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包含两个概念,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区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首次查获的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戒毒治疗,在家庭、社区组织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帮助下,在一定的期限内自觉接受社区专业人员的监督指导、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就业援助与指导的戒毒措施。社区康复是指被依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经原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责令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的不超过三年的戒毒康复、生活、劳动的一种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戒毒(康复)立法滞后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禁毒条例,但是有的省份依旧没有出台地方性立法。并且随着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阶段的立法工作急需迎头赶上。
(二)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不够明确
根据我国《戒毒条例》的规定,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具体工作主要由乡一级政府和市街道办负责。政府机构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承担了大量的任务。然而,通过调研贫困地区的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工作发现:首先,基层政府承担着最为细致、复杂的具体性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难度很大;其次,基层人手少,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又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程,单一规定乡一级政府与市街道办来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又没有增加相应的人手,极易导致执行机关虚化。因此,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亟待明确。
(三)戒毒治疗配套措施和经费不足
1.配套措施保障不足
以河南某街道办为例,该社区戒毒(康复)单位在册吸毒人员164人,但只配备4名社工和41名禁毒志愿者,社工和吸毒人员比例只有1∶40。至于硬件水平,与东部发达省份相比更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对戒毒人员后期帮扶工作不力
近些年对于社区戒毒人员的帮扶工作也逐渐受到了重视,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省内各地区之间差异较大,经济相对较好的地区,有条件、有能力进行安置帮扶。但是像那些较为偏远经济又不够发达的县城、乡镇等地区,就很难做到有效帮扶。以解决戒毒人员的就业问题为例,在这些经济欠发达区域,由于歧视和偏见,有的企业不会将那些较高收入的工作职位提供给戒毒人员;另一方面,收入不高的职位对于戒毒人员又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四)工作人员职业化与专业化偏低
在我国2017年度的社区戒毒(康复)示范单位中,超过84%的戒毒康复单位都是政府部门,难以保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而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未来更强调“康复”,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效戒除心瘾,正常回归社会将是未来的一大重点工作。因此,职业化、专业化的人员需求更为强烈。
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部分地区,例如苏州、上海等地,都较早地采取了政府机构为主,禁毒社工为辅助人员,共同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近些年该项措施也在相对不发达的地区逐渐推广使用,但是很多地区的社工队伍存在问题。一是社工中很多都是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他们在成为禁毒社工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化训练;二是人员待遇较差,导致社工队伍稳定性差,进而极大影响了戒治效果。
(五)省内各地区之间也存有较大差距
同样是河南省,新乡市某县各乡镇从2015年起每年投入2万元开展此项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专业性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而同一省份的郑州市某区,其中的一个工作站(在册吸毒人员仅有66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7名),就投入50余万元建立起专门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站内设有相应的各个功能科室,配套十分齐全。两地之间的差异巨大。
社区戒毒(康复)的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区戒毒(康复)法律制度
1.尽快完善地方性立法
我国超过二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出台了省一级的地方性立法来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进一步推进禁毒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工作人员在具体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了指导与依据。因此,那些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文件的省份应尽快出台地方性立法,针对地方特点,尤其是经济特点,确定一套适合当地情况的社区戒毒(康复)体系。从立法上统一标准,以便于在接下来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统一实施、统一评估。
2.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理机制
我国目前实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即只要吸毒在册人员使用其身份证,警方的相应系统就会报警提示,然后对吸毒人员进行尿液检测等。这一机制有力打击了吸毒行为,从近些年的禁毒成果来看也颇有成效。但该机制由于过多检测,影响了一些正在戒毒或者已经戒毒人员的正常生活,容易引起他们的抵触心理。
在未来,应完善管控机制,设立更为人性化的检测制度,例如对于戒治人员的尿检来说,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通过对污水系统的检测来探明该地域的吸毒情况。因此,可以尝试在各地推广污水检测机制,发现污水中存有毒品时,可以提高该地区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检测频率;在污水中没有毒品时,则适当减少毒品测试的频率,尽可能不影响戒治人员的正常生活。
3.完善责任与监督机制
首先,责任机制的完善,将工作合理分工,同时也将相应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身上。实行责任追究制,谁出了问题谁承担。其次,监督机制的完善。对于戒治工作要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尽可能量化戒治活动。例如对于戒治人员定期检查,定期谈话,采取更多监督手段及方式安排戒治人员的就业安置等事项,避免敷衍。最后,完善考核机制。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都已经构建起了完善的电子化监控机制,对于戒毒工作的效果评估较之过去也更为容易,对于戒治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那些工作成绩不佳的人员可以采取集中学习、培训等形式,提高其专业能力。
4.制定社区戒毒(康复)运行流程
一是对各级政府的职责做出一个更为明确的分工。例如四川省对于县、乡两级政府之间就明确县级政府起领导作用,而乡一级政府负责具体的毒品戒治工作。二是注重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政府间各部门的有效配合是实现良好戒治效果的保证,单一依靠公安机关的强制力是不够的,需要卫生、民政等部门协调配合。例如贵阳模式下,民政部门主动联手企业,给有劳动能力的戒治人员提供就业岗位,能够让那些对回归社会有强烈愿望的戒治人员自食其力,既避免了政府在对戒治人员的生活保障方面投入过多,也能够通过企业及时把握戒治人员的信息,值得各地学习。三是注重社区戒毒(康复)专业机构的建设,将更多实际工作放到康复中心来完成。至少每个市都应当设立康复中心,将社区戒毒(康复)中的“管”放在政府部门,将“康复”这一活动放到康复中心,定期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来到康复中心进行评估、治疗与康复活动。
(二)加强工作人员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
1.更新工作理念
要不断帮助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更新工作理念,可以为他们开展定期培训,与公安系统、警察院校、社会组织展开深入合作,尤其是可以和开设有戒毒专业的学校进行长期的交流活动,一方面将一线工作中疑难问题放到课堂中进行讨论,另一方面也可以请在戒毒领域有经验的资深专家学者来到一线部门进行指导,把最新的戒毒理论、经验带到实务工作中。
2.配备专业人员
3.积极建设社工力量
社区戒毒(康复)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论是美国、英国等国家还是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都在积极利用社工力量来协助这项工作,社工力量的成功参与能够大量减轻政府负担,提高戒治效果。
一是要加大对社工队伍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资金的注入,完善办公条件,提高社工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社工人才来到戒毒队伍。
二是注重对现有社工队伍的建设。现阶段各地的社工队伍都已初具规模并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整体素质仍需提升。因此要注重提高社工的专业素养,开展一些医学、心理学等知识的培训,以让他们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
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品质。2017年起,郑州地区吸纳2个社工机构的13名社工深入到一线的戒毒康复工作站中,为戒治人员提供康复、事务管理等工作。直接从社工机构中购买服务的方式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得到专业社工的优质服务,从而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品质。
(三)建立社区戒毒(康复)的保障机制
1.完善配套设施
由于地区间差异过大,强制性地规定不同功能区域都要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并不适宜,尤其是那些较大区域内仅有数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地区,可以采取一室多用的方式,设立专门的档案中心,配备相应的戒治器材,以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具有较为固定的基本场所。
2.完善经费保障
3.平衡各地区之间差异
在下一阶段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应有省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对社区戒毒(康复)机构作出相应的安排,包括具体的功能区域、工作人员数额等,各地区的差异不应过大,应当按照各地区在册吸毒人数、正在社区戒毒(康复)的人数以合适的比例进行社工、经费等资源保障。各地区之间经费保障的差异过大,不利于各地区之间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