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难”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
一、民事案件执行难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形象、准确的概括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
(一)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般占执行案件的50%左右。有些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被执行人的下落就不十分明朗,有的是外出打工,有的是故意躲避债务,此种情况下在缺席审理之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寻找就成为执行工作的首要,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造成了整件案件执行的停滞。虽然执行人员在这时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去“围追堵截”被执行人,促成一些执行案件的执结,但仍有一部分案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大多都是十分困难的,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也多数会想法设法隐藏财产,或拒不执行应该给付的钱款。在这些情况之下,执行人员就要投入很大的精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去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仅有的财产就只有房屋而已,这就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阻碍。毕竟案件的执行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活因素,否则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
(四)应执行财产难动
有许多被执行人有能力给付申请人的欠款,但是由于债务形成的原因,如交通肇事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本身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便怀有怨恨,所以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特别是执行人员将要对其财产进行执行时,有许多当事人便会安排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与执行人员对抗,阻碍执行工作的进行。还有诸如乡政府、村委会对外形成债务,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政府和村委会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例如可供转包的土地等,被执行人内部的实际问题无法查实,无法了解其生活和债务问题,所以这样也给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一旦强制执行,乡镇领导动辄找上级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正常执行。法院不但案件得不到执行,反而花掉很大精力层层向上级报告情况,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夹缝中”,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民事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民事案件执行难在文本依据上存在的原因。目前供执行人员使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难而做出的规定,在使用时明显会感觉到内容少、可操作性差,执行人员现在没有一部可供执行时使用的专门的法律,这样对执行工作而言带来的阻碍是非常大的。所以制定一部专为执行而立的执行法众望所归,这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执行难的法律依据问题。因为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种不同的情况,执行本身已经存在的阻力就很多了,在加上文本依据上的欠缺,就导致我们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时候,在依据上就有所欠缺,不但是说服教育的思想工作难做,在实际执行时遇到各种情况时,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时,执行人员对各种情况很难做出判断和界定,这样就影响了案件执行的进度。很多案件都是这种情况,所以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就出现了。
(二)执行机制有待改革
我国目前执行的制度对于执行现状而言,亟待改革。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都呈现出与别国不同的一些特点。在执行的机制上我国也应该钻研出一条适合我们的有中国特色的一条路子,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而在社会经济方面也积攒了很多的问题,我国没有建立起一种诚信机制,这无论对于经济发展还是对于法律的实施都有重重阻力。对我们而言,我们看到的是这种机制的缺失给法律的实施带来很多的问题,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个人和企业无视当时订立的合同和契约,单方面的无视合同的约定,这给社会和法制的和谐带来不好的影响。这样我们必须钻研出一套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机制,以适应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
(三)执行力度不够
执行的力度有着很多的决定因素,比如说执行力度对执行队伍的要求就很高,有一支作战有力、精诚团结、廉洁奉公、机智有为的执行队伍对于加大执行力度而言是先决因素。再者在法律的文本依据上,我们要求有更加完善的法律给予执行工作以强有力的支持,我们的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了不但可以使执行工作更加的合法化和透明化,还能加大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力度。现今由于种种原因的缺失,我们的执行工作的力度还是不够,我们的执行队伍建设过于薄弱,无论是在装备上,还是在人员人数配备上,还是在法律保障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现在执行难成为在执行过程中随处可见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难以加大执行的力度,所以亟待种种决定因素的改善,以加大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当事人的原因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的问题,有很多被执行人受教育程度低、生活贫困,在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一些法律知识淡薄的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所作很不理解,不但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更有一些当事人煽动家里的妇女、儿童、老人,采取老赖的手段,拒绝履行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更有一些当事人在得知自己成为被告之后采取逃跑的手段去逃脱法律的判决,这样,当事人的寻找就成为首要的问题。更有甚者,在面对执行人员执法时,一些欺行霸市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殴打辱骂,这对执行人员的安全形成了巨大的威胁。还有一些当事人,他们的生活确实十分的贫困,确实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些实际存在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也确实给执行提出了问题。当事人是执行的相对人,是执行过程参与的主要成员,他们的文化素质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执行工作。
(五)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这是民事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之一,且力量巨大,不容小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对人民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有很多无形的看不见的力量影响着我们的法制进程,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很普遍,这对于执行工作而言,是很大的阻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地区与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有很多行政行为去参与司法行动,而且这种现象不是少数,这种行政行为参与进司法活动中,给司法活动带来很大的阻力,它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还给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带来干扰,并且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并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