出发,把握政策、突出重点。惩治腐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是一阵子,踩着不变的步伐,把握节奏和力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一步步引向深入。
三是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基本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工作,仅靠党中央抓不行,仅靠纪委抓也不行,必须落实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我们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先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通过约谈督促、报告工作、严肃问责等方式,推动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主体责任不能虚化空转,必须细化、具体化。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
四是聚焦聚焦再聚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的纪律刚性约束。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有的党员干部把自己当成“官”,忘记了是执政党的干部。党的观念一旦淡漠,组织必然涣散、纪律必然松弛。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必须加强监督执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不断深化“三转”,从党章规定和形势任务出发,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守住主业不发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只有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纪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严明纪律,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是紧紧依靠人民参与支持,使群众监督无处不在。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民意所致、民心所向。我们的工作必须为了人民、植根人民、依靠人民。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新媒体、新技术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纠正“四风”就很难取得今天的成效。要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让“四风”无处藏身,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六是冷静清醒判断形势,客观审视面对的挑战,树立必胜信心。形势决定任务。1993年我们党就提出,反腐败形势是严峻的。此后一直沿用“依然严峻”的判断。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深化了对形势的认识,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巡视发现的问题、纪检机关查处的案件、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都印证了党中央的判断是有的放矢、完全正确的。当前,“四风”面上有所好转,但树倒根在,重压之下花样翻新,防止反弹任务艰巨。有的地方政治生态恶化,干部被“围猎”,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搞利益输送,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仍然艰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四风”一旦反弹,腐败依然蔓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要保持冷静清醒、坚定信心决心,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坚持标本兼治,选对人用好人,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强化“不能”;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宗旨意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三)反腐规律的实践探索
当代中国反腐败战略思想,在传承我党反腐倡廉根本立场的同时,对于新时期反腐败斗争作全新思考,对反腐败工作结构作全新调整,对反腐败斗争作全新谋划,拓展了反腐新思路,打开了反腐新局面,开创了反腐新境界,提升了反腐新水平。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深刻指出:“管党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大的勇气抓紧抓好。只有把党建设好,我们才能带领人民成功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四个统一”和“六个体会”,是对反腐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反腐败工作规律的正确把握。坚持和运用“四个统一”、“六个体会”,就能更好地保持战略定力和政治定力,为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以清醒的理论自觉为打赢反腐败正义之战履行好职能责任。
结束语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作报告时强调:“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保持高尚精神追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要以顽强的意志品质,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
他要求:“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这些重要论述,是对反腐败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的深刻揭示,是新形势下统一认识、振奋精神,凝聚反腐败磅礴伟力的巨大动能,彰显党中央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让全党同志对赢得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正义之战充满信心。同时也告诫全党,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拒腐防变的历史性“赶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就必须始终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就要在对党中央反腐败决心的足够自信中强化政治坚定力。
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就要在对反腐败成绩的足够自信中强化真抓实干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绩有目共睹,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区、没有例外,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无论是“打老虎、拍苍蝇”的数目,还是纠正“四风”的成效;无论是巡视工作的广度,还是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力度,反腐打破“退休即平安着陆”的惯例,“打虎”没有上限,也没有“节点”,更没有“休止点”,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措施到成果,让很多人直呼“想不到”。广大人民群众深深地感受到了反腐败斗争“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法治逻辑正在向纵深推进。
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以上率下、真抓实干的必然结果。反腐败工作克服了过去多年来说到做不到甚至根本没有去做,以致于一些反腐举措流于形式的弊端。习近平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这些久违了的、曾经熟悉的原则和准则,使得人们从反腐败取得的成绩中,既看到了强大的真理力量,更看到了强大的人格力量。真理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正确理论,人格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我们要把对反腐败斗争成绩的足够自信,落实到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去,落实到保障“十三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执纪执法活动中去。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腐败丑恶现象,打赢这场输不起的战争。
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就要在对反腐败正能量的足够自信中强化科学统筹力。
反腐败斗争产生的正能量是多元的,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第一,反腐败重塑了党的形象。中国共产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政党,这是中国社会一切制度有效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逻辑和本来面目。反腐败就是把被遮蔽了的逻辑重新彰显出来。第二,反腐败保护了党员干部。让真正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可以清白为官、廉洁从政,而不必去琢磨小圈子,顾忌“潜规则”。第三,反腐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畸形消费带来的虚假繁荣的消失,楼堂馆所等享乐性项目的下马,“跑部钱进”等非正常资金渠道的堵塞,取而代之的是优良的发展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健全的机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廉洁的政务环境保障经济建设有序进行。
当前反腐败斗争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下展开的。党中央深刻估计到,彻底根除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执政党自身建设中的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和错综复杂的利益调整,曾有人担心反腐败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会挫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甚至会失政亡党。实践证明,这种担心是没有依据的,反腐败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是满满的正能量。现实告诉我们,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政治搏斗,又是各种矛盾交织的复杂斗争。要持续释放反腐败斗争的正能量,就必须运用科学方法防治腐败,善于从全面、发展的视角观察问题,善于运用协调统筹等科学方式解决问题。
持续释放反腐败斗争正能量,必须强化科学统筹力。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引领反腐倡廉深入开展。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贯穿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穿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在执法方式上,既坚持纪在法前,又强调法纪结合;既坚决查证腐败犯罪,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既大胆使用侦查强制措施,又防止侵犯合法权益;既及时有力“打虎拍蝇”,又避免给发案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既使犯罪者受到法律制裁,又使无辜者受到法律保护。综合运用查案防范、警示教育、整章建制、参谋咨询等多种方式阻隔腐败犯罪,推进廉政建设。在制度建设上围绕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制定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健全完善能够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保证廉洁干部顺利成长的干部人事制度、能够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司法体制等,构建环环相扣的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在权力监督上,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
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就要在对反腐败光明前景的足够自信中强化价值追求力。
对反腐败光明前景的足够自信,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精髓。正如习近平指出的,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这个道理我们党早就明确提出来了。一九二六年八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通告指出,对腐化分子混入党内的现象必须高度警惕,“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务必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不要在糖弹面前打败仗。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严肃查处了刘青山、张子善腐化堕落案件,教育了广大干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共产党人执法如山的形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历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旗帜是鲜明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明显的,为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大作用,为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可以说,如果我们党不是一以贯之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不可能得到巩固。
践行反腐败战略思想,做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还要看到我国反腐败对国际反腐、我国发展对世界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