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没有儒家化

上个世纪40年代,瞿同祖先生撰写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提出虽然秦、汉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体现的是法家精神。用汉儒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并以经义决狱开始,法律步入了儒家化征程,魏、晋、南北朝的法律为儒家所制定,他们逐渐将儒家提倡的“礼”掺入法典,至唐而集其大成。法律于是为儒家思想所支配,虽然此后法律条文有变化,法律儒家化的基本精神没有变。

1997年,笔者在拙著《中华法系研究》中,提出汉、唐间虽然吸收了儒家的一些主张,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秦汉法家化法律的基本面貌,中国两千年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仍然是法家。最基本的理据就是封建法典的指导思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三纲”源于《韩非子》,成于董仲舒,“三纲”的特点是把君权、父权、夫权绝对化,臣民、子女和妻子只能单向的服从义务,而没有权利去反向制约君主、父亲和丈夫,所以封建法典中没有臣民制约君权、父权和夫权的权利规定。而儒家的奠基者孔子、孟子、荀子等恰巧保留了原始社会遗留的原始民主思想,主张君臣、父子和夫妻的关系是双向制约的关系,臣民对君主、子女对父亲、妻子对丈夫拥有一定的道义上的制约权利。因此,封建法典的灵魂是法家的君权、父权和夫权绝对化的思想。

拙著出版后,范忠信兄等批评者有之,饶鑫贤前辈等赞成者亦有之。2018年10月,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在常州召开的“质疑成说重述法史”学术研讨会上,杨一凡、武树臣等不少学者对法律儒家化的观点都提出了商榷,似乎愈来愈多的学者都倾向于否定瞿先生的观点。这是学术研究日益深入的表现。

容氏依据当时国立北平图书馆所藏洪武二十七年刻本《孟子节文》,与《孟子》足本比对,梳理了朱元璋所删内容。择其要者有:

第一,不许说人民有尊贵地位和权利。因此,《孟子》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太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二,不许说人民反抗暴君污吏的话。因此,《孟子》中“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名之曰幽厉,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三,不许说人民应有生存的权利。因此,《孟子》中的“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被朱元璋删去。

第四,不许说统治者的坏话。因此,《孟子》中的“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饥而死也?”“不信仁贤则国空虚;无礼义则上下乱;无政事则财用不足”,“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五,不许说君主横征暴敛。因此,《孟子》中的“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六,不许说反对内战的话。因此,《孟子》中的“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七,不许说行仁政救人民的话。因此,《孟子》中的“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得百里之地而君之,皆能以朝诸侯,有天下;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八,不许说君主要负善良或败坏风俗责任的话。因此,《孟子》中的“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夫国君好仁,天下无敌。今也欲无敌于天下而不以仁,是犹执热而不以濯也”,“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仁则荣,不仁则辱;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如恶之,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诗云:‘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今此下民,或敢侮予?’”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以上八条,足以说明儒家的民本思想和君主的君本思想是尖锐对立的,体现皇帝意志的法典是不可能吸取儒家民本思想的。

瞿同祖先生强调汉唐间的法典是儒家制定的,因而,法典被儒家化了。但瞿先生并未对陈群、刘劭(以上为《曹魏律》起草者),贾充、羊祜、杜预、裴楷(以上为《泰始律》起草者),孝文帝、常景(以上为《北魏律》起草者)等人的思想进行论证,直接说他们是儒家还为时过早,因为,从董仲舒开始,甚至还有人说从战国荀子开始,儒家就逐渐法家化了,此后的所谓儒家实质上是“阳儒阴法”。限于篇幅,这一问题留待它日再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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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4年第一期事实上,即便在今日,瞿同祖的主张仍有较强的合理性,在被适当地调整和补充之后仍可谓传统中国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 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 律 礼 经学 法律儒学化:关于反思之反思.pdf 统一进程中秦新地的法律治理研究 李婧嵘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成员,法学https://xuebao.ecupl.edu.cn/2024ndyq/list.htm
5.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梳读“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原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是瞿同祖先生早年的一篇论文。 论文的引论部分,首先澄清了儒法两家之争具体而言是在于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和刑治之争则是次要https://www.douban.com/note/202477644/
6.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基于政治学角度分析/刘江汉而本文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分析之所以是基于政治学角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属于政治学范畴。重要原因则是我希望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政治学剖析,来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历史性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政治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6334
7.“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以儒释法,将儒家伦理赋予法律含义,将身份人伦注入法律实践,做到“情理法”兼而顾之。以《春秋》作为审理案件的理论依据,以儒家的价值观重塑法律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先秦时期儒法二学说对立的僵持局面,同时也开创了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始于西汉,遂于唐代,以《唐律疏议》的颁行作为标志,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90902155132_373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