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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虽然大多数受害者选择了沉默,但近两来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近5万件,年均增速为70%

根据国外经验,警察介入,能给施暴者一定的震慑力,更好的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升级

专家认为,我国的现有法律存在不足,出台行政法规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应当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2007年7月19日,全国妇联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公安部官员黄江平评价说,意见的颁布,将使警方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过程更加规范。

7月30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拟将‘110’报警中心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列案件统一备案查办。”

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2007年8月7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吕瑞平杀夫一案。吕瑞平因故意杀害其丈夫张国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之所以从轻作出判决,除吕瑞平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原因外,认定了张国忠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类似上述以暴治暴的案件时有发生,相对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受害者死亡、伤残的恶性案件也层出不穷。

这些极端的事例,只是占家庭暴力中极少的一部分;被媒体报道出来的家庭暴力事件,也仅仅是其冰山一角。

据全国妇联之前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而现实是,绝大多数的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大多选择了忍受,很少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主动向妇联反映。即便如此,据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对外透露:近两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近5万件,年均增速为70%。

“我们通过社会调查和信访部门掌握的一些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不集中在哪一类特定环境中,不分城市和农村,也不分收入和文化层次等。”

法国家庭暴力实录

一个男人和他妻子在法国的街上互殴,高远真真切切地看在眼里。这让他惊诧不已,虽然在法国他亲眼见过几起家庭暴力事件,但大多只是发生在口角之间。

“在法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法国社会中有一部分人重利益轻亲情,往往一方刚刚遭受了失业的打击,就要面临离异的现实,家庭暴力高发在离异阶段;失业率越来越高,物价飞涨,子女教育问题等使部分家庭面临的压力不可排遣;因工作和家庭地位悬殊所产生的蔑视心态。”

世界范围内的家庭暴力

高远认为,家庭暴力不止于法国,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从某些方面说,家庭暴力超越了种族、信仰和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的通诟缩影。”

与之印证的是,2006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的最新跨国调查显示: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妇女遭受同居男友或配偶的暴力行为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其研究人员对孟加拉国、巴西、埃塞俄比亚、日本等10个国家、15个地区的近2.5万名妇女进行的调查显示,伴侣暴力行为的比率从日本横滨的15%到埃塞俄比亚的71%不等,13个地区逾四分之一妇女表示去年曾遭受过家庭暴力,6个地区逾半数妇女曾在家中遭受一般或严重暴力行为。

我国法律存在不足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司法解释里界定的家庭暴力是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范围相对狭窄。”李明舜举例说,“国内家庭暴力所指大多为人身伤害;而在国外,即便是虐待对方宠物,都能认定为是对对方感情和精神的伤害,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缺少具体法律责任这一环节,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只是离婚的理由和损害赔偿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对家庭暴力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具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李明舜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同一天,即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强调了,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但实际上,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任何关于如何处罚家庭暴力的明文规定”。

另一方面,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制度尚未建立,“对受害者进行救助,虽然法律有规定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给予劝阻和调解,也涉及到公安机关,但操作性太差,具体责任也不明确,各个机构之间也没有建立互动的合作机制;对施暴者,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制定特殊的取证措施,使得这类案件认定困难”。

李明舜认为,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但意见作为一个行政法规、规章,只能规范和加强行政领域,不可能突破现有的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李明舜说,目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范围、表现形式、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法律责任等都有具体规范。我国反家庭暴力所面临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来解决。

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

在美国,从1980年起,警察对家庭暴力基本上改变了以往“法不入家门”的放任策略,形成了以逮捕施暴者为主要策略的严厉作风。在许多场合,警察被要求,如果有明显证据足以相信身体暴力已经发生时,警察必须逮捕施暴者。

婚姻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认为,我国公安机关将介入反家庭暴力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国外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在2001年一次中英合开的防止家庭暴力会议上,她看到英国警方参加了,而我国警方却没有到场。联想到平日国内研讨反家庭暴力的会议,与会者大多是专家学者,巫昌祯等人就开始呼吁: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

“当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后,相比村委会、居委会和妇联,由公安机关出面则更具有权威性,能给施暴者一定的震慑力,更好的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升级。”

另外,巫昌祯说:“国外一些国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建立了救助中心、避难中心、诉苦中心等,这些很好的措施,我国都可以学习和借鉴。”

李明舜曾带着反家庭暴力的课题去加拿大考察学习,让他印象深刻的是,加拿大司法机关对施暴者的起诉不受被害人态度的影响,警察要为将来可能的起诉作准备,因此对其职责规定的非常详尽和严格;接到家庭暴力事件后出警,警察必须带上照相机等一些设备,并积极对现场的证据进行保全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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