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受到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整合隐私数据以挖掘商业价值
(二)通过提供个性服务以消费用户隐私
(三)侵犯手段更为隐匿,用户难以察觉
二、我国对隐私权现行立法的规定与不足
(一)现行立法规定
不仅仅是实体法,程序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有所体现。例如,在公开审判的原则下,当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时,案件可以不适用公开审理。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但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不足,亟待加强与完善。
(二)存在的不足
1.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保护体系
2.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具体
首先,对隐私权的侵权主体方面并未全面涵盖,大数据时代侵权主体更为多元化,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外,当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人员在开展信息收集、社会监控等工作时,由于技术失当、管理欠佳、侥幸心理等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时,同样应成为追责对象。其次,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范,划分得并不详细。例如,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方面常常受到“特殊情况”的限制,这并不是说不容许特殊情况的存在,但是当考虑到现实操作问题时,还是应当对“特殊情况”界限划分、明确范围等方面给出更为准确、更为具体的规定。
3.对隐私权的救济不到位
我国对隐私权的救济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如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在大数据时代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仍然很薄弱。
首先,救济制度总量较少,对具体的程序、内容方面的阐述十分简单。其次,救济方式较为单一,大数据时代侵犯隐私权的后果已经不局限于精神方面,物质方面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已经被价值化,而目前我国并未就隐私权的物质赔偿标准方面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三、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在分析完大数据时代我国隐私权问题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一)加强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系统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一个统一体,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如果说之前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态势尚在可控范围内,那么如今随着网络隐私权问题的日益凸显,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自然应当受到重视。
(二)明确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就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不难发现,散见于各种实体法、部门法中涉及隐私权的规定都只是具备原则性,没有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界定,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果单纯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过于原则的规定会造成同一案件不同法官的不同判决,在受理案件时分歧便已经存在,因此明确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势在必行。
(三)完善追责与权利救济机制
如果没有有效的追责机制及合理的权利救济机制,公民享有的权利再多、再大,也难以保证其得以实现。大数据时代,我们的隐私正在通过更为隐匿的途径被窃取。与大数据相伴而生的侵犯隐私的案件及滋生的信息诈骗等案件并不在少数,但是不少人却自认倒霉,甚至会将隐私泄露全部归结于自己没有加强防范上。殊不知,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整合的强大已经让隐私泄露防不胜防,单纯以个人之力难以切实保障自己的权利。