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它不仅推动了国家治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型,而且推动了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的变革,引发了我们对全面依法治国之“法”、全面依法治国之法治规范渊源和规范体系的深沉反思,使我们对“法”的认知和定义焕发出新的生机。新时代以来,为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对多样性治理规范的需要,我国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高度重视法律实施,通过卓有成效的法治改革,不断提高法律实施水平和法律实效。同时,我们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把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科技伦理规范等一起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挖掘和整合法治的规范渊源,形成并完善了法治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系统全面、切实管用的规范依据。本文立足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面向良法善治的现实需要,探索性地提出“法治规范渊源”和“法治规范体系”(即“法治的规范渊源”“法治的规范体系”),并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论述。
“法治规范渊源”是孕生于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法学新概念,沉淀着深厚的历史逻辑,表达着丰富的制度内容,承载着饱满的科学内涵,更传递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上可知,全面依法治国是包括国家治理、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科技治理等在内的综合概念。多领域多层次多规范治理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明特征,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所依之“法”,亦即全面依法治国的规范依据,已经不局限于传统法学所认为的法律的规范渊源和法律的规范体系,而是指向法治的规范渊源和法治的规范体系。
“法治规范渊源”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成果。习近平同志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命题,催生法治理论全面创新,孕育出“法治体系”“法治规范渊源”“法治规范体系”“国家治理体系”“良法善治”“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等新概念新范畴新论断;习近平同志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创造性地把党内法规纳入其中,赋予党内法规全面依法治国之规范渊源的属性;习近平同志提出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明确把社会规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在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自动驾驶、无人机、服务机器人等新兴科技领域形成包含伦理、道德、政策、法律、技术规范在内的多层次伦理和法律治理框架的重要思想,注重发挥科技伦理对新科技新业态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这些都指向“法治规范渊源”概念,呼唤着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理论创新。
再次,“法治规范渊源”孕育出另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即“法治规范体系”。多元、复合、统一、开放的法治规范渊源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构成了“法治规范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的基础上,习近平同志高瞻远瞩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呼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法理创新和变革。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无论是依法执政、依规治党,还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维权、依法自治,都迫切要求在法律规则之外寻找其他类型的法治规范渊源予以开发运用,构建新型法治规范体系。由此,“法治规范体系”就成为“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之后的一个新概念,并与前两者在理论上相契合、在实践中相贯通。
由法治规范渊源有机构成的法治规范体系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本文仅侧重论述其中具有支柱力和支撑性的四个方面,即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以算法伦理为核心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
法治的初始意义是“规则之治”,而这种“规则”首先是指法律规则,即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由国家立法机关认可、批准的其他法律性规范。这些数以万计的规则既被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又综合构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深厚的基础性法治渊源。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源于宪法效力、根据宪法制定、体现宪法尊严,宪法也就当然成为所有其他法律渊源的“母法”、检验标准和“承认规则”,具有最高性和终局性。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以宪法为总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无论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还是党本身依法执政和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都必须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放在第一位。具体而言,立法机关有责任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使得国家一切立法活动都符合宪法精神,任何法律法规都切实以宪法为依据;执法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都必须合乎宪法的规定,尤其是要尊重宪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必须合乎宪法、维护宪法秩序;社会治理中的一切活动和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舒展的过程,本身也是宪法的生命活力和精神实质得以绽放的过程。
一是健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例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显著优势,怎样以法律形式将其巩固和完善,尤其是在地方立法层面使其与基层民主相契合,是我们当前必须重视的立法问题。又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国家安全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必然要求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再如,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而怎样把“枫桥经验”转化为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也是当前立法领域的重大任务。还有,随着区域协调发展的不断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也对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既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法规依据”,又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制度之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显著优势。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依规治党之“规”内涵于全面依法治国之“法”之中,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越来越显示出法治规范渊源的实践意义。
党章还是依规治党的“根本法”,是党内“宪法”,在党内生活中起着根本指导作用。其理据在于:第一,党章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是全党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地位、最高权威、最高效力,其他党内法规都要根据党章的原则和精神制定,不得违背党章,不得与党章相抵触。第二,党章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党章规定了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方方面面,规定了党员标准及其义务权利、各级党组织的活动原则等,对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第三,党章是党正确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根本依据,为党发挥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规治党提供了根本依据。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1”即党章,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总依据;“4”即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其中,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组织工作”,包含党的组织体系、党内选举、党的组织工作、党的象征等方面的党内法规,调整范围涵盖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领导行为”,推进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调整范围涵盖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以及对各类非党组织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自身活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调整范围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活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监督、激励、惩戒、保障”活动,严明党的纪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社会自治规范体系是以公序良俗为核心,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庞大规范体系。
在社会治理中,习惯具有特殊的作用。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法社会”。作为“礼”之基本表现形式的习惯,对于广大民众尤其是基层社会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力,是良好人际关系、族群关系、社群关系、社会风尚、社会秩序的基石。除此之外,习惯作为人们普遍认同、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和自治规范,有助于减少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效率。
“市民公约”是个泛称,其具体称谓有“市民基本行为规范”“市民文明公约”“市民文明规范”“市民文明行为细则”等。一般而言,市民公约是城市市民在党政有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指导下,经全民广泛讨论,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拟定的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爱国爱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礼貌待人、勤劳俭朴、好学上进、爱岗敬业、见义勇为、保护环境等,更具体的内容可能包括不随地吐痰、不乱贴乱画、不乱扔乱倒、不乱堆乱放、不妨碍交通、不损坏公物、不酗酒闹事、不污言秽语、不涉黄涉赌、不相信迷信等。由于现代城市是价值多元、利益多元、文化多元的复杂社会,因而一个城市的市民公约往往也呈现多样化。例如,北京市不仅有较为全面的《首都市民文明公约》,也有更为具体的《首都市民卫生健康公约》等。
在现代中国,乡规民约不仅是传承优良乡风民俗的产物,也是由乡村基层群众集体制定、共同遵守、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践行的自治规范,是民主之治的微观镜像。从乡村自治的角度看,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约束村民社会行为、调整村民关系、保障群众利益、弘扬文明新风、促进公序良俗、激发生产活力等,针对性、规范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独特作用。这种自治规范在基层社会也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发挥了“法治”的作用。我国地域辽阔、民族(族群)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民俗民风差异较大,而法律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无法照顾到不同地方在发展上的差距,也无法把社会治理中的文化资源保留下来。乡规民约是带着泥土香气的“法”,源于一方百姓才能造福一方百姓,它既能最大程度体现地方传统又能彰显法治精神,从而弥补了国家法律在乡村基层的“无力感”和“失落感”。
基因编辑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使人类对生命进入到精准调控阶段,人类不仅能够认识生命,甚至可能改造和设计生命。这为遗传性疾病的治疗带来了希望,预示着医疗领域翻天覆地的变革,但同时也对生命伦理带来了致命性的打击。2018年发生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又一次挑战着人类的神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基因编辑伦理已然成为现代生命伦理的核心。
鉴于基因编辑技术目前存在着靶向效率较低和脱靶突变率较高的缺点,需要摒弃“干了再说”的伦理方针;鉴于基因编辑技术蕴含着巨大的治疗疾病(尤其是遗传性疾病)的前景,也不该对其“严防死守”,故基因编辑治理应当坚持“积极、审慎”的方针,在创新、研发和应用过程中严守科学和人文底线,善于兴利除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