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青年学者:跨时段讨论中国政治与社会私家历史澎湃新闻

2018年7月14-15日,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区域历史与边疆学”研究群举办了“中国史青年工作坊(第一期)”。本次工作坊召集两岸十余位学者共聚成都,一起就“政治与社会”主题展开中国史的跨时段学术交流与讨论。

14日上午的报告共有四篇,问题集中于汉唐时代,涉及法律、士族、墓葬、礼仪等中古史研究中的重要方向。

刘欣宁(“中研院”史语所)的报告以《从婚姻家庭法看早期中国法律的延续与断裂》为题,反思流行已久的“法律儒家化”之说。过去一般认为,强调贵贱、尊卑、亲疏、长幼有别的“差别性行为规范”始于西汉中期儒学势力的抬头。但近年来陆续出土的秦及汉初法律简牍表明,“差别性行为规范”在秦汉之际已经比较显著。例如在《张家山汉简》和《岳麓秦简》中已经可以看到关于“无夫奸”、“与人妻和奸”的规定,所以秦汉时期的奸罪有明确的分类架构,且与后世奸罪的原则大体一致。婚姻关系的成立问题上,刘欣宁认为秦汉和后世似乎不存在根本差异,只是唐律更强调主婚人在婚姻缔结中的意向与责任。又比如在“继承”上,虽然汉律和唐律差异明显,但从妇女的继承权来看,其实都存在诸多限制,换言之,将财产保留在父系家族内,是秦汉以来的朝廷念兹在兹的关怀。因此,刘欣宁指出,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中华法系法理是否在先秦即已定下基调?法律在汉唐之际是否曾发生根本性变革?

陈鹏(吉林大学)报告的题目是《北朝士族房分研究》,旨在思考士族房分结构与汉魏南北朝政治演进的关系,尤其是政治的变动对宗族结构的影响。陈鹏首先指出,宗族史研究中的“房分”指的是血缘亲属的范围,而中古士族的“房分”还明显具有政治性,北方士族对宗姓的划分,不仅是源自血缘,还必须考虑各派系的政治际遇和社会地位。报告以《古今姓氏书辩证》所引“唐人姓书”为具体事例,说明清河崔氏在北朝形成的“二级房分结构”:清河崔氏的第一级房分形成于汉魏,虽然受到不同支系政治地位的影响,但主要是宗族自然繁衍的结果;第二级房分生成于十六国至南北朝初,定型于孝文帝太和定姓族,是不同家支政治际遇与抉择的结果,即能维持地位与社会声望的家支,从第一级房分中凸显出来,形成新的房分。甚至一些士族迁居于新地,形成新的“郡姓”。陈鹏也反思了“二级房分结构”的普遍性,这种结构主要存在于北朝士族中的“汉魏旧族”,新兴士族的宗族繁衍还未达到形成“二级房分”的程度。

近世历史中的职官、婚姻、禁书、地方与儒学

14日下午第二场的五篇报告在研究时段上属于帝制时代后期,所涉及的议题包括职官制度、婚姻法律、禁书与社会风潮、地方知识、儒学思想等问题。

凌鹏(北京大学)的报告是《“礼学经世”说的形成史——曾国藩所见咸同时期之政治与社会》。他首先梳理了“礼学经世”的提出及其演变过程,以及曾国藩对于“礼学”态度的三个阶段:一、曾国藩初期对于礼的理解,更多是作为一种仪节之礼,所重的是明显的具有理学意味的名教人伦,尚未意识到礼学的重要性;二、在“礼学经世”的第一阶段中,曾国藩意识到礼学的重要性,希望融合汉学与宋学,但这里的礼更多的仍是道德规范;三、在“礼学经世”的第二阶段中,曾国藩认为礼学的意义超越了理论上的汉宋结合,而强调心、性与礼之间的具体关系。凌鹏沿着曾国藩思路演进的脉络,探寻曾国藩对于当时之“世”的理解。通过曾国藩所经历的湘军败坏、民间叛乱及土地冲突加剧问题,可以看到他所面对的“世”已经是一个在原本最正统的秩序与道德上出现问题的时代,而这样的局面已经不是能够以某种“道德”或者“规范”的礼可以处理的,因此曾国藩的“礼学经世”说,是希望更加深入到“时与俗”之下的心、性问题中,才能够解决现世的问题。最后,他总结出“礼学经世”在礼与仁义的层面上确实是汉宋融合,但并不是止于理论,更重要的是实践于“世”。

晚清的朝会、边疆与名臣

15日上午第三场的四篇报告以晚清数十年的政治史为主题。

廖文辉(四川大学)对于同、光时期清政府关于新疆政策的论争进行了考察。他在《晚清同光之际清政府内部关于新疆政策的论争》报告中认为,应跳出过去塞防、海防之争的思维模式,将这场关于新疆政策的争论置于清代中叶已降新疆治理政策的发展演变脉络中进行考察,同时也应将其置于自同、光之际因西北与东南方向出现防务危机的具体语境内予以审视。廖文辉强调:当时朝廷内部关于新疆问题的论争,其驳杂的看法并不宜做截然的两分式切割并加以对立。时人对于新疆问题的考虑,是包含了对于边疆、时局、财政、国防、外交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具体来说,朝廷内部反对收复新疆一派,并不是为了海防而反对塞防,而是对于道光以来的财政危机、回部问题充满疑虑,对主动进攻缺乏信心,对于军力之不足估计过多;其具体的措施,也有画关而守、就地固守、要地固守甚至分封诸王的方案。主张西征的一派,也存在着防俄、防回的歧异。廖文辉指出,当时诸多意见中也出现了明显的时代变化:经过百余年的治理,在西北地缘形势巨变、国力衰退的情况下,天山南北已被视为康、雍、乾三代的政治遗产,具有高度的战略价值,成为了时人普遍承认和接受的看法。

韩策(北京大学)和张晓川(四川师范大学)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射到晚清的大臣身上。韩策在《“浊流”当国——晚清军机大臣孙毓汶的形象与实际》中,试图对既有形象负面的孙毓汶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审视。众所周知,甲申易枢的幕后黑手、当政十年贿赂公行纲纪废弛、甲午战争中主和误国,共同构成孙毓汶的“三宗罪”。对于这些指控,我们很少看到孙毓汶及其盟友的辩护。韩策提示:“缺少辩护不等于这样的形象就符合实际。”接着他对孙毓汶的性情、政见、举措和人脉等内容进行了考察。韩策在研究中发现,孙毓汶性情勇悍,爱好吃喝玩乐;作为一个北方士族,孙毓汶交流高辈能士,屡掌文衡,门生众多,多与南人结亲,较少南北之见。甲申和甲午中,孙毓汶均牵扯其中的,但不应全由其承担重责。韩策表示,在晚清史的研究中,不应该过分强调清流和浊流之区分,也不适合过度使用南、北之别的的概念。

上述两场报告引出一个问题:即类似于“清流”、“浊流”这样的概念工具在解释历史时在多大程度上有效?蔡炯昊(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认为,此类概念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历史当事人使用这样的概念用以描述变动不居的朝局与核心清晰而边界模糊的人群党派。值得注意的是,历史当事人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并非处在一个全知全能的视角,所谓“当局者迷”,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有限,看待人物、事件的理性亦有限。但正因为历史当事人的局限,他们在使用这些概念工具时的随意性、即时性,却能帮助研究者从中捕捉那些历史进程中转瞬即逝的“当前一境”,因之看似不甚精确明晰的概念却能成为良好的捕风之具。第二个层次则是后来的历史研究者使用这些概念来分析历史,这里头需要注意的是,早年的研究者使用这些概念时多相对“本质化”,而近年来则倾向于“建构主义”的一面,这其中的变迁恰恰能反映出当下学术史的流变。

近代的基层、教育、新革命史

15日下午最后一场共有三篇报告,探讨的问题同样集中于近现代史的研究。

谯珊(四川大学)的报告以《清帝国统治的秘密:精英组织化》为题,反思流行已久“皇权不下县”之说以及基层政治运行的实际情况。谯珊首先提到“帝制生命力”的问题,她指出解释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以及受该结构制约、规定的社会发展道路。其次通过对“精英”一词的语义学分析和知识考古,谯珊认为精英概念隐含“质量”(优秀)和“高度”(权力)。她提出,地方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地方精英亦呈现多元性特点,如以功名论,有官员、士绅;以财产论,有会首、绅董;以社区能人论,有客长、保甲长、团正等。随后,以清代巴县档案为例,谯珊指出执照是一个寻找精英的线索。如坊长、保长等基层组织首领皆需官方给以执照;行首、会首等行业精英组织亦需官方给以执照,如此就形成了在县以下,基层组织和行业组织依靠县官认可,又与县官共同治理阶层的权势格局。换言之,中国的基层政治是官绅政治,而非官僚政治,官员以外的各类精英被整合于各个组织之中,位置明晰,与政治体制相互依赖的关系极为明显。一条精英对帝国体制认同的“自下而上”的轨道通过“组织”这一手段得以施行,这也是帝制呈现生命力的重要原因。

马思宇(北京大学)的报告《革命与历史:中共早期对义和团历史叙事的重构与宣传运动》,以中共将义和团运动纳入革命历史序列为例,探讨历史叙事与革命运动的互动机制。马思宇首先解释了革命运动的历史序列理论: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历史,整合到一套前后相继的叙事脉络之中;反映出后胜于前、今胜于昔的进化论思想;历史阶段的划分至关重要。随后马思宇以义和团运动为例予以说明。大革命以前,有关义和团的负面评价多于正面,尤其是五四运动以来,社会整体性地反思中国文化保守落后之弊,义和团的负面形象更因此被放大和凸显。随着苏俄政府和列宁本人宣称义和团为起义,中共试图重塑义和团历史的形象,将其转化为反抗外来侵略的正义举动。五卅运动为中共重塑义和团形象提供了契机,在民众对反帝运动演变成义和团重演的警惕声中,中共指出义和团“无知识”“无组织”“无领导”的“落后”教训,恰可为五卅运动的前车之鉴。马思宇指出,中共对义和团的历史重构,不执着于文本,而是着眼于实践,着眼于当下,其意义在于为革命运动提供思想资源。20年代至40年代期间,义和团的历史叙事,仍在社会各方长期拉锯的过程之中不断调整,深受时势演变和革命进程的双重影响。

随后展开的综合讨论部分,与会学者各抒己见,机锋往来,才辩纵横,不断深化本次工作坊的讨论成果。虽然在学术上或有不同的见解,但正是坦诚的交流,增进了彼此的认识,也促进了对本次主题“政治与社会”的反思。

THE END
1.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2/08/id/887143.shtml
2.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 ,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历史证明 ,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载App查看全文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ZXK200106017.htm
3.2023年初中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中国古代史2023年初中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⑴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 ⑵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中考网,2023中考一路陪伴同行!http://www.zhongkao.com/e/20230325/641e74c7dc390.shtml
4.2024年第一期事实上,即便在今日,瞿同祖的主张仍有较强的合理性,在被适当地调整和补充之后仍可谓传统中国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 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 律 礼 经学 法律儒学化:关于反思之反思.pdf 统一进程中秦新地的法律治理研究 李婧嵘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成员,法学https://xuebao.ecupl.edu.cn/2024ndyq/list.htm
5.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梳读“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原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是瞿同祖先生早年的一篇论文。 论文的引论部分,首先澄清了儒法两家之争具体而言是在于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和刑治之争则是次要https://www.douban.com/note/202477644/
6.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基于政治学角度分析/刘江汉而本文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分析之所以是基于政治学角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属于政治学范畴。重要原因则是我希望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政治学剖析,来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历史性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政治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6334
7.“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以儒释法,将儒家伦理赋予法律含义,将身份人伦注入法律实践,做到“情理法”兼而顾之。以《春秋》作为审理案件的理论依据,以儒家的价值观重塑法律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先秦时期儒法二学说对立的僵持局面,同时也开创了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始于西汉,遂于唐代,以《唐律疏议》的颁行作为标志,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90902155132_373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