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中国的五次法律改革(上)(新浪微博:理论法胡震)

2018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核心词是改革。拉长观察视角,改革永远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源。中国法律自西周定型后的两千多年,至今有五次大的变革:商鞅变法、法律儒家化、清末法制改革、49年前后的弃欧取苏、1978年之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千年中国的五次法律改革,也是法律史复习的主线,属于必考内容。

(一)商鞅变法。

商鞅乃法家代表人物,携李悝《法经》入秦,为孝公重用,达二十一年。儒法两家,有一重大不同。儒家讲差别,别亲疏、易贵贱。所谓“亲亲、尊尊”,就是这个意思。法家强调平等,商鞅说:“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法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社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包括国王。商鞅的“刑无等级”却排除了君主。法家改革就是打破西周确立的层层分封制(封建制),使国家统辖所有国民。从而,得以在弱肉强食的国际环境中,集中力量办大事。为此,(1)改法为律。“律”更强调平等,我们通常所言“一律”,“一”和“律”都有公平之意,规范的普遍适用性。(2)集中力量办大事,就不能要一盘散沙的自由主义(孙中山语),必须要“壹教”“壹法”,统一思想,统一行为,必须由国家和代表国家的官吏确定并适用规范。就是“以法治国、以吏为师”。(3)集中力量办大事就必然会扬“公”抑“私”。基于“好利无害”的人性论,法家“鼓励告奸”。又担心诬告盛行,故规定诬告反坐,且连坐。

商鞅变法的效果很好。变法十年,“秦民大说(悦)”;社会风气也焕然一新,“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其后,商鞅虽死,其法却存。不仅“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王充),而且“百代皆行秦政法”。后代的皇帝制、郡县制、中央集权等都是秦留下的遗产。不幸的是,一个国家不能天天开奥运会、四处出兵。战争年代,大家勒紧裤腰带过日子,统一稳定后,你还不让大家松松裤腰带,就不行了。二世而亡,非尽偶然。所谓“马上得天下,安能马上治天下”。

1.《法经》:(1)战国时期李悝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2)特点:a、维护封建专制,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和奴隶主残余;b、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3)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

2.商鞅变法:(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刑无等级,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2)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主张:a.以法治国,以吏为师;b.轻罪重刑;c.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处罚;d.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二)法律儒家化

学界说“汉承秦制”,汉初法律也只能是“秦律”。没办法,在没有外来资源可供借鉴时,新建的王朝只能把老盘子接下来,再按照自己的想法修修补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这样,问题就来了。整个治国思想是儒家,法律制度却是法家的。怎办?只能改革。这个运动搞了七八百年,直至唐朝才完成。陈寅恪、瞿同祖两先生总结该运动为“法律儒家化”,就是用儒家思想去慢慢改造法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把体现儒家尊卑等级观念的制度确定下来,如“亲亲得相首匿”“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十恶”“八议”等;若立法不足时,则在司法上,用儒家思想裁决案件,以弥补法律漏洞或保证个案正义。大儒董仲舒主张“春秋决狱”。此处“春秋”非春秋天,而是《春秋》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决狱”就是裁判案件。儒家大多是“唯心主义”者,强调动机。动机良善,即使行为不当,也可减轻从轻处罚;动机邪恶,即使产生恶果不大,也要从严处理。最极端者当为清代“文字狱”,以“十恶”中“谋大逆”定罪。用鲁迅先生的话,在中国,行为上不能强奸,意淫也是犯罪。

以“礼律合一”为标志的《唐律疏议》标明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日本、朝鲜等东亚国家仰慕唐文化,顺带着把法律也移植至本国,并和中国一起形成了一个法律圈,即“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律达到了最高峰。宋元明清基本上就是在唐律的基础上修修补补。

4.“准五服以治罪”:(1)《晋律》确立了该刑罚原则;(2)服制是传统社会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3)内容:亲属相犯时,根据彼此亲属关系亲疏确定刑罚轻重;(4)意义:体现儒家尊卑等级观念,是法律儒家化直接体现。

5.“八议”:(1)三国曹《魏律》;(2)内容:对八种(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刑罚。

6.“官当”:《北魏律》和《陈律》确立,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7.春秋决狱:(1)实质: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2)特点:汉代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儒家精神审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判。(3)要旨:董仲舒提出“论心定罪”,即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除刑责;首恶者从重惩处;主观上无恶者从轻处理。(4)意义:对传统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补充,但易为司法官的擅断留下借口。

THE END
1.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2/08/id/887143.shtml
2.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 ,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历史证明 ,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载App查看全文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ZXK200106017.htm
3.2023年初中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中国古代史2023年初中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⑴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 ⑵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中考网,2023中考一路陪伴同行!http://www.zhongkao.com/e/20230325/641e74c7dc390.shtml
4.2024年第一期事实上,即便在今日,瞿同祖的主张仍有较强的合理性,在被适当地调整和补充之后仍可谓传统中国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 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 律 礼 经学 法律儒学化:关于反思之反思.pdf 统一进程中秦新地的法律治理研究 李婧嵘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成员,法学https://xuebao.ecupl.edu.cn/2024ndyq/list.htm
5.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梳读“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原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是瞿同祖先生早年的一篇论文。 论文的引论部分,首先澄清了儒法两家之争具体而言是在于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和刑治之争则是次要https://www.douban.com/note/202477644/
6.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基于政治学角度分析/刘江汉而本文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分析之所以是基于政治学角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属于政治学范畴。重要原因则是我希望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政治学剖析,来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历史性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政治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6334
7.“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以儒释法,将儒家伦理赋予法律含义,将身份人伦注入法律实践,做到“情理法”兼而顾之。以《春秋》作为审理案件的理论依据,以儒家的价值观重塑法律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先秦时期儒法二学说对立的僵持局面,同时也开创了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始于西汉,遂于唐代,以《唐律疏议》的颁行作为标志,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90902155132_373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